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相關知識

  自學是對自學者進行的以學歷考試為主的高等教育國家考試,是個人自學、社會助學和國家考試相結合的高等教育形式,以下是由小編整理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國家考試機構

  ***一***全國考委: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考委”***在國家教育委員會領導下,負責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全國考委由國務院教育、計劃、財政、勞動人事部門的負責人,軍隊和有關人民團體的負責人,以及部分高等學校的校***院***長、專家、學者組成。

  “國家教育委員會”設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管理機構,該機構同時作為全國考委的日常辦事機構。

  ***二***專業委員會:全國考委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負責擬訂專業考試計劃和課程自學考試大綱,組織編寫和推薦適合自學的高等教育教材,對本專業考試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質量評估。

  地方考試機構

  ***一***省考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簡稱省考委***。

  ***二***省考辦:各省***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設省考委的工作管理機構***簡稱省考辦***,同時作為省考委的日常辦事機構。

  ***三***地市考委: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所轄地區***以下簡稱地區***、市、直轄市的市轄區設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委員會***簡稱地市考委***。

  ***四***主考學校:主考學校由省考委遴選專業師資力量較強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擔任。主考學校在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上接受省考委的領導,參與命題和評卷,負責有關實踐性學習環節的考核,在畢業證書上副署,辦理省考委交辦的其他有關工作。主考學校應設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辦事機構,根據任務配備專職工作人員,所需編制列入學校總編制數內,由學校主管部門解決。

  全國考委、省考委、地市考委、專業委員會的工作職責在《條例》中都有明確規定。

  自考制度

  上個世紀八十年代初,隨著我國經濟建設步伐加快,社會需要大批專門人才,對學習的願望十分強烈,已有的高等教育形式難以滿足社會的需求。在小平同志提出的改革開放方針指引下,教育部著手組織研究建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製度。1980年10月北京市政府作出“關於建立高等教育自學考核制度的決定”。於1981年經國務院批准建立,主要有專科、本科等學歷層次,與普通高等院校的學歷層次水平的要求一致。《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國家實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製度,經考試合格的,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了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製度的性質,以及它在我國高等教育基本制度中的重要地位。

  命題由全國考委統籌安排,分別採取全國統一命題、區域命題、省級命題三種辦法。試題***包括副題***及參考答案,評分標準啟用前屬絕密材料。

  各專業考試計劃的安排,專科***基礎科***一般為3—4年,本科一般為4—5年。

  按照專業考試計劃的要求,每門課程進行一次性考試。課程考試合格者,發給單科合格證書,並按規定計算學分,不及格者,可參加下一次該科目的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