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氣購銷合同***2***
液化氣購銷合同範文篇三
本合同由 ***以下簡稱“甲方”***和 ***以下簡稱“乙方”***於20**年【**】月【**】日在【**省**市】簽訂。
鑑於:
***1***甲方同意按本合同所列的條款和條件購買和接收由乙方銷售並委託企業運輸的福建進口液化天然氣***LNG***;
***2***乙方同意按本合同所列的條款和條件將福建、江蘇等地進口液化天然氣***LNG***運輸並銷售給甲方;為此,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基於平等、自願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就有關福建進口液化天然氣購銷和運輸事宜達成本合同如下條款:
第一條 定義和解釋
除非上下文另有規定,本合同中的下列措辭具有以下所述含義:
***1*** “福建、江蘇進口液化天然氣”:指由福建莆田、江蘇如東等地液化天然氣接收站從國外進口的船運液化天然氣。
***2*** “日”:指從任何一個公曆日,自該日00:00時起至該日24:00時止的期間。
***3*** “周”:指從任何一個公曆周第一日00:00時起至該公曆周最後一日24:00時止的期間,星期一為公曆周的第一日。
***4*** “月”:指從某個公曆月第一日00:00時起至該公曆月最後一日24:00時止的期間。
***5*** 結算月:每個公曆月為結算月。
***6*** 結算日:公曆月的最後一天為結算日。
***7*** “時間”:除非另有規定,本合同所提及的任何時間均指北京時間。
***8*** 標準立方米:指一個大氣壓下,20℃時1立方米天然氣的體積。
第二條 合同期限及用氣數量和範圍
2.1 本合同約定的有效期限:自20**年 ** 月**日起,至20**年 ** 月**日止。
2.2 本合同約定的購銷數量:液化天然氣約 ** 噸/月。
2.3本合同項下天然氣的用氣範圍為:甲方產權LNG接收氣化站。
2.4所有氣量的指定均按每車19.5噸的整數倍。
第三條 標的物及質量
3.1 合同約定的標的物為福建、江蘇等地進口液化天然氣***以下簡稱“天然氣”***。
3.2 乙方銷售給甲方的天然氣質量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天然氣》***GB 17820-1999***中所規定的二類天然氣標準。
3.3 除第3.2款約定的標準外,乙方不再向甲方提供其他氣質證明。
第四條 計劃上報與確認
4.1甲方需在月底五日前,向乙方報下月的用氣計劃。
4.2甲方需提前一天,向報下一個三日用氣計劃。
4.3乙方在平衡氣源採購月計劃後,提前二日向甲方下達月度供應計劃,並由甲方確認。
4.4乙方在平衡氣源採購三日計劃後,向甲方下達下一個三日供應計劃,並由甲方確認。
4.5甲方可在當日發車前臨時變更當日供應計劃,原則上發車後則不允許改變當日供應計劃。原則上變更當日供應計劃,只允許減少供應。乙方改變計劃,需提前一天通知甲方。
第五條 價格確認及調整
5.1.價格
5.1.1 乙方經甲方確認的價格包含以下內容:液化天然氣***LNG***價格、自福建***LNG***莆田、江蘇如東接收站至甲方位於****產權LNG接收站的運費。
5.1.2以上價格均為含稅價,由乙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採用一票制。
5.2價格的確認
5.2.1乙方定期向甲方釋出液化天然氣***LNG***銷售價格,甲方在收到上述價格履行確認手續後,此價格將成為乙方向甲方銷售的液化天然氣***LNG***價格,直至下次釋出。
5.2.2乙方自簽定本合同後的第一次釋出的液化天然氣***LNG***價格為****元***人民幣***/噸。
5.2.價格調整
5.3.1 如遇國家或區域行政性氣源價格政策調整、上游氣源單位價格調整等情況,造成乙方實際採購成本增加,則乙方有權隨之相應調整氣費價格。
5.3.2 如遇國家或區域行政性燃油價格上漲、運輸行業行政性收費上漲等情況,造成乙方實際運輸成本增加,則乙方有權隨之相應調整氣費價格。
5.3.3 合同簽訂後,在實際運營中乙方將根據實際運營情況***如氣量、路況、加卸氣時間、當地燃油價格、路橋費等***重新核定價格,並對簽訂合同時約定的價格進行上調或下調,甲方若對價格調整有異議,雙方協商不成,則合同自動失效。
第六條 付款
6.1甲方根據甲方用氣計劃,採取先到貨後付款方式。
6.2 甲方以銀行電匯方式向乙方支付氣費和運費,匯款後將銀行回執單以傳真形式發至乙方。
第七條 結算
7.1 本合同項下的天然氣氣費和運費每月結算一次,每月最後一天為結算日。
7.2 甲乙雙方須密切配合,每月分三次***10日/20日及開票當日***進行結算資料核對,乙方根據核對結果和當前月的價格在結算日進行結算並開票。
7.3 結算日後3個工作日內,乙方將給甲方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寄出。
7.4結算後,如預付款存在餘額,則該餘額自動轉入下一週期預付款,甲方在下一週期的預付款則相應減少,如預付款與結算款之間存在差額,則甲方需在下一週期預付款中補齊差額。
