法院凍結銀行卡有期限的嗎

  凍結,為防止違法行為人轉移資金、抽逃資金而對涉案財產採取的限制其流動的一種強制措施。法院對於銀行卡的凍結期限是有規定的。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凍結銀行卡的相關法律知識。

  法院凍結銀行卡的期限

  提問

  去年一個客戶和我做了一份購銷合同,然後他跟別人做了一筆貸款,錢打到了我卡上。到帳後他要回去了90%的錢,給我留了10%的定金,後來他週轉不過來,貨也沒有做了,人也跑了。現在之前借錢給他的人把他告了,因為錢之前是打到我卡上的,現在法院把我的錢凍結了,我該怎麼辦?另外法院會凍結我其它銀行的卡嗎?

  解答:

  根據《最高院關於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其價額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因此,如果您現在被凍結的卡里還有10%定金的數額,法院原則是不能再凍結您其他銀行卡的。

  再次,《最高院關於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條 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已經被執行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裁定,並送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財產的;

  ***二***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或者放棄債權的;

  ***三***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流拍或者變賣不成,申請執行人和其他執行債權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債的;

  ***四***債務已經清償的;

  ***五***被執行人提供擔保且申請執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情形。

  因此,被凍結的賬戶期限一般為六個月,申請人也可以以上述法律規定申請延長,您可以提供相應擔保要求解封,或者找客戶讓其積極還款以解除您被凍結的賬戶。

  司法凍結主要特徵

  這次新證券法修改新增的執法權,最重要的執法手段之一就是凍結、查封權。作為執法程式的規定,《實施辦法》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解決誰申請、誰審查、誰決定、誰執行、誰監督的問題,嚴格規定證券監管機關凍結、查封和限制證券買賣的實施步驟,各環節相對獨立,各負其責,分工合作,保障執法過程的規範化。

  二是統一申請書、決定書、通知書等執法文書的內容、格式,告知當事人及協助執行單位的權利、義務及配合責任,提高相關措施的實施效率。

  依照法律規定,證監會在對證券違法案件進行調查、審理或者執行時,發現涉案當事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實施凍結、查封措施:

  一是已經轉移、隱匿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產的;

  二是可能轉移、隱匿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產的;

  三是已經隱匿、偽造、毀損重要證據的;

  四是可能隱匿、偽造、毀損重要證據的;

  五是其他需要及時凍結、查封的情形。

  對於什麼是重要證據,哪些情形屬於可能轉移、隱匿、偽造、毀損,在辦法中都有詳細規定。

  法院凍結銀行卡會通知嗎

  一般情況下,法院凍結銀行卡會通知的,凍結的期限最長不超過兩年。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幾種:

  一、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查詢是指人民法院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單位調查詢問或審查追問有關被申請人存款情況的活動。

  凍結是指人民法院在進行訴訟保全或強制執行時,對被申請執行人在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單位的存款所採取的不準其提取或轉移的一種強制措施。

  劃撥是指人民法院通過銀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單位,將作為被申請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規定的數額劃入申請執行人的賬戶內的執行措施。劃撥存款可以在凍結的基礎上進行,也可以不經凍結而直接劃撥。

  二、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三、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其他財產。

  被申請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查封是一種臨時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對被申請執行人的有關財產貼上封條,就地封存,不準任何人轉移和處理的執行措施。

  拍賣是人民法院以公開的形式、競爭的方式,按最高的價格當場成交,出售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變賣是指強制出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以所得價款清償債務的措施。人民法院在執行中需要變賣被申請執行人財產的,可以交由有關單位變賣,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變賣。由人民法院直接變賣的,變賣前,應就價格問題徵求物價等有關部門的意見,變賣的價格應當合理。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財產所得的金錢,應及時交付申請執行人,並結束執行程式。

  四、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

  在執行過程中,還會出現被申請執行人不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而且還將財產轉移起來,拒不向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真實的財產狀況。針對這些情況,《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

  五、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

  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應由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指定一方當事人交付財物或者票證的,執行人員應在做好被申請執行人思想工作的基礎上,傳喚雙方當事人到庭或到指定場所,由被申請執行人將法律文書交付的財物或票證應當直接交付申請執行人簽收。被申請執行人不願當面交付的,也可以將應付的財物或票證先交給執行人員,由執行人員轉交。對當事人以外的公民個人持有該項財物或票證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交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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