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教育初探論文

  我國的學校藝術教育正處於發展階段,地域和經濟文化等方面的差異性帶來了教育水平的不均衡性和差異性,發達地區的藝術教育要比欠發達地區的藝術教育發展相對好些。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推薦的,希望大家喜歡!

  篇一

  《藝術類院校加強藝術法教育的思考》

  【摘要】我國藝術法教學和研究遠遠落後於實踐發展的需要。藝術市場的發達需要完善的法制保障,而法律教育和研究則是基礎的一環,為此需要加強對藝術類院校學生和相關從業人員的法律教學。進行教學內容基礎研究。藝術法教育的物件特點決定其內容應限於與藝術創作和藝術市場執行聯絡最為緊密的法律知識。

  【關鍵詞】藝術;藝術法教育;課程內容

  藝術活動首先表現為藝術家們的創造性勞動,其次包括具有藝術品作為商品在主體中流轉所形成的交換關係。換言之,藝術活動包括藝術創造、藝術接受、藝術消費以及藝術傳播等各種社會關係。藝術家是藝術品的“生產者”,社會公眾則是通過買賣、租借、贈予、接受等方式取得藝術品所有權或使用權,從而對之進行精神消費的消費者。這一消費過程同其他消費過程一樣不可避免地面臨一些社會衝突和問題,如:藝術品的偽造和仿造、藝術贊助合同中的欺詐、藝術品價值的虛假評估、藝術品鑑別以及藝術品跨界流動引發的國際爭端等等,這些問題都影響藝術品市場的正常發展。因此,需要通過法律手段規範相關權益、維護藝術創作和消費市場的正常秩序。使用法律武器需要法律知識,作為潛在的藝術活動當事人,藝術類院校學生理當具備一定的法律知識。因此,藝術類院校在教學培養方案中應納入藝術法學課程,使學生了解藝術創作、藝術消費、藝術傳播以及維權索賠等法律知識,以便在從業後能夠維護自身權益,促進藝術活動的健康發展。

  一、藝術法教育現狀

  在歐美等發達國家,藝術法教學和研究發展比較早。在1970s,藝術法即已經成為一個法學學科的一個獨立分支。很多高等學校設定了藝術法專業課程,講授規範藝術創作、藝術品生產、傳播、流轉的法學原理,培養學生運用法律知識預防和解決藝術品創造、發掘、流傳、收藏與修復等環節產生的法律糾紛的能力。通過學術研究,“廓清藝術界的違法現象和操作中的不規範意識,保證藝術家的權益”,並推動藝術立法程序,促進相關執法和司法活動,並促進不同文化圈之間藝術交流與合作。

  國內最早開設藝術法課程的時間可以追溯到1994年。當時,中央美術學院美術史系對四年級的學生進行了為期四周的藝術法系列講座,反響熱烈。但是由於本科學生缺乏實踐經驗,我國的藝術法學研究又嚴重滯後,可以參考的教學資源非常有限,教師雖然採用了法學教育中通行的案例教學方法,但所教授的法律知識仍顯膚淺。進入新世紀以後,我國的藝術法教育才見起色,中央美術學院的藝術法教育逐漸規範化,北京大學藝術學系也開始對藝術法教育和研究有所關注。總體而言,當前我國的藝術法教育還存在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一***課程體系存在重大缺陷。高校現有的藝術法專業主幹必修課程不完整,特別是藝術類高校、高職院校的藝術類專業,法律類必修課大多侷限於《思想道德與法律基礎》,缺少具有一定專業性、可操作性內容的課程,如《藝術法》、《藝術法案例分析》等,更沒有法律實務方面的課程。此外,藝術類學生的法學選修課較少,藝術領域常識性的法學課程嚴重欠缺,藝術學生很難理解法律並運用法律解決專業問題。課程體系設定的不合理造成藝術類學生課堂興趣不濃,教學效果很不理想,其結果是我國藝術類學生的法律素養普遍較低,進而導致我國藝術市場持續不規範,文化產業難以繁榮。

