棄嬰落戶該滿足什麼條件
棄嬰被收養本是好事一件,然而收養棄嬰的手續辦理卻有很多人沒有搞清楚,到底怎樣依法合法地辦理收養棄嬰的手續呢?收養棄嬰應該滿足什麼樣的條件?棄嬰該如何落戶?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
一、收養棄嬰怎樣落戶
***1***在派出所領取入戶審批表
***2***填表後到單位***無單位的到街道辦事處***出具意見並蓋章,備齊有關證件及影印件,證明材料
***3***將審批表和證明材料交派出所並領取回執
***4***對證明完備、手續齊全的,派出所在20個工作日內將材料報公安分局
***5***等候分局、市局的驗證或調查複核通知
***6***收到批准通知後到市局人口管理處辦理手續
二、收養棄嬰的資格
收養棄嬰需要滿足哪些條件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六條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無子女
2.年滿三十週歲
3.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4.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收養人可以先到發現棄嬰當地的公安機關報案,取得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報案證明;之後到經常居住地的計劃生育部門開具夫妻的生育狀況證明和無子女的證明。
同時,還必須到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進行身體健康檢查,取得該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併到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開具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最後持上述證明及居民身份證和居民戶口簿到棄嬰發現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手續。
以上便是關於收養棄嬰落戶問題的解答。收養棄嬰固然是對美德的承傳,但前提還是要遵循法律相關規定。如果您對棄嬰落戶還有不明白之處可以諮詢相關專業律師,他們將會為您解答疑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