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財產保險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財產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保險合同的約定對所承保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那麼你對財產保險合同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財產保險合同的相關法律知識。
最新財產保險合同的形式
財產保險合同有哪些形式?
1、暫保單
暫保單是在保險尚未正式出立之前發出的臨時性保險憑證。由保險代理人在保險人出立正式保險單之前,開給投保人的臨時證明。在保險單正式出立之前,暫保單具有與正式保險單同等的效力。保險單一經出立,暫保單就自動失去效力。暫保單上也列有基本保險條件、包括被保險人,保險標的、保險金額、保險費等。
2、投保單
投保單是投保人對保險要約的書面形式。投保單中列有投保、保險雙方明確的主要合同條件。如:投保人姓名、地址、保險標的、標的座落地點、保險價值、保險金額等等。
3、批單
批單是指保險人在同意被保險人就保險單的某些內容進行更改申請時所出立的一種單據。在保險的有效期內,如果被保險人需要就保險單的某些內容進行修改,必須提出申請,並經批准後,在原保險單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附加批條,予以證明,凡是經更改的各項內容,均以批單為準。如果在保險有效期內,多次進行批改,其最終效力以最後批單為準。
4、保險單
保險單是目前普遍應用的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訂立正式保險合同的一種書面憑證。保險單中主要明確了保險人姓名、地址、保險標的、保險責任、保險期間的責任賠償處理、爭議的處理、雙方的權利、義務等。
5、保險憑證
保險憑證是一種簡化了的保障單,目前,在我國,廣泛運用於貨物運輸保險和汽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等。保險憑證內容較簡單,一般只列明被保險人、保險標的、數量、保險金額、保險費等。其它內容以保險單為準,保險憑證與保險單具有同等的效力。
財產保險合同的簽訂履行
應遵循原則
1***誠實信用的原則
在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事故的發生是不能事先確定的,保險方對保險事故發生的危險程度的估計主要是靠投保方在申請保險時的陳述和保證,如果投保方的陳述不真實,則不僅會使保險方無法正確估計風險,也不利於保護被保險財產的安全。如果投保人陳述不真實,有隱瞞或欺騙行為,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由此可見,堅持誠實信用的原則,在簽訂財產保險合同中有特殊的意義。
2***有保險利益才能投保的原則
保險合同以不能事先確定事件的發生作為給予保險金的前提,這就使不法之徒有了可以利用這種特點來牟的可能,為了防止這種情況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財產保險合同條例》作了投保人必須有保險利益的規定。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是指保險標的對投保人有直接的利害關係,這種利害關係具備下列條件:這種利害關係有經濟上的價值;利害關係的經濟價值可以用金錢估算或約定;這種利害關係為法律所承認。沒有保險利益的人無權作為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
基本程式
簽訂財產保險合同,由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請,填制投保單,投保單就是要約的書面形式。投保單是由保險人事先印製好的,投保人只須依所列專案逐項填寫即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產保險合同條例》的規定,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填具投保單,經與保險人商空交付保險費辦法,並經保險方蓋章承保後,保險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成立後,保險人應根據保險合同及時向投保人出具保險單或保險憑證。保險單是保險合同成立的正式憑證,是當事人雙方履約的根據,保險單應具體記載有關保險的事項。保險憑證是一種簡化了的保險單,憑證上一般不記載具體的保險條款,但它與保險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保險憑證多用於貨物運輸保險。
在簽訂財產保險合同的過程中,投保人有義務如實陳述保險人據以決定是否承保、如何確定保險費率的有關主要危險情況。保險人有義務將辦理保險的有關事項告知投保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