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下議院的歷史

  下議院***英語:HouseofCommons,一譯平民院或庶民院***,是英國國會的下院。英國國會由三大部份組成,它們分別是君主、作為上院的上議院,以及下議院,當中又以下議院最具影響力。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

  歷史簡介

  下院議員是經由‘得票最多者當選投票制’選出,國會每屆不可長於5年,每5年之內就要宣佈解散,而國會解散之時,也就是下院議員任期的終結。每一位下院議員都是由一個選區的選民選出,議員當選後,也就在議會代表該選區。現今英國政府的內閣閣臣,絕大部份皆來自下院,而自1902年起,歷任的 英國首相也同樣是下院議員。下議院大約在14世紀出現,並且一直延續至今。

  在歷史上,下議院的權力曾遠遜於 上議院,但時至今日,下議院卻在兩院中占上了主導地位。現時下議院的立法權力能夠超越上議院,而根據《1911年國會法案》,上院駁回大部份議案的權力被削減為僅僅拖延議案通過。此外,英國政府亦需要向下議院負責,首相如果失去了下院的支援,就要下野。下議院之官式全稱為“尊貴的與會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下議院議員”***The Honourable the Commons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in Parliament assembled***。

  坊間一直以為,下議院的英文“House of Commons”中,“Commons”一字乃來自英文“commoners”***解庶民***,反映下院議員盡皆庶民出身,以區別由貴族所掌的上議院***House of Lords***。不過,這種解釋背後沒有史實支援,其實“Commons”一字語出 諾曼法語的“communes”,意指議員們所代表的社群,具地理意味。上、下兩院皆設於 倫敦的 西敏宮內,而每次會議時,議事廳內必置有一權杖,以彰皇權。

  沿革

  歷經15世紀晚期的一連串內戰,君主的 影響力與日俱增,而 大貴族的權力則不斷被削弱。在這些年頭中,上、下兩院的權力亦同樣進一步萎縮,而君主絕對而無上的權威則主導了國家。到了16世紀都鐸皇朝期間,君主的權力更達到了頂峰極致,可是一踏入1603年,即 斯圖亞特皇朝開始統治以後,君主的權力即從頂端走進下坡。在首兩任斯圖亞特皇朝的君主,即 詹姆士一世與 查理一世的統治期間,他們皆曾經在稅收、宗教和皇家權力等議題上與下院爆發衝突。

  在查理一世在位期間,君主與議會的關係陷入了無可修補的地步,最終更引發了 英國內戰。在1649年,查理一世被斬首,君主與上議院亦同被廢除。此後,下議院理論上雖然成為了至高無上的機構,但事實上全國盡皆緊控於 奧利弗·克倫威爾的軍事獨裁之中,到1653年, 克倫威爾復將國會完全廢除。然而,在克倫威爾死後, 君主制即在1660年復辟,而上、下兩院亦得而重新召開。君主復辟以後,君主的影響力已無復於昔時,到1688年, 詹姆斯二世因 光榮革命出走外地以後,君主權力更形削減

  在18世紀議會最顯著的改變,要算是首相一職的發展。後來在1782年,時任首相 諾斯勳爵因為未能帶領 英國在 美國獨立戰爭中取得勝利,結果遭國會通過不信任動議,使之被迫下野。此事反映出一個政府倘若不獲國會的支援,就要垮臺,而這也正正是今日人們對民主政府的看法。不過另邊廂,儘管人們常認為政府一定要得到下議院的支援,但這其實是近代所發展開來的。同樣地,首相出身下院的慣例,也絕不是早於18世紀就出現的。

  踏入19世紀以後,下議院曾經歷過大規模的改革。在改革以前,君主擁有特權去給予或褫奪一個自治鎮的選舉權,這使一些不符自治鎮資格的地方也獲得相當於自治鎮的選舉權,因而做成了相當嚴重的溷亂。此外,自1660年以來,由於選區的範圍未曾重整過,結果一些原是人口相當的選區,到19世紀時已經人口銳減,但按慣例每個選區卻仍可選出兩名下院議員。這些被過份代表的選區在當時被戲稱“腐敗選區”***rotten borough***,而當中最著名的要算老沙倫***Old Sarum***選區和鄧尼奇***Dunwich***選區,這兩個選區,一個人口只有6人,另外一個更已經陸沉大海,惟它們卻仍可在下議院各佔兩個議席。相反,好幾個像 曼徹斯特這樣的工業城鎮,在下議院內連一名代表全城的議員都沒有,選民往往只能選出代表郡的議員。此外,當時還有一些“口袋選區”***pocket borough***,這些小選區多被地主貴族操控,他們大多內定出候選人,然後再由選民“選出”。

  在1831年,下議院通過了《改革草案》,以求糾正上述的種種亂局,但是上議院起先卻不願通過草案。時任首相 格雷伯爵遂即建議 威廉四世大量冊封支援改革的人士為貴族,以便草案在上院通過。經過一番***後,威廉四世終決定接納格雷伯爵的建議,惟建議在付諸實行前夕,上議院改變初衷,於1832年正式通過草案。這份法桉世稱《1832年改革法案》,又名《大改革法案》。根據法案,所有腐敗選區盡皆廢除,各自治鎮的投票規則統一,至於人口眾多的城鎮則直接在下院擁有議席,但不少口袋選區卻獲得保留。在法案通過以後,下院變得日益獨斷,而上院的影響力則在這次改革法案危機中受到損害。此後,對於一些在下院獲得大比數通過的法案,提到上院時,儘管上院有意否決法案,但也得三思而行。就是在這時開始,首相必須得到下院支援才可留任的看法,漸成為人所接受的政治原則。

  選後, 阿斯奎斯確定了限制上議院權力的草案必獲下院通過。在上院投票前, 喬治五世同意了 首相的建議,若果上議院不通過此案,將會有500名新冊封的自由黨籍貴族湧入上院***即1832年用以迫使上議院默許改革法案的相同策略***。結果,《1911年國會法案》迅速生效,改變了兩院擁有相等立法權的情況。法案通過後,上院失去對議案的否決權,只保留下拖延的權利,此外,絕大部份的法案都不可在上議院擱置超過三個會期或兩個曆法年度***《1949年國會法案》通過後更減至兩個會期或一個曆法年度***,而預算案更不可擱置超過一個月。經此事以後,不論是理論上還是實際上,下院都成為國會中較具影響力的一方。

  自17世紀開始,國會議員之職是沒有酬勞的,絕大部份的議員都依靠自己的私人收入,或由富有的贊助人資助生計。至於早期的工黨國會議員就曾由工會發放薪金,但未幾即於1910年被上議院裁定為非法。上議院的裁決,終促使《1911年國會法桉》通過向議員發放薪俸。但值得一提的是,在政府出仕的國會議員,則一直是受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