第八條 交付
8.1 交付地點及聯絡人。
8.1.1甲方指定的LNG交付地點為:
8.1.2交付地點負責人為:
***: 手機 辦公電話
傳真 / Email /
8.2 交付分工:天然氣解除安裝時,甲方操作人員負責儲配站內所屬裝置、工具或部件的操作;乙方委託單位的駕駛員負責運輸車輛所屬裝置、工具或部件的操作。
8.3 交付風險轉移:天然氣解除安裝時,須由甲方與乙方共同配合,以裝卸介面連線法蘭片為交接點,交接點前天然氣的風險由乙方承擔,交接點後天然氣的風險由甲方承擔。
8.4 交付氣量。
8.4.1甲方應在氣量交割單上簽字確認接收數量,並由接收人簽字、加蓋卸貨專用章。
8.4.2乙方駕駛員應在氣量交割單上簽字以確認甲方接收數量。
第九條 計量
9.1 按照本合同交付的天然氣,LNG以重量計量,單位為噸,計量工具為汽車地衡。
9.2如每車計量差在一定範圍內***LNG計量差在正負1%之內,20噸車即200公斤內,屬於正常誤差***雙方互不追究。如每車計量差超過正負1%範圍,計量值為:LNG裝車設施汽車地衡計量值加上計量差大於正百分之一***+1%***分的LNG量。如每車計量差小於負1%的部分,計量值為:LNG裝車設施汽車地衡計量值減去計量差大於負百分之一***-1%***部分的LNG量。
9.3 如任一方對另一方的計量有爭議,可在交接計量檔案上註明爭議內容。在爭議解決前,甲方應先按乙方加氣單上的計量值進行天然氣結算。
第十條 權利和義務
10.1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0.1.1 甲方有權利向乙方索取鑑定期不超過一年的氣質報告,以證明天然氣產品的組分和質量。
10.1.2 甲方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乙方上報下月期望接收的天然氣計劃量。
10.1.3甲方應按乙方確認反饋的供應數量穩定、連續用氣。
10.1.4 甲方應根據自身生產情況準備相應的備用或替代燃料。 10.1.5 甲方裝置年度檢修及其它原因需停止供氣時,應提前15日書面通知乙方。
10.1.6 甲方為乙方提供的卸氣場地必須符合國家消防、安全等有關規定及天然氣產品的特殊物性帶來的安全需求,併為乙方運輸車輛的進出、卸氣提供能使車輛調頭、倒車、會車、轉向、行駛等符合要求的硬體場地。
10.1.7 自乙方LNG運輸車輛到達甲方卸氣站後,甲方須在4小時內完成卸氣。如4小時內未能完成卸氣的,每增加一小時,甲方須向乙方支付*****元/小時的壓撬費。
10.1.8本合同中約定的需甲方履行的其它權利和義務。
10.2.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0.2.1 乙方應向甲方提供上游氣源單位出具的天然氣氣質報告。
10.2.2 乙方應按確認反饋的天然氣數量向甲方供氣。
10.2.3乙方上游氣源單位裝置檢修及其它原因需停產時,應提前15日書面通知甲方。如乙方上游未能提前15天通知乙方,則乙方應在接到上游通知後及時通知甲方。
10.2.4乙方有權在甲方不按合同約定支付氣款、預付款或違反其他合同約定時,減少或停止對甲方的氣源供應,並不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10.2.5 本合同中約定的需乙方履行的其它權利和義務。
10.2.6乙方應按確認反饋的天然氣數量做到及時運輸和交貨。 10.2.7乙方車輛進行年度檢修及其它原因需停運時,應提前15日書面通知甲方。
10.2.8 乙方有權在甲方不按合同約定支付運輸費、預付款或違反其他合同約定時,減少或停止對甲方的運輸量,並不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10.2.9本合同中約定的乙方履行的其它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1.1 甲方的違約責任。
11.1.1 由於甲方行為不符合本合同約定,造成的限氣、斷氣事故,責任由甲方自負。
11.1.2 由於甲方行為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當承擔賠償直接損失。
11.2 乙方的違約責任。
11.2.1由於乙方行為不符合本合同約定,造成甲方限氣、斷氣事故,給甲方造成實際損失的,乙方應當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的相關責任。
第十二條 不可抗力
12.1“不可抗力”指在本合同簽署後發生的、本合同簽署和履行時不能預見的、其發生與後果是無法合理避免或克服的、合理妨礙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約的所有事件。為避免疑義,構成不可抗力的行為、事件或情況應包括***但不限於***下述行為、事件和情況:
12.1.1火災、水災、乾旱、爆炸、閃電、風暴、暴雨、颶風、旋風、颱風、龍捲風、地震、地陷、土蝕、地面下沉、道路沖塌、疫情或其他天災;
12.1.2戰爭***無論是否宣戰***、騷亂、內戰、封鎖、叛亂、公敵行動、入侵、禁運、革命、破壞或恐怖行動的嚴重威脅;
