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基數的計算方法是什麼
職工被安排加班單位就需要支付加班費的,而對於加班費就會涉及到加班費的計算,加班費的計算最重要的就是計算基數,那基數是怎麼算的呢?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加班費基數的計算方法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加班費基數的計算方法
要準確計算加班費,首先必須正確確定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實踐操作中具體要把握以下幾點:
1、如果勞動合同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應當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準。應當注意的是,如果勞動合同的工資專案分為“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職務工資”等,應當以各項工資的總和作為基數計發加班費,不能以“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或“職務工資”單獨一項作為計算基數。
2、如果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時,應當以實際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凡是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都屬於實際工資,具體包括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 中規定“工資總額”的幾個組成部分。但是應當注意一點,在以實際工資都可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時,加班費、伙食補助和勞動保護補貼等應當扣除,不能列入計算範圍。
3、在確定職工日平均工資和小時平均工資時,應當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規定 ,以每月工作時間為20.92天和167.4小時進行折算。
4、實行計件工資的,應當以法定時間內的計件單價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5、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低於當地當年的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以日、時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
加班費的計算規定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一***8小時外加點:根據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 “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因此,如果安排勞動者在每天8小時之外延長工作時間的,就應該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於150%的工資;
***二***休息日加班:如果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就應該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於200%的工資
***三***法定節日加班:根據1999年9月18日國務院頒佈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270號***第二條規定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由原來的7天改為10天,即: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節,放假3天***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勞動節,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4***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也就是說,以上日期就是法定休假日,如果在以上日期安排勞動者工作的,就應該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於300%的工資。
***四***計件工資時的加班加點: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五***綜合計算工時的加點:依據我國勞動與社會保障部2000年3月17日頒發的《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調整為20.92天和167.4小時。”因此,實行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如果月平均工作天數超過20.92天,或者月平均工作時間超過167.4小時的,應該視為加點,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於150%的工資。
每月制度工作天數***即月平均工作天數***明確規定為20.92天,月平均工作時間為167.4小時。
不同工時制度的加班費規定
確定了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後,還必須區分不同情況,才能準確計算出加班費,實踐操作中具體要把握以下幾點:
1、標準工時制度的加班費計算。
按照勞動部《關於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1***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2***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3***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2、綜合計算工時制度的加班費計算。
按照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和《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覆函》規定,經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在綜合計算週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按《勞動法》第44第1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第44第3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3、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加班費的計算。
一般情況下,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企業不需要支付加班費。但是應當注意,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職工工作的,仍然應當按照不低於本人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費。
4、實行計件工資制度的加班費計算。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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