  ***二***教材建設嚴重不足。長期以來,我國藝術法教材建設滯後,直至上世紀80年代才首次出現藝術法教材,目前數量仍然不多且問題突出,主要表現為:教學內容脫離我國藝術活動發展實際、實用性不強、教學體例刻板、內容缺乏創新、低水平重複等等。藝術法教材建設的不足阻礙了我國藝術法教學質量的提高。

  ***三***教學內容與藝術專業契合度不夠。我國現有藝術類院校的法律課程,教學內容並非為藝術類學生專門設計,沒有顧及藝術活動各環節的一般規律,啟迪意義不強。藝術類學生感性思維強,原有文化知識基礎不足,普遍認為法律深奧、抽象、高深,再加上教學內容與本專業的交叉契合程度不高,導致學生的興趣不足,排斥對專業法律知識的接受。我國藝術法相關課程往往由非法學專業老師擔任主講教師,“泛講社會故事+娛樂性視訊+照本宣科式講解”常成為課程的教授模式,教學內容嚴重淡化了藝術法基礎知識的傳授,主教者案例教學選取的隨機性與內容的“八卦”性,嚴重影響了教學效果。

  我國眾多的法律院校和藝術院校學術研究滯後,藝術法教學推廣不足。隨著依法治國的持續推進和藝術市場的迅猛發展,為了適應時代發展的需要,藝術類院校加強藝術法基礎研究、推進專業教材建設、變革教學內容、研究調整傳統的課程體系已經刻不容緩。

  二、加強藝術法學研究

  目前,我國藝術法研究嚴重滯後。主要表現為:首先,研究人員有限,所有研究成果幾乎全部直接或間接出自少數學者,大多數青年一代尚不能對於藝術法律問題進行獨立探索;其次,工作零散而不繫統,由於藝術法的研究學者幾乎都是各自為戰,相互之間缺乏必要的溝通和交流,導致國內的藝術法研究一盤散沙、極其缺乏導向性,這顯然不利於我們整合國內藝術法學研究資源對一些重大問題開展集中而系統的科研攻關;最後,社會成果轉化率低,我們的研究工作缺乏對藝術法教學、藝術法普及等實踐的推動作用。藝術法研究上的滯後,極大地限制了我國藝術法教育的發展。

  筆者認為,由於藝術法課程的授課物件主要為藝術專業學生及相關從業人員,所以相關研究應著力於從現有法律體系中梳理出關於藝術創作、藝術品流轉和保護、藝術家這個特殊群體的權利以及權利保護途徑等知識脈絡,並將其按照方便藝術專業學生接受的方式予以體系化。

  三、藝術法教育的內容

  ***一***藝術法課程體系的建構

  課程是教育的核心構成部分,是教育學的重要研究領域,課程體系合理與否決定了教育目的能否實現,構建專業、科學的藝術教育課程體系,將藝術法課程納入藝術專業教育課程體系成為我國提高藝術法教育水平的關鍵。藝術法在課程體系中的地位,因院校層次的不同而不同。藝術類高等院校以培養高層次藝術專業人才為己任,對畢業生的要求應是“專業精、知識面廣”,可以將藝術法設定為必修課程。對於師範或高職類學生,則可以選修課程形式進行藝術法教學。

  教材建設有待加強。目前,我國還缺少一部結構合理、內容設計科學的藝術法教材。一方面,這反映出當前藝術法學研究滯後的困窘;其次,這也表明我國迫切需要加強藝術法教材建設。從法律角度而言,藝術法的內容涉及眾多法律部門,借用法學專業教材顯然不妥,因此需要為藝術類專業學生量身定做、編制藝術法課程標準與教材。

  ***二***藝術法課程內容的選擇

  對藝術類院校學生加強藝術法教育,是為了提高專業人人才的法律意識,培養其在法律框架內從事藝術創作和其他藝術活動的自覺,提高藝術類人才運用法律維護自身權益的能力,推動藝術市場和文化事業的健康發展。因此,藝術法課程應能夠使教學物件對以下幾方面的法律問題有比較理性的認識:藝術表達自由及其限制、藝術品的智慧財產權保護、藝術品流轉以及文化遺產保護法律問題等等。所以,在藝術法課程設計中,重點應對藝術創作、藝術品的銷售、展覽、收藏等活動中可能遇到的有關鑑定、拍賣、智慧財產權、言論自由等法律問題以及訴訟基本知識進行較為詳盡的介紹,闡明處理有關問題的法律原理、基本知識和操作技巧。

