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議會的歷史簡介
英國議會又稱威斯敏斯特議會,是英國的最高立法機關,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希望能幫到你。
英國議會的基本介紹
英國議會由上院 ***貴族院***、下院***貧民院***、國王共同組成,行使國家的最高立法權。英國議會創建於13世紀,迄今已有700多年的歷史,被稱為“議會之母”。
上院由王室後裔、世襲貴族、新封貴族、上訴法院法官、教會大主教和主教組成,共669名議員,無任期限制。上院的立法職權主要是:提出法案;在立法程式中可以拖延法案生效;審判彈劾案;行使國家最高司法權。
下院議員由普選產生,共659名議員,任期5年。下院的立法職權主要是:提出重要法案;先行討論、通過法案;提出質詢;財政法案只能由下院提出和通過。國王被看成是“一切權力的源泉”、“國家的化身”,在政治生活中處於“臨朝而不理政”、“統而不治”的地位,具有國家的象徵意義。在立法職權方面,國王批准並頒佈法律;制定文官管理法規;頒佈樞密院令和特許狀;召集、中止議會會議;解散議會;任免重要官員。
但是,國王的這些權力主要是象徵性的,行使這些權力主要還是一種形式。例如,國王批准法律,必須先經由議會通過,國王只是履行一下手續;國王解散議會,但必須根據首相的決議才能採取行動。
英國議會居於優越於其他機關的“至上”地位,曾經擁有幾乎是無限的立法權。英國議會立法的職權可以說是無所不能,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立法、監控財政、監督政府。
英國議會的歷史沿革
議會主權是英國憲法的特點,指議會立法具有最高性,其立法能力沒有任何法律限制。議會主權是英國極其重要的原則,但是,進入20世紀,議會主權不斷受到挑戰,行政權力不斷膨脹,構成英國議會變遷的主線,特別是2006年7月英上院議長首次被選舉產生與具有1400年曆史的大法官被廢棄,更是英國議會“議會主權”到“行政集權”變遷的歷史性標誌。
議會主權時代的議會
17世紀英國資產階級在實現政治解放的過程中,根據資產階級古典政治理論家、法學家們的設計逐步把議會推向國家權力的中心,這就是所謂“議會主權”理論。“議會主權”的表現主要有兩方面:一方面是議會立法權在國家權力體系中處於最高地位。只要政府存在,立法權就應當是最高的權力。行政權與司法權從屬於立法權,並對立法權負責。另—方面,議會有權監督執行權的行使,有權“調動和更換”執行機關,從而使執行權對立法權的“政治責任”得以貫徹。
資本主義革命後的英國議會正是朝著英國古典政治理論家們所設想的“議會主權”的方向發展的。16***的《權利法案》和1701年的《王位繼承法》初步確立了英國立憲君主制的政治體制,為建立英國現代意義上的議會提供了最初的法律基礎。主要表現在以下兩方面:
其一,鞏固並擴大議會,特別是下院的職能和權力。《權利法案》規定,未經議會同意,國王不得終止法律生效和廢除法律。只有得到議會同意,國王才能徵稅。和平時期在王國範圍內維持常備軍也需得到議會同意。議會實行自由選舉。議會中有言論和辯論的自由。《王位繼承法》為阻止國王對國會活動的操縱,規定:凡擔任任何隸屬於國王的有報酬職務或職位者,以及向王權領取撫卹金者,均不能成為平民院議員。國王的赦免對下院彈劾案無效。一切法案只有經議會同意才具有法律效力,國王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的法律來治理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