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權轉讓合同
海域使用權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依法在一定期限內使用一定海域的權利。是怎樣的?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歡迎參考閱讀。
範文篇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域使用權管理規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以及國家有關政策,本合同當事人遵循平等、自願、有償、誠實信用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經協商一致,訂立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一、合同雙方當事人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聯絡地址: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聯絡地址:
法定代表人:
二、轉讓標的的基本情況:
甲方轉讓給乙方海域使用權兩宗,海域使用權證號分別為國海證103570031號宗海面積7.039公頃、用海方式為建設填海造地和國海證103570032號宗海面積1.231公頃、用海方式為港池、蓄水等,兩宗海域使用權的終止日期均為2059年9月29日,用海型別為交通運輸用海及港口用海,專案名稱為漳州港東山城垵2.5萬噸級碼頭工程,專案性質為經營性。該標的轉讓行為已經取得東山縣人民政府同意。甲方承諾交付給乙方的該兩宗海域使用權無權屬及經濟糾紛,且符合海域使用權的轉讓條件,該兩宗海域使用權無他項權和法院查封情況。甲方對本條前述基本情況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全面性負責。
三、轉讓方式、轉讓價格、價款支付時間和方式及付款條件: 甲方委託漳州市國有資產產權物權交易中心公開招集競買方,乙方被確定為買受方,本合同項下兩宗海域使用權轉讓價款總額為人民幣大寫: 萬元 萬元整,乙方應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一次性將海域使用權轉讓總價款付清。乙方預先向漳州市國有資產產權物權交易中心繳交的競買保證金壹佰萬元可衝抵轉讓價款。
四、產權交割及權證的變更:
乙方向甲方付清海域使用權轉讓總價款後15日內,甲方將涉及本次轉讓的相關資料提交給乙方隨附資料清單,由乙方憑此清單逐項核對與驗收,核對無誤、驗收完畢後,由甲、乙雙方及其經辦人員在該清單上蓋章、簽字後視為交割完成。甲方將轉讓標的物按現狀移交給乙方。交割完成後,甲乙雙方憑漳州市國有資產產權物權交易中心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及相關資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辦理相關產權變更登記手續,更改或更換海域使用權證書,同時按規定繳交稅費。
五、稅費負擔
經甲、乙雙方約定,本次轉讓海域使用權所涉及的稅、費按如下方式處理:本合同項下海域使用權轉讓交易及辦理過戶登記過程中發生的全部稅費均由乙方承擔,包括但不限於甲乙雙方應繳納的產權交易服務費、資產審計評估費用、契稅等稅費但甲方需提供合法的憑據。
六、本合同生效後權利和義務的轉移
本合同生效後,與該兩宗海域使用權相關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乙方。乙方根據本合同受讓的海域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再轉讓、出租、抵押或用於其他經濟活動。乙方在受讓海域使用權範圍內所進行的開發、利用、經營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按照規定的用途合理利用海域,不得擅自改變經批准的用海型別和海域用途,不得破壞海洋生態環境,且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乙方依法使用海域並獲得收益的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
本合同生效後,甲方對該兩宗海域使用權已開發、利用的成果包括但不限於專案名稱為漳州港東山城垵2.5萬噸級碼頭工程相關的所有政府批文及碼頭工程的勘察、設計、環評等成果也隨之轉移給乙方。甲方的海域使用權轉讓時,其固定附屬用海設施隨之轉讓給乙方。
本合同生效後,因國海證103570032號宗海面積1.231公頃、用海方式為港池蓄水等的海域使用金繳納方式為逐年繳納,該宗海域使用權剩餘期限海域使用金的繳納義務隨之轉移給乙方。
本合同生效後,乙方在受讓年限內,如需改變該兩宗海域使用權規定的海域用途和用海型別,需取得原出讓方同意,並須依法辦理有關批准手續,所需費用均有乙方自行承擔。
七、期限屆滿處理
1、本合同規定的海域使用權期滿,乙方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海域使用權終止。乙方應負責清理拆除海域使用範圍內的非永久性建築,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汙染和影響其他用海專案的用海設施和構築物並自行承擔所需費用。
2、 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乙方如需繼續使用本合同項下海域的,應當至遲於期限屆滿前二個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請續期,重新辦理海域使用申請審批有關手續,准予續期的,乙方應當依法繳納續期的海域使用金。
八、違約責任
1、本合同生效後,甲方無故提出終止合同,應向乙方一次性支付違約金人民幣壹佰萬元,並退還乙方已經繳納的轉讓價款;乙方無故提出終止合同,應向甲方一次性支付違約金人民幣壹佰萬元,且甲方有權直接從乙方已繳納的海域使用權轉讓價款中扣除,乙方已經繳納的剩餘轉讓價款應退還乙方,但是乙方無權要求退還其已經投入的專案投資建設資金。
2、乙方未按合同約定日期付清合同標的轉讓價款的,每逾期1日,應按逾期未支付價款0.05%的比例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逾期30日未付清轉讓價款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海域使用權,並可請求乙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它損失。
3、甲方未按合同約定日期將涉及本次轉讓的相關資料提交給乙方隨附資料清單的,每逾期1日,應按乙方已支付價款0.05%的比例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逾期30日未提供轉讓相關資料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已付海域使用權轉讓價款,並可請求甲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它損失。
4、一方違約給另一方造成損失,且違約方支付違約金的數額不足以補償對方的經濟損失時,違約方應償付另一方所受損失的差額部分。
九、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1、由於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2、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同期限內仍未履行的。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或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4、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合同變更或解除致使一方當事人遭受損失的,參照本合同第八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爭議處理
1、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除、履行及爭議的解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2、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甲、乙雙方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直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十一、乙方同意接受轉讓標的物掛牌交易檔案規定的一切條件,包括但不限於《東山華浮港務有限公司海域使用權轉讓交易公告》、《競買須知》、《產權交易電子競價規則》、《漳州市國有資產產權物權受讓意向登記表》、《成交確認書》、《》等,對轉讓標的物相關檔案皆已查閱並無異議。
乙方對轉讓標的物已勘察並審查核實,對其現狀、內容含瑕疵無異議。
十二、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協商一致變更或補充條款作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附件和補充協議所定事項,國家和省、市法律法規另有強制性規定,或者國家和省、市法律法規出現新的強制性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三、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後生效。
十四、其他
本合同一式伍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產權交易機構備存一份。 本合同附件目錄:
1、產權交割資料清單;
2、東山縣人民政府批准檔案;
3、廈銀興資評2010102072評估報告書。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簽約地點: 簽約地點: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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