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電子商務稅收徵管的幾點建議

隨著電子商務的不斷髮展,網路經濟已經成為一個極具發展前途的新生事務,不僅改變著人們的生產方式、思維觀念、商品交換手段等等,而且對於稅收徵管工作而言,“網路稅收”有可能成為特定的名詞和特有的內涵,使沿襲多年的納稅人、納稅環節、徵稅主體、徵稅客體以及國際稅收管轄權等問題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戰。

  一、電子商務對稅收徵管的影響

  “無紙化”和“無址化”是電子商務的兩個最主要的特徵,也正因這兩個特徵的存在,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給稅收徵管帶來了新的問題。“無紙化”是指電子商務的交易方式無紙化,買賣雙方的合同、票據都以電子形式存在。“無址化”是指電子商務的交易者具有多國性和流動性,不受時空和地域限制。“無紙化” 和“無址化”的電子商務對傳統稅收的影響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是電子商務無紙化使貿易流動化、國際化,打破了傳統的地域和交易模式;二是電子商務上的商品和服務的交易額難以統計;三是“常設機構”概念受到挑戰,納稅主體的認定發生困難;四是“無紙化”使有形產品交易和服務交易在稅務處理上難以區別;五是“無址化”交易利用因特網進行產銷直接交易,使商品的中介作用削弱和取消;六是電子商務的“無紙化”使商品交易和提供服務地點全部通過網路實現,使印花稅的徵收受到影響;七是電子商務的“無紙化”使財務資訊無紙化,傳統的稅務稽查都離不開對賬簿資料的審查,而網上貿易是通過登陸網路交易平臺達成交易,交易資料、賬簿、憑證、支付記錄是以電子資料的形式存在,而且可以隨意修改而不留痕跡,給稅務稽查帶來困難;八是電子商務的“無紙化”和“無址化”可成為新的避稅方式。

  二、世界各國對電子商務採取的稅收政策

  目前世界各國對電子商務是否徵稅的觀點主要有兩種:一是發達國家堅持對電子商務交易不徵稅,這是因為這些國家是以所得稅為主體的稅收制度,電子商務對其國家的稅收流失較少,相反還有利於這些國家向別國推銷電子產品。因此,發達國家均選取對自己有利的電子商務不徵稅政策。二是發展中國家實行的是以流轉稅為主體的稅收制度,電子商務的發展會造成大量流轉稅收流失,影響到本國的稅收收入,因此這些國家積極主張對電子商務徵稅。

  美國是實行以所得稅為主體稅種的國家,美國政府一直提出對電子商務不徵稅。歐盟規定,其成員國的公司必須繳納增值稅,而對於來自歐盟之外的企業卻不用繳納增值稅,使得歐盟國家的企業在電子貿易中處於不利地位。為此,歐盟提出擬對歐盟以外的企業向歐盟國家的消費者提供電子化商品和服務徵收增值稅。這一方案的提出,受到了歐盟15個國家的歡迎,但立即遭到美國的反對,美國政府和企業界指責歐盟破壞了國際上對電子商務交易稅收的有關規定,是無理地將稅收強加於人,是對歐盟國家的保護,必將阻礙電子商務的發展。美國和歐盟對電子商務是否徵稅的根本分歧可見一斑,並且在短期內不會得到解決。

  三、我國對電子商務應採取的稅收措施

  我國目前實行的是以所得稅和流轉稅並重的稅收徵管模式,流轉稅佔全部稅收收入的比重較高。雖然目前我國電子商務的網上交易數額相對於傳統交易的數額比重還很低,對電子商務徵稅暫時不會給我國財政收入帶來較大提高,但從電子商務健康發展的長遠角度來講,我國在近幾年內逐步制定和完善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是非常必要的。

(一)積極參與制定有關電子商務的法律、法規、制度以及相應的實施細則,與相關部門合作,實施多方監控。現行的稅收法律法規對新興的網路貿易的約束已顯得力不從心,應及時對由於電子商務的出現而產生的稅收問題有針對性地進行稅法條款的修訂、補充和完善,對網上交易暴露出來的徵稅物件、徵稅範圍、稅種、稅目等問題實時進行調整。稅務機關應聯合財政、金融、工商、海關、外匯、銀行、外貿、公安等部門,共同研究電子商務運作規律及應對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的解決方案,並通過縱橫交錯的管理資訊網路,實現電子商務資訊共享,解決電子商務資料資訊的可控性處理,建立符合電子商務要求的稅收徵管體系。

  (二)建立網上交易經營主體工商註冊、稅務登記制度。在現有的稅務登記制度中,應增加關於電子商務的稅務登記管理條款。積極推行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即納稅人在辦理了網上交易申請、登記手續之後必須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電子商務的稅務登記,取得固定的網上稅務登記號,所有從事網上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凡建有固定網站的都必須向稅務機關申報網址、經營內容等資料,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號碼和稅務主管機關必須明顯展示在其網站首頁上。作為提供網上交易平臺的電子商務運營商,在受理單位和個人的網上交易申請時,還應要求申請人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傳真件,並向工商機關和稅務機關進行驗證。這樣既可從戶籍管理的出發點確保稅收監管初步到位,同時也有利於提高網上交易的信用度。

  (三)建立電子商務稅款代扣代繳制度。電子商務交易的方式適合建立由電子商務運營商代扣代繳稅款的制度,即從支付體系入手解決電子商務稅收徵管中出現的高流動性和隱匿性,可以考慮把電子商務中的支付體系作為監控、追蹤和稽查的重要環節。在確認交易完成並由電子商務平臺運營商支付給賣方貨款時,就可以由交易系統自動計算貨款包含的應納稅款,並由運營商在支付成功後及時代扣代繳應納稅款。如果從事網上經營的單位和個人自建網路交易平臺的,則應通過銀行、郵局等金融機構的結算記錄進行代扣代繳,凡是按稅法規定達到按次徵收或月營業額達到起徵點的,一律由金融機構代扣代繳應納稅款。

  (四)進一步加大稅收徵管投入力度,培養面向“網路稅收時代”的稅收專業人才。電子商務與稅收徵管,偷逃與堵漏,避稅與反避稅,歸根結底都是技術與人才的較量。電子商務本身就是一門前沿學科,圍繞電子商務的各種相關知識也在不斷髮展,而目前我國稅務部門大多缺乏網路技術人才,更缺乏相關的電子商務知識。因此,稅務機關必須利用高科技手段來鑑定網上交易的真實性,審計追蹤電子商務活動流程,從而對電子商務實行有效稅收徵管。通過立法,建立稅務機關與銀行、電子商務交易平臺運營商之間的網上交易資料共享機制,通過在運營商交易平臺安裝稅控器,用資訊科技對電子支付進行有效監控,獲得納稅人真實的網上交易資料等等,使稅收監控走在電子商務的前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