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管理辦法
商務部令2009年第3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公佈修訂後的《》,自公佈之日二〇〇九年二月一日 起30日後施行。《》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2001年第17號令同時廢止。 為規範自由進出口技術的管理,建立技術進出口資訊管理制度,促進我國技術進出口的發展,制定本辦法。全文共十八條。以下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了:,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
2009 年 第 3 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現公佈修訂後的《》,自公佈之日起30日後施行。《》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2001年第17號令同時廢止。
部 長 陳德銘
二〇〇九年二月一日
第一條 為規範自由進出口技術的管理,建立技術進出口資訊管理制度,促進我國技術進出口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技術進出口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技術祕密許可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和含有技術進出口的其他合同。
第三條 商務主管部門是技術進出口合同的登記管理部門。
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自依法成立時生效。
第四條 商務部負責對《政府核准的投資專案目錄》和政府投資專案中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或審批的專案項下的技術進口合同進行登記管理。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辦法第四條以外的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進行登記管理。中央管理企業的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按屬地原則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辦理登記。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可授權下一級商務主管部門對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進行登記管理。
第六條 技術進出口經營者應在合同生效後60天內辦理合同登記手續,支付方式為提成的合同除外。
第七條 支付方式為提成的合同,技術進出口經營者應在首次提成基準金額形成後60天內,履行合同登記手續,並在以後每次提成基準金額形成後,辦理合同變更手續。
技術進出口經營者在辦理登記和變更手續時,應提供提成基準金額的相關證明檔案。
第八條 國家對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實行網上線上登記管理。技術進出口經營者應登陸商務部政府網站上的“技術進出口合同資訊管理系統”網址:jsjckqy.fwmys.mofcom.gov進行合同登記,並持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申請書、技術進出口合同副本包括中文譯本和簽約雙方法律地位的證明檔案,到商務主管部門履行登記手續。商務主管部門在收到上述檔案起3個工作日內,對合同登記內容進行核對,並向技術進出口經營者頒發《技術進口合同登記證》或《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
第九條 對申請檔案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四十條規定要求或登記記錄與合同內容不一致的,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檔案的3個工作日內通知技術進出口經營者補正、修改,並在收到補正的申請檔案起3個工作日內,對合同登記的內容進行核對,頒發《技術進口合同登記證》或《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
第十條 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登記的主要內容為:
一合同號
二合同名稱
三技術供方
四技術受方
五技術使用方
六合同概況
七合同金額
八支付方式
九合同有效期
第十一條 國家對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號實行標準程式碼管理。技術進出口經營者編制技術進出口合同號應符合下述規則:
一合同號總長度為17位。
二前9位為固定號:第1-2位表示制合同的年份年代後2位、第3-4位表示進口或出口國別地區國標2位程式碼、第5-6位表示進出口企業所在地區國標2位程式碼、第7位表示技術進出口合同標識進口Y,出口E、第8-9位表示進出口技術的行業分類國標2位程式碼。後8位為企業自定義。例:01USBJE01CNTIC001。
第十二條 已登記的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若變更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合同登記內容的,技術進出口經營者應當辦理合同登記變更手續。
辦理合同變更手續時,技術進出口經營者應登入“技術進出口合同資訊管理系統”,填寫合同資料變更記錄表,持合同變更協議和合同資料變更記錄表,到商務主管部門辦理手續。商務主管部門自收到完備的變更申請材料之日起3日內辦理合同變更手續。
按本辦法第七條辦理變更手續的,應持變更申請和合同資料變更記錄表辦理。
第十三條 經登記的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在執行過程中因故中止或解除,技術進出口經營者應當持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證等材料及時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證遺失,進出口經營者應公開掛失。憑掛失證明、補辦申請和相關部門證明到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補發手續。
第十五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管理部門和人員的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登記崗位責任制,加強業務培訓和考核。
第十六條 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和外資企業成立時作為資本入股並作為合資章程附件的技術進口合同按外商投資企業有關法律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七條 商務部負責對全國技術進出口情況進行統計並定期釋出統計資料。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技術進出口情況進行統計。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30日後施行。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2001年第17號令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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