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農村教師為什麼不發十三個月工資

  ?對於這個問題,筆者談談自己的看法。

  首先筆者想糾正一個問題,並不是所有的中國農村教師都沒有“十三個月工資”,此外對於十三個月工資的說法也並不準確,事業編並沒有任何規定說可以發放“十三月工資”,他們可以享受到的名曰:績效考核工資。

  話說農村教師的工資福利待遇相比之下還是比較低的,無論是與城市學校教師,還是與公務員事業編相比,他們的各項福利待遇、工作環境等都有不小的差距。因為農村教師的艱辛,使得很多優秀的教師都紛紛選擇離開農村學校,到更優越的地方任教。

  其實,農村教師紛紛選擇出走,工資待遇是最根本的原因。大多數農村教師可以享受到的各項待遇並不完善,比如我們比較關心的“十三個月工資”,準確地說應該叫,績效考核獎。很多農村教師都沒有如約得到他們的績效考核獎,其最關鍵也是最直接的原因就是當地財政狀況差,財政無法負擔教師的績效考核獎。

  農村教師在編制上也是屬於事業編制,從《事業單位管理條例》中,我們並沒有規定事業編可以發放十三個月工資。可能有人會反問:為什麼公務員就可以發十三個月工資?那是因為《公務員法》中已經明確規定,公務員可以發放十三個月工資。說到這裡,有人可能會覺得不公平,但這就是現實,我們端著公家的飯碗,就要聽從人家的管理,就應該尊重和維護人家的規定,即使你反對也沒有什麼大的作用。

  從個人感情上來講,中國農村教師應該有資格和權利獲得第十三個月工資。在農村學校的艱苦環境下,農村教師努力克服一切困難,充分利用現有的一切條件,積極為農村學生提供良好的受教育環境,為農村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添磚加瓦。中國廣大農村教師是對得起擁有十三月工資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