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物權法的海域使用權制度
海域使用權,是指民事主體基於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和頒發的海域使用權證書,依法在一定期限內使用一定海域的權利。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海域使用權的相關法律知識。
一、海域使用權的概念及其性質
根據我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規定,海域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的水面、水體、海床和底土。海域與土地在法律屬性上是一致的,不僅是民法上的物,而且符合不動產的全部法律特徵。海域使用權則是單位和個人以法定方式取得的對國家所有的特定海域的排他性支配權利,其依照不動產物權的設立方式設立、變更和終止,依登記為其法定的公示方法,具有法定的物權效力,具有物權的支配性、絕對性和排他性,符合用益物權的特徵。
從海域使用權的主體、客體和內容分析,海域使用權是一種新型的用益物權,在物權法用益物權體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1.海域使用權的主體是自然人、法人、合夥和其他非法人團體,其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一定條件下可以成為海域使用權人。
《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六條第一款和第二十二條規定: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使用海域。海域使用管理法施行前,已經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的養殖用海,符合海洋功能區劃的,經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核准,可以將海域使用權確定給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用於養殖生產。
2.海域使用權的客體是我國內水海域、領海的水面、水體、海床和底土所構成的特定海域。
在傳統民法中,事實上的物成為民法上的物需要符合兩個標準:一是要具有獨立的經濟價值;二是具有排他支配的可能性。因此海域雖然不是傳統民法中的客體範疇,但隨著人類利用自然的能力的不斷提高,海洋成為人類開發利用的重要領域和資源,特別是近岸海域的稀缺性不斷增強,海域已經成為一種新型的權利客體。海域作為民法上的物,具有其特殊性。
首先,海域不是單一物,而是集合物。海域是以海床為中心的、上有海水下有底土的集合物;
再者,海域可歸類為民法上的不動產。海床與底土是不可移動的,且權利變更需要登記,所以海域可歸類為民法上的不動產。
3、海域使用權的內容表現為民事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根據我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規定和海域使用權的用益物權的性質,海域使用權人的權利主要包括:
***1***佔有權,即對國家所有的海域直接控制並支配的權利。
***2***使用權,即對國家所有的海域按照其屬性、約定用途等進行目的性使用的權利。
***3***收益權,即獲取海域上所產生的利益的權利。
***4***轉讓權,即通過買賣等方式將海域使用權轉讓給他人的權利。
***5***抵押權,即在其擁有的海域使用權之上設定抵押權的權利。
***6***取回權和補償權,即海域使用權人有權取回其所有的海域附著物。
海域使用權人的義務主要包括:
***1***支付海域使用金等費用的義務。
***2***按照海域功能區劃和約定使用海域的義務。
***3***容忍義務,即海域使用權人對不妨礙其依法使用海域的非排他性用海活動,不得阻撓。
***4***及時通知義務,即海域使用權人發現所使用的海域的自然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應當及時報告海洋行政主管部門。
***5***其他義務。如海域使用權人未經批准不得從事海洋基礎測繪;海域使用權終止後,應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汙染或影響其他用海專案的設施和構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