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等學校學風建設實施細則
學風是一學校內涵的延伸和體現,學風建設是學校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下文是,歡迎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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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高等學校學風建設,倡導嚴謹的學術風氣,營造良好的學術氛圍,促進我省高等教育事業的持續健康發展,根據教育部《關於切實加強和改進高等學校學風建設的實施意見》***教技〔2011〕1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優良學風是高校精神的集中體現,是提高人才培養質量的基本要求,是高校的立校之本,是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根本保證,關係到高等教育事業的興衰成敗。高校學風建設既包括學生的學風,也包括教師的教風。本實施細則主要針對高等學校教師及學生的教學與科研活動。
第三條 高校學風建設要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遵照執行《高等學校科學技術學術規範指南》和《高校人文社會科學學術規範指南》等檔案要求,倡導實事求是、理論聯絡實際的優良學風。
第四條 高校學風建設要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的原則。堅持教育和治理相結合,把端正學術風氣,加強學術道德建設納入高校學風建設的整體工作之中。通過教育引導、制度規範、監督約束、查處警示等方式,培養師生求真務實、勇於創新、嚴謹自律的治學態度和科學精神,構建並完善弘揚優良學風的長效機制。
第五條 構建學風建設組織管理體系。省教育廳成立省高校學風建設領導小組,省教育廳分管領導擔任組長,機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為領導小組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掛靠在機關相關職能部門。學風建設領導小組是全省高校學風建設的領導與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職責為:貫徹落實教育部學風建設有關檔案精神;制定全省高校學風建設相關政策;組織開展學術道德和學風建設研究及宣傳教育;制定懲處學術不端行為的實施細則和檔案;組織對重大學風建設問題進行調查核實,提出處理意見;指導、督促高校學風建設工作等。高校要設立學風建設辦公室,為高校學風建設提供組織保障。
第六條 高校要規範和細化學校學風建設辦公室的職責。其主要職責為:制定高校學風建設相關措施;定期對本校學風建設工作進行自查自糾;接受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受理當事人的異議投訴;調查處理學術不端行為和異議投訴;公佈學術不端行為調查處理結果;定期公佈本校年度學風建設報告。
第七條 強化高校學風建設目標責任制度。高校是學風建設的責任主體,高校主要領導是學風建設的第一責任人。省教育廳把學風建設作為一項重要指標納入高校領導班子的考核,並實行問責制度。
第八條 建立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教育制度。堅持把教育作為加強學風和學術道德建設的基礎性工作。高校要把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教育納入教師招聘考試、崗位培訓內容和職業培訓體系,納入行政管理人員學習範疇,納入到教師日常的教學和科研活動之中。定期開設學術道德的專題講座,提高學術道德自覺性,形成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教育的長效機制。
第九條 建立和完善學術誠信和學術成果公示制度。高校要建立教師的學術信用檔案,教師學術道德規範的履行情況要納入年度考核。在專案申報、獎勵評選、成果鑑定、職稱評聘、導師遴選等活動中,及時公示申報者的學術成果,接受校內外同行專家的監督。
第十條 進一步加強高校學風建設資訊公開化。高校要在校園網和校報開設學風建設專欄,定期釋出學風建設的實施情況,公佈學風建設年度報告,公開學術不端行為的調查處理結果。省教育廳定期開展學風建設工作專項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向社會公佈。
第十一條 建立學風建設獎勵和懲處制度。高校要對模範遵守學術規範、嚴謹治學的典型事例廣泛宣傳,進行表彰;對違反學術道德的行為,依據相關制度,實行學術道德一票否決制,以促進學術道德和學風建設的規範化、制度化。
第十二條 進一步完善高校師生的評價考核制度。要把學術道德作為師生考評的重要內容,建立一套符合學術道德要求的,有利於良好學風形成的師生考核評價制度。
第十三條 規範學術評價程式,完善學術管理制度。規範和細化論文送審、論文答辯、科研專案評審、學術成果鑑定、職稱評定等程式。完善實驗原始記錄和檢查制度、論文答辯前實驗資料審查制度、畢業和離職研究材料上繳制度、論文投稿作者簽名留存制度,以及科研專案評審、學術成果鑑定、職稱評定等專家評審意見材料留存等專項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 高校要細化學術不端行為的類別和情節輕重,為後續處理提供依據。學術不端行為主要包括:抄襲、剽竊、侵吞他人學術成果;篡改他人學術成果;偽造或者篡改資料、文獻,捏造事實;偽造註釋;未參加創作,在他人學術成果上署名;未經他人許可,不當使用他人署名;誇大研究成果,一稿多發,或變相多發;不加註釋或參考文獻,不當引用他人研究成果;無中生有,偽造研究成果;以及其他學術不端行為。
