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租合同如何解除最保險
轉租合同是指在合同生效期內,甲方***出租方***和乙方***租用方***中還維繫著合同關係。但乙方因為其合同未到期,或者其他客觀原因而不能或不想繼續使用甲方的事物,在此情況乙方按原來與甲方簽訂的合同,再與丙方依據原來乙方與甲方簽訂合同進行合同的接續,這種情況屬於轉租合同。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轉租合同的相關法律知識。
?
法律依據:《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條: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條: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第六十一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解除轉租合同的方式介紹:
1、催告解除
即在承租人欠付租金的行為尚未構成根本違約的情況下,出租人要先對承租人進行催告,敦促其繳納房租。如果承租人在收到催告後的合理時間內仍不繳納房租,出租人才可通知承租人解除租賃合同。
2、通知解除
即在承租人欠付租金的行為構成根本違約的情況下,出租人可以直接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
實踐中,《合同法》的上述規定存在著極大的不確定性。如承租人欠租多長時間才構成“根本違約”,由於《合同法》並未對此作出具體規定,不同的法院可能有不同的認識。法院對具體的問題持有不同的認識是很正常的,但這種認識的差異給承租人行使解除權造成了實際困難。
假設承租人已連續六個月未支付租金,出租人未經催告即宣佈解除合同,要求承租人搬出;承租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有可能認為承租人的行為尚未構成根本違約,出租人未經催告即解除合同的行為反而違反合同約定,很可能因此而由守約方變為違約方。
因此推薦兩種做法:
1、在租賃合同中事先作出明確的約定
比如出租人和承租人可約定,如承租人兩個月未繳納房租,承租人即可解除合同。
2、催告解除
在缺乏明確的約定,出租人又不能確定承租人的行為是否構成根本違約的情況下,出租人應避免採取通知解除,而選擇催告解除,這樣能為出租人正確行使權利提供保障。
相關閱讀:
【概念論述】
★轉租合同是指在合同生效期內,甲方***出租方***和乙方***租用方***中還維繫著合同關係。但乙方因為其合同未到期,或者其他客觀原因而不能或不想繼續使用甲方的事物,在此情況乙方按原來與甲方簽訂的合同,再與丙方依據原來乙方與甲方簽訂合同進行合同的接續,這種情況屬於轉租合同。
★轉租合同在社會上使用比較頻繁,這是因為原來甲、乙雙方的合同還在生效,乙方不能繼續租用甲方的事物而採取的一種轉租措施,這種辦法可以保證甲、乙雙方免受合同毀約後造成的經濟損失或信譽損失。轉租合同在社會上包含土地轉租、房屋轉租、櫃檯轉租、裝置轉租、船隻轉租等多種情況。
★轉租合同的相關條款不得與原租賃合同違背,轉租期限需在原租賃合同期限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