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我國統計體制問題及改革策略

論文關 鍵詞:政府統計體制改革改革策略 體制問題 新國民經濟核算體系 統計報表制度 批發零售貿易 抽樣調查方法 市場經濟要求 
  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進入上世紀90年代以後,中國的政府統計體制改革不斷邁出新的步伐。如建立新國民經濟核算體系,實行新的統計報表制度,在批發零售貿易餐飲業、工業統計中應用抽樣調查方法……等等。但是,統計體制改革滯後、不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呼聲也始終不絕於耳,且日漸強烈。我國現行政府統計體制引發的問題如下: 
  1、直接導致地方統計資料不準 
  近年來。國家統計部門為提高和改進資料質量,付出了艱辛的勞動,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儘管如此。資料質量較差仍是困擾當前統計工作的一個重要問題之一。 


  2、限制了政府統計服務職能的充分發揮 
  長期以來,為政府服務,為領導服務。這種做法本沒有錯,但卻是不全面的,整個社會經濟、生活體系決不只是政府和領導,佔絕對多數的是廣大公眾和企業。政府統計這種傳統的服務模式,從觀念到服務方式上都限制了對統計資料資訊開發、利用的廣度和深度,限制了統計服務職能的充分發揮。 
  3、統計過剩 
  當今政府綜合統計中,統計過剩的現象普遍存在,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 
  第一重複統計。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在政府統計內部,工業統計、建築統計、房地產統計、貿易外經統計、第三產業統計等,這些專業統計中對所屬企業的職工人數、工資情況等都要進行統計,而作為綜合性質的人口與勞動工資統計仍要對上述情況進行統計,另外各種大型普查,即使是現時展開,也都要分別對被調查單位進行摸底統計。二是政府統計與部門統計之間,重複統計現象更為嚴重。第二多餘統計。如工業統計中的不變價工業總產值統計。第三過時統計。不適應當今市場經濟體制的一些舊的統計指標仍在沿用。第四,虛設統計。如“人口年齡分段,平均預期壽命,人均受教育”的年指標等,資料收集困難,實際效用不大。由於“虛設”,統計人員就“虛推”,結果就出現統計工作的“虛忙”。 

  4、統計的巨大浪費 
  我國整個社會的統計經費和人力資源並不充裕,大量的經費和人力卻因統計組織關係和不和諧而被浪費在重複調查上了,用了數倍的投入只獲得了同一個結果。 
  5、縣、鄉兩級政府統計部門難以承受巨大的工作壓力 
  在我國現行政府統計體制中,縣、鄉級統計部門是處在一個非常重要的位置上的。由於縣、鄉級統計部門直接面對調查物件,因此,不論是全面統計,還是大型普查、各種抽樣調查都離不開縣、鄉級統計部門,都得以縣級統計為基本動作點。但是由於統計體制的問題,目前縣、鄉級統計部門卻難以承受巨大的工作壓力,從而影響了整個政府統計的執行質量。 
  針對上述問題,我們認為改革應從以下方面人手。 
  第一,政府統計管理體制應實行分級垂直管理體制。 
  實行“集中統一領導、分級分類管理”仍是主流趨勢,我們設想應建立統一領導下的分級垂直管理體制。即:國家、省、市地級的統計機構垂直領導,由國家統計局實行人、財、物的全方位管理;同時,根據抽樣調查的需要,在不同的縣市設立垂直管理的抽樣調查隊伍。這樣,國家、省、市地的多數調查可以實行國家、省、市地三級一套樣本,進行超級彙總,達到“快、精、準”的目的,並能夠避免多個環節對統計資料造成的誤差,可以有效地保證國家、省、市地一級巨集觀決策所需要的資訊質量。 
  第二,政府統計部門按工作流程和行業設定內部機構,並強化綜合業務部門的組織協調職能。 
  目前分專業實施企業“一套表”的侷限性是顯而易見的。實施真正意義上的“一套表”,應該按“方案設計——資料採集——分析研究”工作流程來設計政府統計內設機構,以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以法人進行統計而不是以專業進行統計的要求。按照正常的統計工作流程,即規劃設計、採集加工、開發應用、協調保障設定政府統計部門的內部機國統計體制同題構,並將其管理職能和業務職能分開,形成“小機關、大調查機構、多中心”的格局。“小機關”是指行政機關要小,其職能是代表政府對全社會的統計工作進行管理,主要是進行統計的規劃設計、管理、統計資訊的對外發布以及統計執法和後勤保障工作。“大調查機構”是指統計資料的調查機構要龐大,其職能主要是進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重大資料的採集調查;“多中心”是指在政府綜合統計系統的內部要突出工作重點,強化綜合業務部門的職能。