第十五條 充分發揮高校學術委員會在學風建設中的作用,明確學術委員會在學術鑑定、學術評價、學術發展中的具體職責。學術委員會應積極承擔學術規範、學術道德教育和科研誠信宣傳的工作,負責本校學術不端行為的調查、取證、鑑別和結論,為學校學風建設辦公室處理學術不端行為提供學術依據。
第十六條 規範學術不端行為的調查程式。各類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統一由當事人所在高校學風建設辦公室負責調查,委託學術委員會組織不少於5人的專家組,從學術角度開展獨立調查取證,客觀公正地提出調查意見,並向當事人公佈,同時報省高校學風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當事人如有異議,可向省高校學風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異議投訴,省高校學風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在20個工作日做出答覆。學術不端行為確認後,調查結論在省教育廳和學校網站上公佈,並保留3個月以上。
第十七條 嚴肅處理學術不端行為。高校要認真受理對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專家組的調查意見,結合學術不端行為的性質和情節輕重,對學術不端行為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警告、撤職、調離崗位直至開除等行政處分;觸犯國家法律的,應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於其所從事的學術工作,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取消申報專案或申報資格、延緩職稱或職務晉升、停止招研究生、解除職務聘任、撤銷學位等處理;對查實的學生有學術不端行為的,應按有關學位、學籍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建立學術不端行為處理保密制度。要從維護學術健康風氣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高度,自覺執行保密制度。學術不端行為調查期間,參與組織調查的人員有義務為舉報人和被舉報人保密,調查過程應嚴格保密。凡發生洩密者,高校可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由福建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如何進行學風建設
教
學風建設首先要考慮的是,教師如何將學生吸引到課堂上去,這就是“教”的問題。據景發介紹,人文與發展學院在師資力量相對比較薄弱的情況下,正在逐步採取一系列的措施提高“教”的質量。包括加大引進人才的力度,加大對一線教師的業務培訓力度,加強開展教師的教學研討工作。另外,還逐步形成了針對教師教學的考核審評制度,對教師的責任心、教學態度、教學水平等進行評價。按照學院04年5月第一屆教代會已經通過的《關於加強人文與發展學院學風建設的方案》,學院學生工作系統將組織學生每個學期對教師的教學效果開展評價,對於連續兩次被學生評價為不合格者,學院將暫停其教學活動。學院一系列的工作相信對於此激勵和約束教師規範自己的教學行為,以高度負責的態度為學生傳授知識並不斷提高教學水平有積極的作用。
學
抓學風,第二個因素是“學”的問題,也就是學生的學習主動性問題。人文與發展學院的學生群體有一些鮮明的特點,他們思想活躍,對於參與社會工作等歷來都有很高地積極性,但同時也因為進入大學時第一專業志願率較低,專業調劑率較高,而且由於社會對學院認知度不高造成的畢業生就業難等問題一直使部分學生的學習熱情受到影響。針對上述問題,人發學院開展了一系列富有特色的工作,包括長達一年的“新生入學教育工作“和各類獎懲機制。
為幫助新生儘早適應大學生活,熱愛所學專業,人發學院從03級新生入校開始,就制定了長達一年的系列新生入學教育工作,分為“認識大學、熱愛專業、端正態度”、“認識自我、關愛自我、明確目標”、“我看大學的方方面面”三個階段開展。教育內容包括“專業動態、前景”、“人格傾向和心理除錯”、“職業生涯規劃”、“人與社群”等等。通過近兩年的工作,入學教育的效果還是非常明顯的。
管
在獎勵機制上,人文與發展學院主要抓住獎學金評定和優良學風班建設兩項工作,努力在全院營造你追我趕的學習氛圍。關於獎學金的評定工作,景發說:“我院對獎學金的評定從04年開始進行了新的調整,打破了以往以班級為單位的的 平均主義,而是以同年級同專 業的所有學生為競爭單位,這對於同學們以班級為單位開展學風競賽大有好處。”而對於優良學風班的建設,人文與發展學院也有自己的特色。景發說,從04年開始,學院將學校規定的優良學風班的比例由原來的20%擴大到60%,前20%為校級優良學風班,後40%為院級優良學風班。被評為院級優良學風班的班級可以一次性得到獎金600元,而校級的在學校獎勵之外,學院也會增加200—300元不等的獎勵。此舉大大增加了優良學風班的建設效果。
在“管”的方面,景發介紹說,人發學院建立了以分黨委、分團委、學生會、班主任、學生助管、學生黨員為主的一支抽查隊伍,定期不定期抽查課堂和宿舍,以抽查宿舍為主,將抽查情況認真詳實記錄並直接與班級和個人的獎懲掛鉤。景發說,有些人認為大學生沒有必要去“管”,但從實際情況看,“管”又是必要的,不管絕對不行,需要討論的問題僅是如何管的問題,而不是要不要管的問題。
關於學風建設,景發說,他最想說的話是:“要真抓實幹,切忌走過場;要有打持久戰的思想準備併為之建章立制;要不斷分析學風建設中的新情況,新問題並實事求實的採取相應的治理措施;各學院情況不同,抓學風的辦法和著力點也可能會不大相同。”景發最後仍然強調說:“抓學風,應該同時注重‘教’、 ‘學’、‘管’三個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