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衣衛的官職等級
錦衣衛,明朝專有軍政蒐集情報機構,作為皇帝侍衛的軍事機構,錦衣衛主要職能為“掌直駕侍衛、巡查緝捕”, 其首領稱為錦衣衛指揮使,一般由皇帝的親信武將擔任,直接向皇帝負責。可以逮捕任何人,包括皇親國戚,並進行不公開的審訊。下面由小編給大家整理了相關知識,希望可以幫到大家!
錦衣衛官職等級
指揮使一人,正三品;
指揮同知二人,從三品;
指揮僉事二人,正四品;
鎮撫使二人,從四品;
十四所千戶十四人,正五品;
副千戶,從五品;
百戶,正六品;
試百戶,從六品;
總旗,正七品;
小旗,從七品。
下屬有、校尉、力士,對外有參某某事、校令,另有精通多國語言的翻譯***如憲宗朝張渺正***。
錦衣衛制服配置
錦衣衛高階官員有三種服飾:蟒服、飛魚服和鬥牛服。
蟒袍
蟒袍是一種皇帝的賜服,穿蟒袍要戴玉帶。蟒袍與皇帝所穿的龍袞服相似,本不在官服之列,而是明朝內使監宦官、宰輔蒙恩特賞的賜服。獲得這類賜服被認為是極大的榮寵。
明《萬曆野獲編·補遺》卷二說:“蟒衣如像龍之服,與至尊所御袍相肖,但減一爪耳。”
《明史·輿服志》:“宦官在帝左右必蟒服,……繡蟒於左右,系以鸞帶。……次則飛魚……。單蟒面皆斜向,坐蟒則正向,尤貴。又有膝襴者,亦如曳撒,上有蟒補,當膝處橫織細雲蟒,蓋南郊及山陵扈從,便於乘馬也。或召對燕見,君臣皆不用袍而用此。第蟒有五爪四爪之分,襴有紅、黃之別耳。”
這段記載可知,蟒衣有單蟒,即繡兩條行蟒紋於衣襟左右。有坐蟒,即除左右襟兩條行蟒外,在前胸後背加正面坐蟒紋,這是尊貴的式樣。至於曳撒是一種袍裙式服裝,於前胸後背飾蟒紋外,另在袍裙當膝處飾橫條式雲蟒紋裝飾,稱為膝襴。
飛魚服
飛魚
《山海經》:“其狀如豚而赤文,服之不雷,可以御兵。”具有神話色彩。
《林邑國記》:“飛魚身圓,長丈餘,羽重沓,翼如胡蟬。”是一種龍頭、有翼、魚尾形的神話動物。
《明史·輿服志》:“嘉靖十六年,群臣朝於駐蹕所,兵部尚書張瓚服蟒。帝怒曰:‘尚書二品,何自服蟒’。張瓚對曰:‘所服乃欽賜飛魚服,鮮明類蟒,非蟒也’”。
飛魚類蟒,亦有二角。所謂飛魚紋,是作蟒形而加魚鰭魚尾為稍異,非真作飛魚形。飛魚紋,《山海經·海外西經》:“龍魚陵居在其北,狀如狸。”因能飛,所以一名飛魚,頭如龍,魚身一角,服式為衣分上下二截相連,下有分幅,二旁有襞積。
飛魚服是次於蟒袍的一種隆重服飾。至正德年間,如武弁自參***將***遊***擊***以下,都得飛魚服。嘉靖、隆慶年年間,這種服飾也頌及六部大臣及出鎮視師大帥等,有賞賜而服者。官員要有一定品級才允許著飛魚服。
鬥牛服
明朝賜予一品官員的官服,上繡虯屬獸鬥牛,故名。
清《淥水亭雜識》卷二:“ 明朝翰林官,五品多借三品服色,講官破格有賜鬥牛服者。”
《明史·輿服志三》:鬥牛服與蟒服、飛魚服,因服裝的紋飾,都與皇帝所穿的龍袞服相似,本不在品官服制度之內,而是明朝內使監宦官、宰輔蒙恩特賞的賜服。獲得這類賜服被認為是極大的榮寵。鬥牛服是次於蟒服、飛魚服的一種隆重服飾。
《晉書·張華傳》:晉惠帝時,廣武侯張華見斗牛之間常有紫氣,請通曉天文的雷煥去詢問,雷煥說是豐城寶劍之精,上徹於天,就讓雷煥為豐城令。煥到任,掘獄屋基得一石函,中有雙劍,刻題一曰龍泉,一曰太阿。乃一以送華,一以自佩。後張華被殺,劍忽不見。雷煥死後,其子持劍過延平津,船至江中,劍忽躍出,墮水。但見二龍蟠縈有文章,水泯警沸,於是失劍。
《天水冰山錄》:著從嚴嵩家抄沒的財產名錄,其中有五爪雲龍過肩妝花段***緞***,各種顏色質料的蟒龍紋衣料。如蟒龍補、過肩蟒龍。蟒、蟒補、過肩蟒、過肩雲蟒、百花蟒;鬥牛、鬥牛補、鬥牛過肩、鬥牛過肩補;飛魚、飛魚補、飛魚過肩、飛魚通袖等各式衣、圓領、袍、襖、女衣、女袍、女襖、女披風等成衣和織成衣料,即按照成衣款式的結構裁片排料而織制的服裝匹料。明代鬥牛服在北京南苑葦子坑明墓、南京太平門外板倉村明墓、廣州郊區明墓均有實物發現。[2]
錦衣衛影響評價
由於錦衣衛是由皇帝直接管轄,朝中的其他官員根本無法對他們干擾,因而使得錦衣衛可以處理牽扯朝廷官員的大案,並直接呈送皇帝。所以,朝中官員多畏懼錦衣衛。但是,錦衣衛的刑訊範圍只針對官員士大夫,所以一般不會審訊以及捉拿普通百姓。普通的百姓刑、民事案件只通過正常的司法進行處理。
洪武時期,因為錦衣衛有非法凌辱、虐待囚犯的行為,朱元璋下詔焚燬錦衣衛刑具,廢除了他們的這項職能。明成祖朱棣登基之後,恢復了錦衣衛的所有權力,並有所加強。他設定了北鎮撫司,專理“詔獄”,可以直接逮捕和拷問犯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這些司法機關無權過問。明憲宗成化年間又增鑄了北鎮撫司印信,一切刑獄專呈皇帝,毋須通過指揮使轉達,使錦衣衛北鎮撫司成為皇帝直轄的司法機構,權力達到極致。
負責偵察、緝捕的錦衣衛官校稱為“緹騎”。由於權力缺乏限制,他們為了邀功請賞而羅織罪名,不擇手段地擴大牽連範圍,製造的冤假錯案不勝列舉。
另外,錦衣衛擁有特權,無形中令他們可胡作非為、貪贓枉法而又得到了皇帝的“屏障”保護,造成了社會的混亂不堪。所以說,明之亡於廠衛,是間接引起明朝滅亡的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