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登記管理辦法暫行細則

  《》終於浮出水面。想要知道信託登記管理是怎樣執行的嗎?下文是小編收集的最新版,歡迎閱讀!

  :五大環節逐一明晰

  獲悉,上述暫行細則將信託登記流程中所涉及的五大環節進一步拆解細化,分別對信託預登記、信託初始登記、信託變更登記、信託終止登記,及信託更正登記等流程中所需上報的材料和登記方式給予了指引。

  2017年2月份,中信登首次向銀監會及68家信託公司下發了《信託登記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部分信託公司在今年4月份,再次收到了相同的檔案,只是下發徵求意見稿的主體是銀監會。

  當時業內普遍反映整體框架較為完善,但有不少操作需要相關部門進一步的細化指導。

  關於業內最為關注的受益權轉讓問題,本次暫行細則給予了部分解答,明晰了在產品存續期間受益權發生轉讓時,變更登記的流程及所需要提供的資料。

  相較2月份的版本,本次暫行細則除了對登記範圍、產品資訊、受益權資訊細化外,還有幾條新增內容值得注意。

  一是中信登要求信託公司派一名或多名員工擔任信託登記員,專門負責機構管理員使用者的日常維護工作,並需參加中信登定期或不定期組織的相關培訓。

  多位業內人士表示,信託登記員的工作只要是細心的人就可以勝任,因為各家公司部門設定不同,所以這個工作崗位落在哪個部門,各家公司差異較大。據記者瞭解,信託登記員普遍來自於信託公司的合規風控部、信託管理部、託管部、財務部等。

  二是信託登記對審查時效作出了明確規定。對於不符合規定登記條件的,信託登記公司在收到申請檔案和登記資訊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在收到完整補正檔案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

  三是中信登要求信託合同上要公示該產品對應的唯一的登記系統產品編碼。因此,以後委託人和受益人都可以要求信託公司提供產品對應的登記編碼。不過,由於中信登不對信託產品的合法合規性、投資價值及投資風險作出判斷或保證。這意味著,投資者不能將登記編碼視為投資的“定心丸”。

  :疑慮

  中信登的功能除了實現全國信託產品的統一登記外,還囊括了風險檢測、信託產品的交易和流轉。

  有受訪人士對記者表示,如果中信登的功能只停留在信託登記,這無疑增加了信託公司的工作量,若能儘快推進信託產品的交易流轉,將會給信託業帶來更大的價值。

  業內的另一大疑慮則是資訊的安全性。暫行細則中的受益權資訊,涉及了大量企業和公民的財產資訊,管理辦法暫行細則並未對資訊的管理和風險防範給予明確說明。中信登作為一家由18家信託公司股東組成的工商企業,收集公民個人資料的權利應經過全國人大或人大會確定,目前仍缺少法律程式。

  此外,暫行細則還有一些可以繼續完備的資訊。光大信託高階研究員羅凱認為,本次初稿較為完備、精細,登記不收費凸顯公益性,但可預見的是,工作量將很大,且維護與稽核難度高。

  同時,羅凱認為,向上至最終投資者和向下至底層資產的“穿透性”,一旦跨越行業監管區域,其實際執行效果取決於跨部門監管協調。

  此外,客戶視訊採集、投資者適當性的錄音錄影的遠端匯入存檔未被列入,投資者也未做分級,登記的真實性仍然不足。

  多位業內人士建議,信託登記平臺應設定稅制資訊介面,這樣可為將來慈善信託捐款的稅收抵扣和財產權信託非交易性過戶的稅收減免等優惠做好預留。

  :登記程式

  簽署信託合同

  簽署信託合同。委託人和受託人簽署信託合同,意味著受託人承諾信託,信託成立[xiv],該信託的信託關係得到了信託當事人的內部承認,但尚未獲得外部承認。

  財產移交

  財產移交。對擬信託的有權屬登記財產,委託人和受託人應到權屬登記部門辦理權屬登記手續,將委託人擬信託的財產轉移到受託人名下,成為信託財產,實現了信託財產與委託人未設立信託的其他財產相隔離;對於無權屬登記信託財產,則以受託人對信託財產的實質佔有為財產移交的標誌;

  信託登記

  信託登記。對有權屬登記的信託財產,在權屬登記機構辦理完權屬登記手續之後,受託人持新的信託財產所有權證明到信託登記機構辦理信託登記。對於無權屬登記的信託財產,受託人可在實質佔有財產後持相關證明檔案直接到信託登記機構辦理信託登記手續。信託登記辦理後,意味著信託財產被登記到了具體的信託項下,實現了信託財產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不同信託計劃項下的信託財產、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相互區別和隔離,保障了信託財產的獨立性。對於有權屬登記信託財產,信託登記手續辦理完畢意味著信託生效,表明信託關係得到了外部承認,同時,受益人開始享有受益權[xv]。對於無權屬登記信託財產,其法律效力可以參照日本的登記對抗主義,即不登記不得以信託財產為有限責任對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