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教育的畢業論文

  加強大學生安全教育具有必要性,這是黨的教育方針,是保障高校安全穩定的基礎工作與重要措施,是提高大學生綜合素質的需要。目前高校安全工作還存在問題,包括認識不到位、大學生安全教育呈低效率狀態、大學生對安全知識的學習積極性不高等。以下是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的:範文。內容僅供參考,歡迎閱讀!

  全文如下:

  論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法律學分析

  論文摘要:本文通過分析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發生原因和法律責任認定的原則.以引起廣大體育教育工作者和管理者的重視。旨在提高學校體育教育工作者的法律意識,保護學校、學生和教師三者的合法權益.依法治教,以促進學校體育教育活動的健康發展。

  論文關鍵詞

:學校體育 傷害事故 法律責任

  學校體育是學校教育的一項重要內容,而且是國家體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學校體育教學不僅是國家人才培養戰略的一項重要內容,而且對提高整個民族素質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體育自身的特點決定了學校體育活動中存在著傷害事故的可能性和不確定性因素,有的是可預見的,有的無法預見.這就是學校和體育教師所要承受的一種風險。因此,從法律上了解責任事故及其範圍,明確法律責任,正確處理和預防傷害事故的發生.對於學校體育工作的正常開展,維護學校、體育教師和學生的合法權益是非常迫切的。如何處理和防範這類事故。已經成為學校、家庭和社會都極為關注的重要J司題。

  1.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範圍及型別

  2002年出臺的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2條明確了學生傷害事故的範圍:“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的,造成在校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學校體育傷害事故主要有以下幾種型別:1***在學校正常的體育教育教學活動中發生的傷害事故;2***非授課時間***即課間休息或課外活動時***學生在校園內進行身體活動時受傷的事故:3***由於學校管理不善造成的學生身體傷害事故;4***由於教師的不當教育行為對學生身體造成的傷害事故。在這幾類事故中,責任追究處理引起爭議較多的是第二類和第三類。

  2.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發生的原因

  2.1學校方面的原因

  2.1.1對於存在明顯責任的傷害事故。如學校或教師對事故隱患沒有及時認真檢查,沒有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學校衛生保健制度不健全,對易發生事故專案的教學、訓練、比賽組織不當,對學生要求不嚴格,沒有嚴格按教學大綱組織教學.責任心不夠強。

  2.1.2明知存有事故隱患.但沒有采取相應有效的防範措施,如運動場地的器材、場地設施存在安全隱患學校沒有及時保養維修,造成傷害:學校或教師沒有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意識教育,學校、教師玩忽職守,不能盡職盡責,存有嚴重的失職、瀆職行為,或辱罵、毆打、體罰學生等,給他人身心安全造成嚴重傷害。

  2.2學生自身方面的原因

  學生不遵守紀律,不按教師規定的要求進行鍛鍊或訓練等,或由於學生有先天性疾病等自身健康方面的原因,在參加體育活動時發生了傷害事故:還有些學生有特殊疾病或器質性疾病,不好意思說或者沒有意識到隱瞞實情的後果,思想上存有僥倖心理.學校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按教學計劃正常組織體育課,屬於正當的教學活動,結果導致傷害事故的發生.由學生或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承擔其事故責任。我國《民法通則》第l1條第1款規定:“十八週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大學生一般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完全應當充分預見到隱瞞自己的病情會產生的後果。學校並無過錯行為和不當之處.也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2.3不可預見的意外原因

  體育活動本身激烈的競爭性,再加上一些客觀上所不能預見的意外情況,不可避免地會發生一些傷害事故。依據《民法通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此類情況應運用公平責任原則處理。如足球課中,足球守門員在撲球時不幸頭部撞到了球門柱上,造成的學生人生傷害就純屬意外事故《辦法》第12條第5款、6款規定:“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的,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並無不當的無法律責任。”

  3.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歸責原則

  在學校體育中的責任事故處理中進行事故責任界定時.應以客觀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不能憑主觀臆想來判定事故的責任。在進行事故責任界定時要遵循一定的原則,學校體育傷害事故歸責原則依據《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3款,132條規定,以及有關特別法的規定,包括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

  3.1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是民事責任的一項基本原則,它同時適用於侵權行為責任和違約行為責任。《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一規定表明我國民事立法已把過錯責任原則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並確認其作為一般歸責原則的法律地位。其含義在於:過錯責任不僅是以過錯作為歸責的構成要件,而且是以過錯作為歸責的最終要件,同時,也以過錯作為確定行為人的責任範圍的重要依據。過錯是指行為人表現出的違背法律與道德的主觀心理狀態,從其形式上看有過失與故意兩種。學校或教師在管理教育活動中有行為過錯,致使學生傷亡事故的發生,學校應當依據其行為過錯程度而承擔相應的責任。例如:如果學校疏於對體育場地、器材等的維護和管理,或者體育教師在學校體育活動中未盡到應盡的義務,由此而發生的體育傷害事故.則學校在主觀上具有明顯的過錯,其法律責任不可推卸。

  3.2無過錯責任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也稱為客觀責任、嚴格責任、結果責任是指在特殊情況下,無過錯的行為人也要承擔民事責任的原則。《民法通則》第106條第3款規定:“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是承擔無過錯責任的法律依據。根據法律規定,無過錯責任原則就是指當發生損害後,既不考慮加害人的過失,又不考慮受害人過失的一種法定責任形式,其目的在於填補受害人的損失。學生在校期間進行體育活動時造成傷害,是一種監護責任,適用特殊的民事責任中的監護責任。因此,學校也要承擔不傷害的民事責任給予受傷害者一定程度的補償。顯然,無過錯責任原則對於保護受害人的權益是十分有意義的。但這一原則不能濫用.如果行為人無過錯,但只要一有損害就追究加害人的法律責任,那麼將會造成新的不公平

  3.3公平責任原則

  公平責任原則,也稱平衡責任,指當事人雙方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在不能根據法律適用無過錯責任,又不能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根據《民法通則》第132條之規定:“以公平考慮作為價值判斷標準,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當事人公平地分擔責任。”即學校應當給予受傷害學生一定的經濟補償,承擔一定的公平責任。法院可根據雙方當事人的實際情況,按公平合理負擔的原則判定,由雙方分擔損失的一種確定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現代各國的侵權行為法大多是過錯責任原則與無過錯責任原則並存,而公平責任原則是產生於這兩個歸責原則之後的另一個歸責原則,已逐漸被各國立法所採用。從各國立法情況看,公平責任原則雖然與無過錯責任一樣不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承擔責任的條件,但公平責任原則又是與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有著本質區別的。

  比如在課餘體育訓練中體育教師安排學生甲踢點球.安排學生乙守門,結果學生乙沒有接住學生甲的一記勢大力沉的球,導致脾臟破裂。此案若認為體育教師不應該如此安排而有過錯,或是學生甲不應該用盡全力踢點球而有過錯。或是學生乙不應該守不住這個點球而有過錯而承擔有過錯的法律責任,顯然是不公平的。而這些事故均發生在學校體育活動中,既不能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又不能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來承擔法律責任,因此,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由當事人根據實際情況,公平合理地分擔損失,無疑是一個理想的解決辦法。

  總之,學校體育中學生傷害事故重在預防,針對學生傷害事故發生的主要原閡.我國在有關學校體育的立法中都作了相應的義務性規定.為學校設定了一定的義務,通過其義務的履行最大限度地減少和預防學校體育中學生傷害事故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