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辭退員工離職證明範本

  生活中總會遇見一些困難,在職場生活中遇到最大的問題是辭退,還有辭退後離職證明的書寫問題。今天小編為你們整理了,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解除勞動合同離職證明範本

  公司離職證明範本:

  離職證明

  茲證明xxx先生/女士/小姐原系我公司 市場開發部 職員,在職時間為20xx年01月01日至20xx年07月31日。現已辦理完所有離職手續。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20xx年xx月xx日

  二、要求單位開具解除勞動合同離職證明書時的必須注意事項

  1、會涉及到領取失業救濟金的問題,所以解除合同證明書一定要標明是對合同終止或者公司提出解除。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50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3、在此過程中,公司有勞動違法行為,可直接向公司的工商註冊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處理或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解決。

  三、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三定律

  1、 除了法定條件,任何約定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均無效***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不是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就協商排斥其他法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2、 任何約定違約金、賠償金的,均無效;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除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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