  藝術法教學涉及眾多法律門類。國內法主要包括:智慧財產權法***專利法和版權法***、民法***合同法、債權法***、訴訟法***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稅法、刑法、行政法等。藝術院校學生缺乏法律專業基礎知識,藝術法的教學內容又涉及眾多法律領域,強調面面俱到,要求學生在有限的學習時間裡掌握上述各門類法律知識,顯然不太現實,也沒有必要。因此,我國的藝術法課程設定應堅持“因材施教、重點突出”的原則,著重向學生教授與藝術創作、藝術市場執行、權利保護、糾紛解決等聯絡最為緊密的法律知識。筆者認為,應側重於以下幾個方面:

  1、實體法

  ***1***主體的權利和義務。瞭解自身的權利與義務是學習法律的首要目的。這部分內容包括藝術創作自由及其界限、民事主體的權利與義務、專利權與版權的具體內容、藝術家對作品享有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藝術品流轉過程中合同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等。

  ***2***藝術創作及維權相關法律知識。包括對藝術家資助的法律問題;著作權和商標權的取得與喪失;侵權的民事責任;合同法基本知識;維權的法律技巧等。

  ***3***藝術品流轉法律制度。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商品流轉日益頻繁,由此引發的爭議迭起,藝術類院校學生理應瞭解和掌握藝術品流轉相關法律知識。這部分教學包括:藝術品轉讓、鑑定、委託管理以及藝術品流轉合同的簽訂與履行;藝術品拍賣法律制度等。

  2、程式法

  ***1***訴訟和仲裁法律制度。當藝術家的權利受到他人侵害或與他人因藝術品的保管、流轉等產生爭議時,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藝術家就不得不進入糾紛的法律解決程式。本部分重點介紹訴訟和仲裁法律知識,包括糾紛的解決途徑、起訴資格、起訴條件、訴訟時效、證據及其種類、在民事訴訟或仲裁過程中如何取得律師的幫助等。

  ***2***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基本知識。當代社會是國家公權力深入影響個人社會生活的社會,專利申請、版權登記等藝術活動各個環節,藝術家無時無刻不在同行政機關發生關係,我們的權利也無時無刻不在受到國家公權力的威脅,藝術類學生學習基本的行政救濟法律知識很有必要。在藝術法教學內容涉及中,這部分包括: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提起、受理、程式以及裁決結果的執行等。

  3、國際私法

  隨著全球化程序的深入推進,藝術品跨國轉讓日益頻繁,藝術類院校培養的專業人才應當具備一定的國際法律知識。這部分教學內容包括:藝術品保護相關國際公約及其主要內容、國際私法中的識別、衝突規範與系屬公式、我國對涉外藝術活動法律規範的主要內容、涉外藝術民事爭端的解決機制等。

  4、智慧財產權法

  智慧財產權意識的覺醒,事關藝術家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也關係到藝術創作的動力和源泉,藝術類院校學生是我國未來藝術人才的主力軍,理應具有相當的智慧財產權法律知識,瞭解《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等法律法規的主要內容。這些法律檔案主要調整和規範藝術創造、藝術品使用與轉讓、工商業標誌使用過程中產生的社會關係。商標權調整在商標的註冊、使用、管理和保護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係。專利權法調整因專利的確認和使用而產生的各種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著作權的主要內容有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

  四、結語

  我國的藝術法教育教育研究起步較晚,發展緩慢,應積極引鑑國外藝術法教育教學研究最新成果,結合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發展程序,把握教學物件特點,進行藝術法基礎研究、編制藝術法教學課程體系和教材,豐富藝術法教學實踐,為我國藝術法專門人才培養和藝術市場繁榮穩定發展奠定基礎。

  點選下頁還有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