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計算基數可不可以自行約定

  加班費是的計算是根據基數來進行的,那加班費的計算基數是怎麼確定的呢?能不能自行約定呢?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加班費計算基數能否自行約定

  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工作日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單位應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單位應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對於計算的基數,實行計時工資的用人單位,指的是用人單位規定的其本人的基本工資,其計算方法是:用月基本工資除以月法定工作天數即得日工資,用日工資除以日工作時間即得小時工資。實行計件工資的用人單位,指的是勞動者在加班加點的工作時間內應得的計件工資。

  依據上述規定,在雙方沒有約定的情形下,加班工資基數將按照本人的基本工資來計算,即以月基本工資除以月平均工作小時數,得出小時工資標準,然後再按照《勞動法》第44條的規定來計算。

  加班費基數計算的原則

  1、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於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2、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按以上原則計算的假期工資基數均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加班費計算基數,應當特別注意以下兩點:

  1、加班費計算基數不得畸低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標準。用人單位員工工資結構通常分很多細項,但計算加班費時僅以“基本工資”或“底薪”作為計算基數,這種情況相對較多,偶爾有用人單位以“基本工資”或“底薪”與其他工資專案之和作為計算基數,也並沒有包括所有工資專案。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加班費計算基數畸低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標準,該約定將因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歸於無效。

  2、加班費計算基數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標準是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底線,也是法律關於工資的強制性規定,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因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加班費計算基數,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否則該約定將因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歸於無效。

  加班費的計算方法

  1、用人單位在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休息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可以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應當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2、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不一定是勞動者的全部工資。在確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時,勞動合同中對工資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員工代表通過集體協商,在集體合同中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正常出勤月工資的70%確定。要注意的是,如果上述辦法確定的加班工資計算基數低於最低工資的,則要按最低工資計算。

  3、計算加班工資時,日工資按平均每月工作時間20.92天折算,小時工資則在日工資的基礎上再除以8小時。即五一長假期間每日的加班工資計算方法為:

  節假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0.92×300%

  休息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0.92×200%

  注意:現在***2008年***法定節假日有11天。日工資按平均每月工作時間20.83天

  節假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0.83×300%

  休息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0.83×200%

  4、根據1999年國務院令《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規定,全體公民放假的法定節假日為元旦1天、春節、勞動節和國慶節各3天,共計10天,而休息日一般為星期六和星期天,即通常所說的雙休日。因為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的性質不同,所以加班工資也不一樣,節假日的加班工資要高於休息日的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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