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產稅實施細則

  根據國務院釋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制定上海市房產稅實施細則。下文是小編收集的上海市房產稅實施細則,歡迎閱讀!!

  2017年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釋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的規定,結合本市具體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房產稅在本市市區、金山衛石化地區、縣城、建制鎮和高橋、桃浦、安亭工業區開徵,在開徵區域內的房產,均依照本細則繳納房產稅。

  第三條 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於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本市或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其代管人或使用人繳納。個人共有的房產,由共有人推定代表繳納。房產產權轉移時,承受人應督促原產權所有人繳清各期稅款,否則由產權承受人負責繳納。

  第四條 房產稅由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納稅義務人在本市境內跨區、縣設立的各類分支機構和其他房產,凡財務上不是獨立核算的,可由總機構或產權所有人所在地稅務機關合並徵收。涉外“三資企業”由市稅務局直接徵收。①

  ①注:根據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決定精神,本細則不適用於外資企業等涉外單位。

  第五條 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百分之二十的餘值計算繳納。房產原值包括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屬裝置,沒有房產原值或原值明顯不合理、不足為依據的,由當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第六條 房產稅的稅率,依照房產餘值或計稅價格計徵的,年稅率為百分之一點二;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徵的,稅率為百分之十二。

  第七條 下列房產免納房產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房產;

  四、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

  五、經財政部或市人民政府批准免稅的房產。

  第八條 除本細則第七條規定者外,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市稅務局確定,定期減徵或者免徵房產稅。

  第九條 房產稅按年徵收,分期繳納,規定期限為:

  ***一***企業、機關、事業、軍隊等納稅單位每季度繳納一期,每期在季度的第二個月按當地稅務機關規定日期繳納入庫。

  ***二***房產管理部門每月繳納一期,每期稅款在次月十五日前繳納入庫;但每年十二月份的稅款應在當月二十五日前先行估繳入庫,下年度一月十五日前結算退補。

  ***三***個人每半年繳納一期,上半年在四月份,下半年在十月份,按當地稅務機關規定的日期繳納入庫;個人出租非居住用房可以分月、分季或全年一次繳納,但不能跨年度預徵稅款。

  第十條 各企業的房產、包括租入房屋改良工程中的改建擴建部分,凡應列入企業固定資產管理的,均按本細則第六條規定的房產餘值計算納稅。

  機關、事業、軍隊等單位和個人出租的自有房產及房產管理部門出租的公有房產,均按租金收入計算納稅。

  個人自有自用營業的房產,也按本細則第六條規定的房產餘值計算納稅,無法計算房產餘值的按稅務機關核定的計稅價格納稅。

  第十一條 各單位以及基本建設單位新建、擴建、翻建的房屋,從建成驗收的次月起繳納房產稅;未辦驗收手續而已經動用的,自動用的次月起繳納房產稅。在會計帳面上尚未列有價格的,可先按基建計劃價格計算納稅,入帳後改按帳面價格計算,已納稅款的差額部分不再退補。

  第十二條 納稅單位在房產稅徵收日期前調入、調出、買賣房產的,其調***賣***出前,包括調***賣***出的當月份應納的稅款,由調***賣***出單位交納;調***買***入單位從調***買***入的次月起計算納稅。自下一個納稅期起分別調整稅額。

  第十三條 房產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上海市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辦法》辦理。

  第十四條 本細則在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上海市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細則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