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海事條約概念
國際海事條約於1948年3月6日在日內瓦召開的聯合國海事會議上通過,1958年3月17日生效。下面由小編給大家整理了相關知識,希望可以幫到大家!
國際海事條約,顧名思義,是指規定海事法律關係的專項條約。國際海事條約作為國際條約的一種,具備條約的一切基本特徵,同時有著其特殊性。
首先,大部分國際海事條約是由國際組織主持制定。如IMO為統一各國海事立法,積極主持制定一系列相應的國際海事條約。其它經常參與制定國際海事條約的國際組織還有: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UNCTAD***、國際勞工組織***ILO***、國際航標協會***IALA***等。
其次,一些國際海事條約具有較強的技術性。國際海事關係規範海事關係,因此必然涉及船舶、船員、航海、貨物運輸和管理等專業和技術。如《1969年國際船舶噸位丈量公約》、《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等都屬於技術性條約,其為海事活動提供了統一的技術標準
國際海事條約參與國家
阿爾及利亞、安哥拉、阿根廷、澳大利亞、奧地利、巴哈馬、巴林、孟加拉、巴貝多、比利時、貝南、巴西、保加利亞、緬甸、加拿大、智利、中國、哥倫比亞、剛果、哥斯大黎加、古巴、塞普勒斯、前捷克斯洛伐克、柬埔寨、民主葉門***已與葉門合併——編者注***、丹麥、吉布地、多明尼加、厄瓜多、埃及、赤道幾內亞、衣索比亞、芬蘭、法國、加彭、甘比亞、德國、迦納、希臘、幾內亞、幾內亞比索、蓋亞那、海地、宏都拉斯、匈牙利、冰島、印度、印度尼西亞、伊朗、伊拉克、愛爾蘭、以色列、義大利、象牙海岸、牙買加、日本、約旦、肯亞、科威特、黎巴嫩、賴比瑞亞、馬達加斯加、馬來西亞、馬爾地夫、馬耳他、毛裡坦尼亞、模里西斯、墨西哥、摩洛哥、莫三比克、尼泊爾、荷蘭、紐西蘭、尼加拉瓜、尼日、挪威、阿曼、巴基斯坦、巴拿馬、巴布亞紐幾內亞、祕魯、菲律賓、波蘭、葡萄牙、卡達、韓國、羅馬尼亞、沙烏地阿拉伯、塞內加爾、新加坡、索馬利亞、西班牙、斯里蘭卡、蘇丹、瑞典、瑞士、敘利亞、泰國、突尼西亞、土耳其、前蘇聯、阿聯酋、英國、喀麥隆、坦尚尼亞、美國、烏拉圭、委內瑞拉、葉門、南斯拉夫、扎伊爾等。
國際海事條約的名稱
國際條約名稱繁多,國際海事條約除以“條約”命名外,使用其它名稱的也很多見,具體有公約、協定、議定書、修正案等。不同名稱的條約,締約程式上有所差異,但在條約的效力、解釋等實質問題上並無不同,依法成立並生效的國際海事條約,對締約國產生同樣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