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企業的註冊資金

  新公司法相對舊公司法其中一個很大的區別就在於註冊資本與認繳和實繳上,下面跟著小編一起來看看。

  新舊《公司法》比照

  舊《公司法》第26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新《公司法》第26條修改後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實繳、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由此可見,根據修改後的新《公司法》,除了另有規定的情況之外,不但變更了公司註冊資本登記制度,而且取消了關於公司股東應當在公司成立之後兩年或五年內繳足出資以及最低註冊資本限額的規定等內容。同時,公司股東可以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並記載於公司的章程。

  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與認繳登記制的區別

  新修改的《公司法》最大的亮點之一就是將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這一改變對於公司的准入明顯降低了門檻,並且將公司管理從行政管理為主變更為市場自律和社會監督。對於公司及市場經濟的發展具有重大影響。

  1、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

  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屬於原《公司法》第26條規定的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是指企業營業執照上的註冊資本是多少,該公司的銀行驗資賬戶上就必須有相應數額的資金,工商登記的註冊資本和股東實繳的總資本相符。

  實繳制需要佔用企業的資金,降低了企業資本的營運效率。但現實中,因為該項制度的束縛,無形中產生了大量抽逃資金以及由代理公司虛假出資而虛假註冊的情形,雖然公司登記的註冊金額表面上看較為充足但公司本身卻往往已無相應資產,一旦產生糾紛,債權人卻又因舉證能力限制致使權利無法保護。加上工商行政機關監管不力等因素,此時,註冊資金實繳制度不但成為空設,而且無形中成為股東規避責任的一種手段。因此,該項制度的建立不但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投資創業的激情,而且不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也正如此,國務院推出了公司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

  2、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

  註冊資本認繳登記製作為一項全新的公司註冊資本登記制度在新《公司法》中予以建立,按照該項制度規定,公司股東或發起人在公司章程中可自主約定自己所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內容,公司在申請註冊登記時,先擬定並承諾註冊資金為多少,但並不一定真的將該資金繳納到企業銀行賬戶,更不需要專門的驗資證明該資金實際是否到位。在辦理工商登記手續時,工商部門只登記公司認繳的註冊資本總額,無須登記實收資本,不再收取驗資證明檔案,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工商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認繳登記制的設立,對於進一步放鬆對市場主體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門檻,優化經營環境,促進市場主體加快發展具有重要作用。同時,也轉變監管方式,強化信用監管,促進協同監管,提高監管效能,通過加強市場主體資訊公示,進一步擴大社會監督,促進社會共治,激發各類市場主體創造活力,增強經濟發展內在動力。

  依照國務院推出的公司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規定,除現行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明確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人、直銷企業、對外勞務合作企業、融資性擔保公司、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勞務派遣企業、典當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實行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外,其他有限公司均採取註冊資本認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