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員管理暫行規定

  為適應新時期兵役制度和士官制度改革,天津市制定了民兵預備役部隊流動兵員管理暫行辦法,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如下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民兵、預備役部隊流動兵員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民兵工作條例》、《天津市民兵預備役工作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民兵、預備役部隊流動兵員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民兵組織和預備役部隊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

  ***一***外出流動兵員:離開其所在民兵、預備役部隊組織三個月以上的本市基幹民兵、民兵幹部和預備役部隊預編人員;

  ***二***外來流動兵員:編入本市民兵組織的外埠來津人員。

  第三條 對民兵、預備役部隊流動兵員的管理,堅持突出重點、兼顧一般的原則,重點抓好民兵應急分隊和預備役部隊的流動兵員管理。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各級軍事機關和其他有關組織應積極協調,密切配合,加強對民兵、預備役部隊流動兵員的管理。

  第五條 民兵、預備役部隊基層組織和基層人民武裝部***或兼管部門***具體負責民兵、預備役部隊流動兵員的管理。

  第六條 對流動兵員,由其所在的基層民兵組織、基層人民武裝部***或兼管部門***、預備役部隊基層組織建立《流動兵員管理卡》。

  《流動兵員管理卡》由天津警備區統一製作。

  第七條 農村外出的流動兵員,應向其所在民兵連的排長或連長請假批准,排長或連長應填寫《流動兵員管理卡》,並報鄉、鎮人民武裝部或預備役部隊基層組織備案。

  農村以外外出的流動兵員,由批准其外出的部門負責人填寫《流動兵員管理卡》,並報所屬單位基層人民武裝部***或兼管部門***或預備役部隊基層組織備案。

  第八條 基幹民兵、民兵幹部和預備役部隊預編人員被賦予下列任務時,不得外出:

  ***一***軍事訓練、演習;

  ***二***戰備勤務;

  ***三***維護社會治安;

  ***四***搶險救災;

  ***五***應徵入伍和參戰。

  第九條 民兵應急分隊成員、民兵幹部、預備役部隊預編人員外出六個月以上的,基幹民兵外出一年以上的,應將其調整到普通民兵組織。

  第十條 外出流動兵員應及時向其所在民兵、預備役部隊基層組織或基層人民武裝部***或兼管部門***報告聯絡方法,並應堅持定期彙報制度。

  民兵、預備役部隊基層組織應對外出流動兵員進行跟蹤管理。

  第十一條 外出流動兵員返回本地或本單位後五日內,應向其原所在民兵、預備役部隊基層組織或基層人民武裝部***或兼管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 遇有本規定第八條所列情況之一時,外出流動兵員必須按要求的時限返回。

  第十三條 外埠來津人員,確需編入本市民兵組織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用工單位工作一年以上;

  ***二***政審合格;

  ***三***28週歲以下;

  ***四***身體健康;

  ***五***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四條 吸收外埠來津人員編入本市民兵組織的工作和對外來流動兵員的管理工作,由街道、鄉鎮及企事業單位人民武裝部***或兼管部門***負責。

  第十五條 外來流動兵員在原籍是民兵或服預備役的,應在原籍基層人民武裝部開具民兵或預備役人員轉隸介紹信;本市基層人民武裝部***或兼管部門***應及時將編入情況通知其原籍基層人民武裝部。

  外來流動兵員的組織實力,由基層武裝部***或兼管部門***單獨統計。

  第十六條 外來流動兵員離開本市返回原籍或轉到其他地方時,本市用工部門應及時通知其所屬基層人民武裝部***或兼管部門***,並辦理離隊或轉隸手續。

  第十七條 區、縣人民武裝部和預備役團應分別掌握民兵、預備役部隊流動兵員的情況,負責檢查指導各基層單位的流動兵員管理工作。基層單位應每季度分別將民兵、預備役部隊的流動兵員情況向區、縣人民武裝部和預備役團彙總報告一次。

  第十八條 民兵、預備役部隊流動兵員管理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規處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