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會見當事人的五個好處

  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是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和進行辯護必須進行的一項重要工作,是律師參與刑事訴訟,行使辯護權的重要內容。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律師會見的相關法律知識。

  

  1、心理醫生。當事人被採取強制措施後,往往很緊張,此時見到家人聘請的律師心裡有安全感,律師的作用就好比心理醫生。

  2、瞭解案情,給當事人法律幫助。

  3、監督偵查工作。辦案民警不能打罵當事人,更不能刑訊逼供,否則律師可以代為控告辦案人員的刑訊逼供行為。律師的介入無形中變成了對辦案人員的一種監督。

  4、提前儲存證據。如果當事人是被冤枉的,則在會見律師時就可告訴律師真相,同時請律師提前儲存一些證據,防止證據過一段時間後滅失。

  5、幫助家屬辦理取保候審工作。

  提示:當事人被採取強制措施後,家屬請律師時,要儘量向律師提供準確的資訊,包括:

  1、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當事人姓名、基本身份。

  2、當事人被哪個公安機關採取的強制措施?被關在什麼地方?

  3、因為什麼案由被拘留或逮捕,涉及的罪名?事實要介紹得儘量具體一些。

  4、當事人是被行政拘留還是被刑事拘留,這兩種拘留有很大不同,行政拘留不構成犯罪,最長15天就能被放出,刑事拘留可能構成了犯罪,要面臨被公訴。

  5、如果可能,瞭解一下辦案民警是誰,這樣有利於律師儘快與辦案人取得聯絡,以便儘快申請會見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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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會見的方式

  依照《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和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相關規定,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如下方式:

  一、偵查階段律師會見方式。

  律師在偵查階段會見犯罪嫌疑人,是法律賦予律師的正當權利,偵查機關在接到律師會見函後應當依法安排會見。

  1、普通刑事案件。我國刑訴訟法規定,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2、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

  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動犯罪案件,辦案部門對辯護律師提出的會見申請,應當在收到申請後四十八小時以內,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作出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除有礙偵查或者可能洩露國家祕密的情形外,應當作出許可的決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四十九條規定,“有礙偵查”是指下列情形:

  ***一***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殘、自殺或者逃跑的;

  ***三***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礙偵查的;

  ***四***犯罪嫌疑人的家屬與犯罪有牽連的。

  公安機關不許可會見的,應當書面通知辯護律師,並說明理由。有礙偵查或者可能洩露國家祕密的情形消失後,公安機關應當許可會見。

  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四十五條規定,是指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案件:

  ***一***涉嫌賄賂犯罪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犯罪情節惡劣的;

  ***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三***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

  對於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提出會見在押或者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應當提出是否許可的意見,在三日以內報檢察長決定並答覆辯護律師。人民檢察院辦理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通知看守所或者執行監視居住的公安機關和辯護律師,辯護律師可以不經許可會見犯罪嫌疑人。對於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人民檢察院在偵查終結前應當許可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

  二、審查起訴階段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不受限制、不需批准。

  在審查起訴階段,《刑事訴訟法》對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沒有限制性規定,只要有辯護律師身份就有權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檢察機關批准,會見時檢察機關也不派員在場。

  三、審判階段的辯護律師可以自由會見被告人。

  在審判階段辯護律師會見被告人不應受到任何限制,不用向人民法院申請,律師會見時人民法院和看守所的人員不得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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