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計算基數中工資的確定

  工資基數可以理解為基本工資,基本工資的構成包括除獎金、加班加點工資以及特殊勞動補償性津貼***如夜班津貼、高溫、低溫下、有毒有害津貼、流動施工津貼等***外的一切工資報酬。下面小編就為大家解開,希望能幫到你。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如何確定?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在計算經濟補償時,以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或基本工資作為計算基數,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這就必須理解“工資”的含義。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五十三條規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實踐中勞動者的工資一般有基本工資、應發工資、實發工資之分。基本工資通常是用人單位給勞動者設定的底薪,一般未包括加班工資、津貼、補貼、福利待遇等。應發工資是指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按照法律規定應當獲得的全部工資,包括了基本工資、加班工資、獎金、津貼等。實發工資是勞動者每月實際拿到的工資,通常會被扣減一些費用,比如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所得稅,扣伙食費、房租費等,勞動者實際到手的金額通常會比應發工資少。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應當以勞動者的應發工資作為基數,而不是以基本工資、實發工資為基數。基本工資僅僅是勞動者工資的一部分,顯然不能作為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而實發工資並不能真實體現勞動者的工資水平,比如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支付加班費、剋扣工資等違法行為都可導致實發工資低於勞動者實際的工資,顯然也不能作為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

  【典型案例】某公司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與部分員工解除合同,員工李某因經濟補償金計算問題與單位發生爭議,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公司每月實發給李某的工資為1900元/月,李某工資由基本工資1300元+加班工資300元+崗位津貼200元+住房補貼100元+津貼100元組成,公司每月在發放工資時扣減伙食費100元,實際每月發放1900元。李某要求按照2000元的標準計算補償金,而公司開始要求按照1300元的標準計算補償金,後公司作出讓步,只同意按照1900元作為基數計算。

  【楊勤律師評析】本案公司要求以李某的基本工資1300元計算經濟補償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同樣,以1900元作為基數也是錯誤的,李某雖每月實際到手的工資為1900元,但這是公司扣減伙食費後的工資額,並非李某的應得工資,應以2000元作為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

  【操作指引】工資是一個總額的概念,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在計算經濟補償金時,應當以勞動者的應發工資作為計算基數。

  工資基數的應用

  繳費工資基數是指企業或職工個人用於計算繳納養老保險費用的工資基數,用此基數乘以規定的繳費比例,即為企業或個人繳費金額。其中企業繳費,一般以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為繳費工資基數;職工個人一般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為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工資基數。工資基數就是用來作為交金依據的,基本工資是你實際拿到手的稅前工資,基本工資不得低於本地最低工資標準。

  基數的數學含義

  在數學上,基數***cardinalnumber***也叫勢***cardinality***,指集合論中刻畫任意集合所含元素數量多少的一個概念。兩個能夠建立元素間一一對應的集合稱為互相對等集合。例如3個人的集合和3匹馬的集合可以建立一一對應,是兩個對等的集合。根據對等這種關係對集合進行分類,凡是互相對等的集合就劃入同一類。這樣,每一個集合都被劃入了某一類。任意一個集合A所屬的類就稱為集合A的基數,記作***或|A|,或cardA***。這樣,當A與B同屬一個類時,A與B就有相同的基數,即。而當A與B不同屬一個類時,它們的基數也不同。即。如果把單元素集的基數記作1,兩個元素的集合的基數記作2,等等,則任一個有限集的基數就與通常意義下的自然數一致。空集?的基數也記作σ。於是有限集的基數也就是傳統概念下的“個數”。但是,對於無窮集,傳統概念沒有個數,而按基數概念,無窮集也有基數,例如,任一可數集***也稱可列集***與自然數集N有相同的基數,即所有可數集是等基數集。不但如此,還可以證明實數集R與可數集的基數不同,即。所以集合的基數是個數概念的推廣。基數可以比較大小。假設A,B的基數分別是a,β,即=a,=β,如果A與B的某個子集對等,就稱A的基數不大於B的基數,記作a≤β,或β≥a。如果a≤β,但a≠β***即A與B不對等***,就稱A的基數小於B的基數,記作a<β,或β>a。基數可以進行運算。設=a,=β,且A∩B=,則規定為a與β之和記作=a+β。設=a,=β,A×B為A與B的積集,規定為a與β的積,記作=a·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