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人社總結
公民的法律參與對於法治秩序的生成和發展具有重要的促動作用。下面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希望大家喜歡。
篇一
一、法制與法治
“法制”一詞,古已有之。但對其意義,歷來有不同的解釋。在我國,“法制”的用法首見於《禮記•月令》:“是月也,命有司,修法制,繕囹圄,具桎梏,禁止奸,懼罪邪。”此處所謂法制,乃指國法、法律或典章制度,強調法律制度的形式意義。也就是說,任何法律制度,只要是國家***或官府***創造的,即使是酷法、惡法,或專橫之法,也屬法制,具有一律遵守的效力。在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法制不過是人治之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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