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支付標準是不是單位自定

  單位安排員工加班的情況下,就需要按照規定支付員工相應的加班費,那加班費的支付標準是什麼呢?單位能不能自定標準?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單位自定能否加班費支付標準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單位自定能否加班費支付標準

  用人單位可以自定加班工資的計算標準,但必須比法律的規定更高。工資,包括加班工資的法律規定,屬於勞動規範的基準法規定。簡單的說,基準法就是“底線”,高不限、低不許。150%、200%、300%,這三個延長工時的工資支付標準,是國家制訂的最低支付標準,任何用人單位都可以制訂符合自身特點的工資支付標準,但只能比法定標準更高不能低。另外,有些單位“一刀切”,不論什麼崗位的員工,也不論月工資多少,凡是在“黃金週”期間上班的一律按統一的標準支付,這是不完全正確的。對於工資低的員工,如果單位的支付標準,高於他的基本工資計算所得加班工資,那麼是許可的。但對於基本工資比較高的員工來說,實得的加班工資就可能低於法定標準了。所以,加班工資的支付還是要因人而異的。

  國家規定的加班費支付標準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職工能否拒絕加班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超過標準工作時間工作,稱為加班加點。正常情況下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首先必須是由於生產經營需要,其次要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用人單位不得強迫勞動者加班,也就是說勞動者若不同意加班有權拒絕。除此之外,延長工作時間的長度也不是隨意的,一般每日不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個月不得超過36小時。

  但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是由於下列情況,勞動者不得拒絕:一是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或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二是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

  懷孕7個月以上和在哺乳未滿1週歲的嬰兒期間的女職工任何情況下都可以拒絕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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