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法運動孫中山募捐為何失敗

  以孫中山為首的資產階級革命黨人為維護臨時約法、恢復國會,領導了著名的護法運動,可以說孫中山是此次活動的核心人物。孫中山為護法運動到處募捐,結果失敗告終,這是為什麼呢?接下來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歡迎大家閱讀。

  護法運動孫中山募捐失敗

  早在南下護法之時孫中山就考慮到了財政困難。在給鄧澤如的函電中就曾說道:“惟粵省財政向絀,此際海軍、國會兩項費用固繁,將來連政府出師,所需尤多,全賴我同志悉力相助。尚冀協力進行,俾鉅款速集。”曾有記者提問經費如何籌借,孫中山樂觀地說:“惟將來終須借內債或者外債。蓋只需一良好之政府,國內外之人民皆將信任官吏,則歸還國債,人民自樂於解囊也。借款不難借到。”

  為籌集軍政費用,軍政府動員海外華僑捐款。孫中山曾指示廖仲愷致電在仰光的華僑饒潛川,說明南下護法不僅在於反對復辟,而且真正目的在於建造真正共和國家,希望各界能“速籌款項,以濟軍用”。南洋華僑深盼“嚴懲首從,剪殲妖孽”,熱心籌款“願犧牲一切”。

  同時孫中山還專門派孫科等人赴菲律賓籌餉。他高度評價了華僑義舉,“作將伯之助,則民國再造,皆諸同志之力。”此時,諸如菲律賓華僑也為革命積極奔走,發表護法通電“菲僑深表同情,願助捐軍餉,以贊成孫中山之進行,為一勞永固中華民國。”據統計,廖仲愷經手的軍政府財政收入共有494212.35元,屬於華僑捐款的有247679元,約佔全部收入的一半。此外,截收鹽稅款、發行軍事內國公債也是募資的主要辦法。

  1917年軍事內國公債:孫中山的經濟賬

  孫中山曾在檀香山發行一元、十元軍需債券;1906年他又在越南河內以“中國革命政府”名義發行百元票面的“中華革命政府債券”。在革命過程中,孫中山很早就意識到借用公債籌集經費的重要性。

  護法軍政府建立之後,孫中山正式任命廖仲愷為財政總長負責整個財政運作。為了保證發債的規範性與合法性,他特別緻函非常國會提出“特擬募集內國公債五千萬元以濟軍用,相應事內國公債條例一份,承購軍事內國公債人員獎勵辦法一份,募集軍事內國公債條例一份諮請貴會開會公決。”非常國會召開會議,出席議員來自21省83人,他們中多數認為公債屬於財政組織範圍,因此可以直接發行。

  軍事內國公債發行以後,由於軍政府控制和影響區域有限,“此次募債計劃,尤注重南洋、美洲各埠……港澳兩地亦就近派遣專員前往辦理。每員擬定先攜債票100萬元,俟勸募完竣,再行陸續撥付。”孫中山曾與廣東商妥,由粵政府代為募集若干,而酌提歸粵政府。他還特別派遣黃嘉樑為雲南勞軍使,隨同軍政府委員秦天樞等護送公債收條370萬取道粵、桂至滇。同時致電唐繼堯要求唐通令雲南、廣西境內軍隊特別保護,涉及沿途關卡,迅速放行。此後又增運50萬元交與張午風由廣州赴滇。

  對於在上海,則是派戴季陶等與日商商議,最終達成協議以三折計算推銷1000萬元,實獲300萬元現金。他還曾派員攜公債票40萬元到湖北荊州等地要求商會協助勸募。由於荊州軍曾向紳商勸捐軍餉一次,因此相關人員自行設法在沙市勸募。此外,軍政府通過籌餉專員在海外各埠積極進行推銷。據鄧澤如陳述經其募得款計31069元,成績極為可觀。林森等人也前往菲律賓等地向華僑募集捐款。他在致楊壽彭《告抵菲律賓情況函》中指出“岷島各埠已由孫君遍行鼓舞,對於輸餉尚見踴躍,債票尚未印便發來,此間收捐,先給以軍政府列寄收據為證,以後執此轉換債票。”