第三,健全基層統計網路,保證“源頭”統計質量是做好全社會統計工作的基礎。 
  應建立健全各類基層統計機構,充實基層統計力量,形成完整的統計網路,並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實現統計基礎工作規範化。 
  第四,高度重視和大力發展民間統計。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髮展,各種行為日益社會化,資訊來源渠道多樣化,必然要求統計組織型別多元化,統計體制改革也必然要向建立“社會化大統計體系”方向發展。民間統計順應市場經濟發展的歷史潮流而產生,其作為政府綜合統計、部門統計、企業統計的必要而又有益的補充,是社會經濟統計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它的存在和加快發展是非常必要的。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社會各界對統計資訊的需求越來越大,形式也更加多樣化,政府綜合統計很難全面滿足社會各階層對微觀資訊的多樣化的需求。而大力發展民間統計,由民間統計來更多地承擔微觀資訊的調查和諮詢服務職能,不但可以更好地滿足市場和社會公眾的需求,而且可使政府綜合統計能夠把主要精力放在巨集觀統計資訊的蒐集、整理、分析方面,更好地為巨集觀決策服務。 
  第五,政府統計、部門統計、企業統計和民間統計要實現合理分工,建立起四位一體、共同發展的“全社會大統計體系”。 
  在集中管理前提下的“分散型統計”是我國統計發展的必然趨勢,這就決定了必須正確劃分政府綜合統計、部門統計、企業統計和民間統計四者之間的統計範圍、職能和許可權,實現四者之間的合理分工。合理分工的先決條件是要求政府綜合統計部門搞好統一規劃,要制定必要的制度和原則規範四者之間的關係,分清哪些應該由政府綜合統計負責,哪些應該由部門統計負責,哪些應該由企業統計負責,哪些應該由民間統計負責,並要明確各自的服務物件。 
  第六、消除統計調查各自為政、多頭對下、主觀隨意的行為,依法規範政府統計調查工作。 
  統計調查是政府統計的最基本職能,政府部門在行使統計調查職能時,必然要涉及到被調查者的權益。因此,在市場經濟國家裡開展統計調查時是嚴格依法進行,一般來講有法定填報義務的調查表都要有法律根據,通常要在調查表中註明法律依據,並且將統計調查制度通過一定的渠道向社會公佈。市場經濟國家的統計調查一般都分為強制性統計調查與自願性的統計調查,強制性統計調查填報的物件一般是企業,調查的內容是經濟類,要求被調查者必須要填報的,否則要追究法律責任;自願性調查物件一般是公民個人,調查內容是社會類,被調查者可以填報也可以拒絕填報。 
  第七,依法規範統計調查行為是統計法制建設的重要內容,也是依法維護被調查者權益的重要舉措。 
  一要完善統計調查專案立法。全國性的重大普查專案經全國人大批准立法;地方普查專案由地方人大批准設立地方法規;國家範圍內開展的經常性統計調查專案,經國家院批准以法規形式釋出;地方經常性的統計調查專案由地方政府批准釋出。二要政府統計調查實施基層“一套表”。按照國外的通常做法,應當將現行的固定資產投資和勞動工資統計指標,納入工業、服務業調查表中,以減少統計部門自身多頭向企業佈置報表問題。三要實行國家與地方統計調查專案分開。在國家統計調查表中不允許載入地方所需統計指標和分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