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的特徵有哪些
一般,標準化的保險條款中會規定,保險合同由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條款、批註、附貼批單、其他相關的投保檔案、雙方的宣告、其他書面協議共同構成。那麼保險合同有什麼特徵呢?下面就跟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保險合同所保障的標的是風險,所以它與一般的經濟合同相比,其特徵主要表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1、投保人必須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在保險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險人如果沒有保險利益,保險合同將是非法的,保險合同無效。保險利益必須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同時保險利益是可以用貨幣計算與估價的。
在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利益應該是:
1***必須是合法利益。即這種利益對於投保人來說,不是違背法律或社會善良風俗而取得的,如以盜竊所得贓物投保是無效的。
2***財產保險的主要目的是賠償損失,如果損失不能以金錢計量,就無法賠償,所以如收藏物、家養的花草等,雖然對被保險人來說具有相當的利益,但難以用金錢計算,因而不能成為財產保險的標的。
3***必須是確定的利益。無論是現有利益或預期利益,在保險事故發生前或發生時必須能夠確定,否則保險人難以確定是否賠償,或賠償多少。
在人身保險合同中,根據法律和保險業的慣例,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只有存在如下關係時,才具有保險利益。
1***婚姻關係。如丈夫可為妻子投保。
2***血緣關係。如子女可為父母投保,父母亦可為子女投保,但除此之外,對於家庭其他成員或近親屬,投保人則必須與之有撫養、贍養和扶養的關係,才具有保險利益。
3***撫養、贍養和扶養關係。
4***債權債務關係。債務人若在償債期間死亡,債權人將面臨難以收回債權的危險,故此債權人對債務人具有保險利益。
5***勞動關係或某種合作關係。如用人單位或僱主,對於職工或僱員的生老病死負有法定的經濟責任,自然就具有保險利益;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之間,一旦某一合夥人死亡,可能導致合夥事業難以為繼,當然具有互相之間保險利益。
6***本人。投保人對於自身的生老病死具有切身經濟利益,投保人可以為自己投保,成為被保險人。
4、保險合同是一種格式合同
保險合同的內容是由保險人提出,投保人只能在此基礎上作出投保或不投保的決定。
5、保險合同是一種射幸合同
“射幸”即碰運氣的意思。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內,若發生保險標的的損失,被保險人從保險人處將得到遠遠超過其支付保險費價值的賠償金額;反之,若無損失發生,被保險人只付出保費而無任何收入。
2、訂立合同必須先履行告知義務
告知是保險人確定是否承保、怎樣確定保險費率以及投保人是否投保、投保金額大小的重要依據,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通常應告知下列重要事實:
1***投保人保險史,如果投保人曾經被另外一個保險人就同一險種拒絕承保,無論是什麼理由都是重要事實。
2***投保人的品行,特別是關於欺詐方面的犯罪,都是必須告知的重要事實。
我國保險法還規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但因過失而未履行義務,保險人員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還可以退還保險費。顯而易見,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來說都是十分重要的。
3、保險合同是一種保障性合同
與一般的經濟合同不一樣,保險合同中投保人的債務是確定的,保險費一定要支付,而保險人承擔的債務***指保險金的賠償或給付***是不確定的,取決於偶然事件的發生與否。實際上保險人的義務應該說是對投保人提供經濟上的保障,這種經濟上的保障,對投保人來說是一種期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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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險合同的訂立程式
合同的訂立,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保險合同的訂立也是如此,通常由投保人向保險人提出保險申請,經與保險人協商,保險人同意承保而成立保險合同。在一般情況下,投保人就是要約人,保險人即是承諾人。
1、填寫投保單
保險人為了業務上的需要,印好各種單證備用。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向保險人索取單證並如實﹑完整地填寫其想得到相應保險險種的投保單。
2、將投保單交付投保人
投保人在認可保險人設計的保險費率和保險條款的前提下,將保險單交付給保險人,便構成了要約。
3、保險人承諾後合同成立
保險人經過對投保人填寫的投保單進行必要的稽核,沒有其他疑問的,通常表示接受並在投保單上籤章,構成承諾,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並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中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
二、保險合同的中止
保險合同的中止是按保險合同生效後,由於某種原因使保險合同的效力處於暫時停止狀態即保險合同暫時失效,在保險合同的中止期間,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不負保險責任。原因:
1、在分期付款的長期人身保險合同中,除合同另有約定以外,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後,投保人沒有按照約定支付當期保險費超過規定期限日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
2、在財產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由於故意或者過失使保險標的的危險增加的,保險人享有請求被保險人更正其故意或過失行為,在被保險人更正其行為之前,保險合同效力中止。
三、保險合同的復效
保險合同的復效主要是就人身保險而言,投保人與保險人對恢復保險合同進行協商並且達成一致協議,保險合同的效力以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後恢復,但保險合同恢復的時間不是無限期的,只能是在保險合同中止之日起兩年內恢復,如果投保人與保險人沒有達成恢復協議的,保險人享有解除保險合同的權利。
保險人解除保險合同並不表明它不承擔任何義務,投保人已經交足兩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有義務按照合同的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投保人沒有交足兩年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在扣除手續費後,將保險費退還給投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