  楊增新等人為何反對公債募款

  軍政府發行公債後遭到了各方反對。如支援護法的國會議員張伯烈就認為“軍政府之有如此借款過巨,足以失天下人心者也。”南方發債也不可避免地遭到了北京政府反對。亦有新聞報道稱:“大總統以孫文現在廣東,以中華民國軍政府名義發行公債,辱國害民,莫此為甚,決計頒佈明令,通告國人以免被其所騙。俟得段合肥同意後此項命令即可發表。”

  11月13日北京政府財政部通令各地嚴禁購募,並稱倘有私行應募,將來政府概不認償。上海縣沈知事接江蘇財政廳來電後,立即嚴密偵查,保證所轄境內無南方發行公債事情發生。同時政府亦要求各地嚴密偵查,嚴加防範。新疆督軍楊增新亦來電稱孫文派人來新向官場售募債券,業已驅逐並通告各界勿受其欺騙。同時還致電外交團請其通告僑民切勿使用,並宣告政府對於孫文所發行之公債票不負責任。1月14日外交部亦致電駐京各國公使召會轉告各該國僑民勿購此項公債。

  同時北京政府財政部與陸軍、外交部溝通認為,南方私自發債未向外交團宣告,因此將來決不承認,並向日使宣告以免將來糾葛。1月14日外交部還致電上海交涉員稅務處,要求海關一律禁止孫文發行的公債票。《孫中山賤賣公債票》的新聞以及筆者在國圖所見“孫文發售債票案”的往來函電正是這一過程的具體體現。

  舉債紛爭背後的南北政治對峙

  南北圍繞借款、發行公債進行了一系列對抗。持續的衝突其實反映了誰是合法政府,誰擁有合法發債權的問題,即合法性的爭奪。

  從民國初年政治制度來看,國會是民國的中心,憲法則是立國之本。孫中山南下護法即是堅持“約法與國會乃共和國之命脈”。南方在法定不足情況下召開非常國會成立軍政府一直未得到承認。孫中山等期待日本同情,他還通告駐華各國公使“段祺瑞乘機竊據北京,自稱。國之重器,私相授受,又不恢復非法解散之國會”,並殷切希望各國駐華公使轉達各國政府維持正義,承認軍政府,共敦睦誼,永固邦交。然而這一目標卻未能實現。

  南方軍政府自建立就是一個極為鬆散臨時性質的政府。其本身也是有“府”無“軍”,成為“寄人籬下”的空頭政府。西南實力派唐繼堯拒絕出任元帥,而陳炳焜則認為“廣東不能擔負軍政府和非常國會的經費開支”。孫中山在廣州無餉無兵,只對國會和一支海軍有一些影響,而實力派試圖分裂護法,還策劃成立“中華民國護法各省聯合會”,及至最後軍政府被迫進行改組。變局的干擾,使得護法舉步艱難。在非常國會通過《修正軍政府組織法案》後,孫中山“覺護法之希望,根本已絕”,毅然堅決辭去大元帥,一次護法被迫結束。孫中山領導軍政府希望通過倡導護法,重建由革命黨人實際掌握的臨時政府的希望隨之失敗。

  在實際公債運作中,孫中山等革命黨人堅持以臨時約法“國會有議決公債之募集及國庫有負擔之契約之權”進行公債發行。然而軍政府始終未取得獨立的行政權。發行公債或借款,政府必須獲得法律授權,償還國家公債利息和本金的貸款總是包含在預算之內,不得被修正和更改。並未取得合法的政權,他們只有期待“約法復則民國蘇”。然而,護法的號召也並未取得內外的認同,還不時遭到內外的政治挑戰與強烈質疑。北方的軍事打擊以及護法各派內部利益的糾葛使得南方軍政府本身合法性一再遭受危機。

  1918年5月21日,孫中山在極為失望之餘離開廣州,之後廣州軍政府以岑春煊為主席總裁,第一次護法亦告一段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