12.1.3罷工、閉廠或其他勞資糾紛***提出不可抗力一方單獨發生的罷工、閉廠或其他勞資糾紛除外***;
12.1.4化學或放射性汙染或電離放射;
12.1.5 上游停產或規模性減產、政府行政性交通管制、交通事故引起的必經之路堵塞;
12.1.6徵用、國有化、強制收購、沒收或任何其它行動,包括由在其法定權力範圍內行事的任何中國中央和省、直轄市、自治區政府、其任何部門或任何中國立法機關,通過頒佈或實施命令、指令、裁定、法律、法規或政策而進行的徵用、國有化、強制收購、沒收或任何其它行動。
12.2如果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影響任何一方履行其於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則該等義務應在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範圍內和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延誤期內暫時中止履行,而不視為違約。
12.3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立即通知另一方,並在5個工作日內提供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地公證機關或有權機關出具的不可抗力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有效證明。
12.4如果發生不可抗力事件,雙方應按不可抗力事件對合同履行的影響程度,協商確定部分或全部延期履行合同或者部分或全部終止履行合同,並相應地免除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一方在該期間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或延遲履行合同的責任,但受影響一方應盡一切合理努力將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減少到最低限度。
12.5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解除,遇有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立即恢復履行其於本合同項下的義務。
12.6對於未按期履行其合同義務的任何一方,在逾期履行的時間內發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其違約責任不能免除。
第十三條 保密
13.1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本合同的任何條款及相關資訊均應依照本條的約定予以保密。未經雙方事先書面同意,雙方中任何一方不得在該期限內將本合同的條款全部或部分透露給第三方。違約方承擔由此給守約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13.2 雙方中的任何一方將全部或部分合同資訊透露給以下人員或機構,無須經過另一方同意。即提供給該方主管、董事、僱員、關聯機構,但該方應要求上述人員保密;提供給對方具有管轄權的政府部門或機構、或答覆司法傳訊等法律程式。
第十四條 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在履行合同發生爭議或糾紛時,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雙方中任何一方均應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 其他
15.1 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簽訂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 本合同一式貳份,雙方各持壹份,均具同等效力,由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無正文***
甲 方***簽章***:**********有限公司 法定/授權代表人***簽字***:
開戶銀行:****************
帳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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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方***簽章***:**********有限公司 授權代表人***簽字***:
開戶銀行:********************** 帳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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