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制私募基金成立滿足什麼條件

  私募基金投資增多了,人們也關注有限合夥私募基金的發展,成立有限合夥私募基金有什麼要求,今天小編為你們介紹合夥制私募基金成立的條件有哪些的內容,歡迎閱讀。

  合夥制私募基金成立的條件

  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企業的設立條件基本遵循《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關於做好合夥企業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企業登記程式規定》等檔案的要求。需要注意的是,各個地方在設立條件及程式方面有著不太一樣的要求。

  1、根據《合夥企業法》的相關規定,設立有限合夥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限合夥企業由2人以上50人以下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

  ***2***有書面合夥協議;

  ***3***有限合夥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夥”字樣;

  ***4***有合夥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有限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但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合夥制私募基金設立步驟

  1、進行名稱預先核准

  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企業應按照規定預先申請名稱核准,名稱必須標明“有限合夥”。在進行名稱核准之前,應至少確定企業的商號、註冊資本、投資人及投資比例等相關事項。但各地對名稱核准的要求有所差異,設立時應以註冊地命名要求為準。如天津合夥型股權投資企業的命名格式為“××××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北京則要求在企業名稱中使用“基金”或“投資基金”式樣。

  2、申請設立登記 設立有限合夥企業,應按照工商登記部門的要求提交申請材料。申請人應當由全體合夥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設立所需檔案。

  3、領取營業執照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企業登記機關能夠當場登記的,應予當場登記,頒發營業執照。合夥企業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合夥企業成立日期。領取營業執照後,還應刻制企業印章***至少應刻制公章、財務章、執行事務合夥人及其授權代表人名章***,辦理組織機構程式碼證,申請納稅登記***包括國稅、地稅***,開立銀行基本賬戶,在取得企業基本賬戶開戶許可證後,企業方可進行對外投資。

  4、備案登記

  《關於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範發展的通知》要求股權投資企業實行強制備案,股權投資企業除下列情形外,均應當按照本通知要求,在完成工商登記後的1個月內,申請到相應管理部門備案:

  ① 已經按照《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備案為創業投資企業;

  ② 由單個機構或單個自然人全額出資設立,或者由同一機構與其全資子機構共同出資設立以及同一機構的若干全資子機構出資設立。合夥型創業投資企業實行自願備案,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企業設立後可根據自身需要自願去備案管理部門備案。

  有限合夥私募基金備案要求

  一、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名稱鼓勵增加“私募”字樣,但目前暫不作強制性要求。

  協會表示,根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問題解答***七***》,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稱和經營範圍中應當包含“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相關字樣。此外,從專業化經營和防範利益衝突角度出發,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兼營與私募基金可能存在衝突的業務、與買方“投資管理”業務無關的賣方業務以及其他非金融業務。

  根據《關於進一步規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協會鼓勵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名稱中增加“私募”相關字樣,但目前暫不做強制性要求。

  二、 經營範圍和名稱不符合自律要求,又因客觀原因無法進行工商變更的,可先書面承諾事後變更。

  協會表示,考慮到近期各地相關工商註冊政策處於調整期,為不影響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開展業務,需提交相關法律意見書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其經營範圍和名稱不符合協會相關自律要求,同時確出於客觀原因無法進行相關工商變更的,申請機構應書面承諾不開展與本機構所從事的具體私募基金業務型別無關的其他業務,並承諾待相關工商變更手續可正常辦理後,將及時完成經營範圍和名稱變更,並在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中按要求及時更新變更後的工商資訊。上述承諾情況應如實告知相關律師事務所及經辦律師,有私募基金產品的,應如實告知其投資者。

  若申請機構具有《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七***》明確禁止的經營範圍,應進行整改並完成相關工商資訊變更後才能再次提交申請,此類情形包括:私募機構工商登記經營範圍及實際經營業務包含可能與私募投資基金業務存在衝突的業務***如民間借貸、民間融資、配資業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眾籌、保理、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臺等***。

  三、 對實繳資本提出要求,實收資本/實繳資本不足100萬元或實收/實繳比例未達到註冊資本/認繳資本的25%的情況,協會將進行提示和公示。

  協會表示,《關於進一步規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並未要求申請機構應當具備特定金額以上的資本金才可登記。但作為必要合理的機構運營條件,申請機構應根據自身運營情況和業務發展方向,確保有足夠的資本金保證機構有效運轉。相關資本金應覆蓋一段時間內機構的合理人工薪酬、房屋租金等日常運營開支。律師事務所應當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具備從事私募基金管理人所需的資本金、資本條件等進行盡職調查並出具專業法律意見。

  針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實收資本/實繳資本不足100萬元或實收/實繳比例未達到註冊資本/認繳資本的25%的情況,協會將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資訊中予以特別提示,並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分類公示中予以公示。

  四、 明確私募基金募集規模證明、實繳出資證明的備案要求,因為第三方機構出具的證明。

  協會表示,私募基金募集規模證明、實繳出資證明應為第三方機構出具的證明,包括基金託管人開具的資金到賬證明、驗資證明、銀行回單、包含實繳資訊的工商登記調檔材料等出資證明檔案。私募基金的募集資金不允許代付代繳。

  五、 私募基金投資者中涉及有限合夥企業的,若未備案需要穿透核查。

  協會表示, 以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彙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私募基金的,請核實其是否在協會備案。如果已備案,請在“投資者明細”中填寫產品編碼;如果沒有備案,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併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並在“投資者明細”中單獨列表填報該合夥企業、契約型基金的投資者出資情況。

  六、 私募基金投資者包含員工跟投且跟投金額不滿足合格投資者標準的,備案要求上傳員工在職證明、勞務合同等檔案。

  協會表示,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13條第***三***項所列的私募基金投資者中包含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員工跟投且跟投金額不滿足合格投資者標準的,應在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其他問題檔案描述上傳”中上傳加蓋私募基金管理人簽章的員工在職證明和私募基金管理人與員工簽署的勞務合同,或私募基金管理人為員工繳納社保等相關證明勞務關係的檔案。

  七、2016年12月31日之前,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相關高管人員***含法定代表人***不具備基金從業資格,不影響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備案私募基金產品。

  協會表示,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關於進一步規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相關規定,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於2016年12月31日前取得基金從業資格。逾期未取得資格的,協會將暫停受理該機構的私募基金產品備案及其他重大事項變更申請。

  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如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相關高管人員***含法定代表人***不具備基金從業資格,不影響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備案私募基金產品。

  八、 私募基金管理人普遍反映法律意見書通過率較低,且對退回理由不太理解,協會做出瞭解釋。

  協會表示,《關於進一步規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釋出後,新增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首隻基金備案補提法律意見書申請通過機構數量較少,主要原因在於:一是申請機構未遵循專業化管理和防範利益衝突原則,兼營非金融業務、信貸業務,未設定相應制度安排的前提下擬同時從事證券投資和股權投資業務,或者同時開展其他存在利益衝突的業務。二是法律意見書未認真核實申請機構從業人員、資本金、住所、設施等情況,未有效確認機構實繳資金資訊,不能確認有足夠資本金保證機構有效運轉。三是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與申請機構真實業務不符,甚至簡單抄襲模板,相關制度不具備有效執行的現實基礎和條件。近期隨著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和律師事務所對《公告》相關要求的逐步理解,申請通過情況已逐步改善,並趨於正常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