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行測合同法基本常識

  合同法內容較多,是公務員行測考試考察的重要法律常識,為了幫助大家方便記憶,下面小編為大家帶來,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合同法基本常識1.要約

  要約是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訂立合同的條件,希望對方能完全接受此條件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一方稱為要約人,受領要約的一方稱為受要約人。

  特徵: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明確。

  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表明一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的拘束。

  要約必須到達。大多數國家的法律都規定,要約必須於送達受要約人時才能產生效力。

  重要法條《合同法》

  第十六條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採用資料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資料電文的,該資料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資料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第十七條 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合同法基本常識2.承諾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即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全部條件而與要約人成立合同。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承諾的法律效力在於,承諾一經作出,並送達要約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約人不得加以拒絕。

  特徵: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

  承諾必須是在有效時間內作出。所謂有效時間,是指要約定有答覆期限的,規定的期限內即為有效時間;要約無答覆期限的,通常認為合理的時間***如信件、電報往來及受要約人考慮問題所需要的時間***,即為有效時間。

  承諾必須與要約的內容完全一致。即承諾必須是無條件地接受要約的所有條件。據此,凡是第三者對要約人所作的“承諾”,凡是超過規定時間的承諾***有的也叫“遲到的承諾”***,凡是內容與要約不相一致的承諾,都不是有效的承諾,而是一項新的要約或反要約,必須經原要約人承諾後才能成立合同。

  重要法條《合同法》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第二十二條 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合同法基本常識3.合同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是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的簡稱,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違約責任的形式,即承擔違約責任的具體方式。對此,《民法通則》第111條和《合同法》第107條作了明文規定。《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據此,違約責任有三種基本形式,即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和賠償損失。當然,除此之外,違約責任還有其他形式,如違約金和定金責任。

  重要法條《合同法》

  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合同法基本常識4.買賣合同

  買賣合同是一方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另一方,另一方支付價款的合同。轉移所有權的一方為出賣人或賣方,支付價款而取得所有權的一方為買受人或者買方。

  特徵:買賣合同是有償合同。買賣合同的實質是以等價有償方式轉讓標的物的所有權,即出賣人移轉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方,買方向出賣人支付價款。這是買賣合同的基本特徵,使其與贈與合同相區別。

  買賣合同是雙務合同。在買賣合同中,買方和賣方都享有一定的權利,承擔一定的義務。而且,其權利和義務存在對應關係,即買方的權利就是賣方的義務,買方的義務就是賣方的權利。

  買賣合同是諾成合同。買賣合同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需要交付標的物。

  買賣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通常情況下,買賣合同的成立、有效並不需要具備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重要法條《合同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二條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同法基本常識5.贈與合同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把自己的財產無償地送給受贈人,受贈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贈與合同可以發生在個人對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相互之間。贈與的財產不限於所有權的移轉,如抵押權、地役權的設定,均可作為贈與的標的。

  特徵:贈與合同一般具有下列性質:①雙方行為。贈與合同須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贈與人有贈與的表示,但受贈人並沒有接受的意思,則合同仍不能成立。②無償行為。原則上受贈人並不因贈與合同而承擔義務,故為單務合同。

  重要法條《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合同法基本常識6.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後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如售貨時多收貨款,拾得遺失物據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稱受益人,遭受損害的人稱受害人。不當得利的取得,不是由於受益人針對受害人而為的違法行為,而是由於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誤解或過錯所造成的。受益人與受害人之間因此形成債的關係,受益人為債務人,受害人為債權人。

  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沒有合法根據或得知合法根據已經喪失後,有義務將已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害人。

  返還不當得利的方法有二:***1***原物返還,即當原物尚存時,應返還原物。***2***作價返還,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則可作價償還。

  特徵:雙方當事人必須一方為受益人,他方為受害人。

  受益人取得利益與受害人遭受損害之間必須有因果關係。

  受益人取得利益沒有合法根據,即既沒有法律上、也沒有合同上的根據,或曾有合法根據,但後來喪失了這一合法根據。

  重要法條《合同法》

  第九十二條 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合同法基本常識7.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是指當事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他人謀利益,管理事物。

  無因管理行為是一種自發性的行為,無因管理人有義務進行適當管理,對於無因管理行為人的合法權益,應及時給予保護。

  在無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務的人稱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務的人稱本人。通常管理人是債權人,本人是債務人。

  特徵:管理人要有管理他人事務的行為;必須要有為維護他人利益而進行管理的意思;必須是沒有法律的義務,即既沒有法律規定的義務,又沒有合同規定的義務。

  在性質上,無因管理是一種事實行為。無因管理有真正無因管理和不真正無因管理兩種型別,真正無因管理包含適法無因管理和不適法無因管理,不真正無因管理包含誤信管理、不法管理和幻想管理,不同型別的無因管理,其構成要件不同,產生的法律效果亦不同。

  重要法條《民法通則》

  第九十三條 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