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在合同中需不需要註明
我們都知道,勞動者個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是要簽訂合同的,那合同總是要規定加班費的嗎?加班費需要特別註明的嗎?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合同中是否要註明加班費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合同中是否要註明加班費
《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57點規定:
勞動者加班工資計算基數應為勞動者應得的工資,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補貼等貨幣性收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明確約定獎金、津貼、補貼等項自不作為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的,從其約定,但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除外。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書面約定實際支付的工資是否包含加班工資,但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已支付的工資包含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和加班工資的,可以認定用人單位已支付的工資包含加班工資,但折算後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計件工資的勞動定額明顯不合理的除外。
從上述看來,在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加班費”,但合同條款不能顯失公平,同時要滿足以下條件:
1、勞資雙方約定的加班工資數目和加班時間必須明確,簡單地規定月工資包含加班費有避重就輕之嫌。
2、約定“工資已包含加班費”的加班時間,最多不可超過《勞動法》規定的每月36小時的限額。如果約定的加班時間超過每月36小時,超出部門應視為違法超時加班,應當另行計算加班費。
3、折算後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如果折算後的時薪低於法定最低工資標準,超過法定工作時間為加班時間,加班工資以最低工資標準,按法律規定標準計算。
因此,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事先約定工資標準中包含加班費,卻未約定加班費的具體數額,由此合同條款產生歧義時,如果實際執行中確實既有平時延長工作時間,又有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加班的情況,用人單位應補足勞動者加班費差額。
加班費的支付規定
《勞動合同法》僅就勞動合同進行規定的法律,其中不涉及工作時間的具體規定,加班問題屬於關於工作時間的規定,依然按原有的《勞動法》執行。即《勞動法》的下列規定: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 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 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 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 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 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相關規定: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 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 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 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加班費的計算方法
確定了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後,還必須區分不同情況,才能準確計算出加班費,實踐操作中具體要把握以下幾點:
1、標準工時制度的加班費計算。按照勞動部《關於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1***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2***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3***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2、綜合計算工時制度的加班費計算。按照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和《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覆函》規定,經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在綜合計算週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按《勞動法》第44第1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第44第3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3、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加班費的計算。一般情況下,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企業不需要支付加班費。但是應當注意,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職工工作的,仍然應當按照不低於本人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費。
4、實行計件工資制度的加班費計算。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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