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股權質押專案注意事項
公司在進行股權質押融資的時候,辦理股權質押專案需要注意很多問題,今天小編為你們介紹辦理股權質押專案需要注意什麼的內容,歡迎閱讀。
1、質權人應注意審查出質人的主體資格
①出質人如為自然人,應提供有關身份的證明;
②出質人如為法人,應提供營業執照及其它有關檔案,並須有法人股東會同意股權出質的決議;
2、質權人應認真分析處置股權所在公司的經營狀況及財務狀況:
①考察企業生產經營情況:
a、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是否正常;
b、核實企業的供貨合同或訂單。
②分析企業財務狀況 :
a、財務報表分析:要求企業提供審計報告、財務報表,核實企業的資產規模、負債情況;
b、核實企業所有者權益是如何形成的;判斷企業的盈利能力、償債能力;
③核實企業的銀行對賬單及個人銀行卡流水單,考察企業每個月是否有比較穩定的現金流;
④企業貸款卡信用記錄查詢;
⑤企業的納稅情況調查。
⑥加強對公司質押股權的價值監控。涉及上市公司股權的,要跟蹤證券市場行情,分析質押股票的風險和價值,設定警戒線,切實防範風險。涉及非上市公司股權的,應當每月對企業提供的會計報表及貸款卡資訊進行檢測,監控的重點在於質押股權所在企業的經營情況、財務狀況或有負債情況,及時發現影響質押股權實現的潛在風險。
3、質權人應謹慎選擇出質股權
①股權的選擇應以業績優良,流通股本規模適度、流通性較好為原則。一般不接受下列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權作為質押標的:
a、PT、ST類上市公司;
b、前6個月流通股的股價波動幅度超過200%的上市公司;
c、可流通股股份過度集中的上市公司;
d、被證券交易所停牌或摘牌的上市公司;
e、流通股股權被證券交易所特別處理的上市公司。
②應注意出質的股權是否存在出資不實的瑕疵,即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認繳出資額。
③應注意出質的股權是否存在出資不到位***違約***的瑕疵,即股東出資不按時、足額繳納。
4、不得約定流質條款
訂立股權質押貸款合同時,出質人和貸款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在債務人履行期限屆滿出質人未受清償時,股權轉移為貸款人所有。
5、建議質權人與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簽訂協議約定以下內容
①在質押期間發生對外擔保等可能影響到質權人權益的行為時,應事先徵得質權人的書面同意;
②對發生承包、租賃、股份制改造等可能影響質押權利實現的行為前應書面告知質權人,並確保質押權利不受損害;
③要求質押標的所在企業每月向質權人提供財務報表等資料及配合質權人對出質股權進行監控。
6、必須進行質押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股權質押辦理的時間
企業辦理人員到工商局辦理股權質押,各方面都很順利的話,大概需要5到10個工作日就可以辦理好股權質押。
辦理股權質押的一些內容
一般觀點認為,以股權為質權標的時,質權的效力並不及於股東的全部權利,而只及於其中的財產權利。換言之,股權出質後,質權人只能行使其中的受益權等財產權利,公司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非財產權利則仍由出質股東行使。
經邦鄭重指出,判斷股權質押的標的,要從事實上來判斷。
首先,當股權出質的時候,出質的究竟是什麼權利呢?無論出質的是財產權利還是全部權利,權利都不可能像實體物那樣轉移佔有,只能是通過轉移憑證或者是登記的做法來滿足。因此究竟轉移了什麼,我們從設質的活動中無法辨明,但可以從質權執行進行考察。
其次,當債務清償期屆滿,但是設質人無力清償債務,就涉及到質權執行的問題。《擔保法》對於權利質押的執行沒有規定,但允許比照動產質押的一般規定。對於動產質押的執行問題,《擔保法》[1]第71條規定,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質物。因此權利質押的質權人也可以與出質人協議轉讓質押的權利,或者拍賣、變賣質押的權利。
無論協議轉讓質押的股權還是拍賣、變賣質押的股權都會發生同樣的結果,就是受讓人成為公司的股東。否則受讓人如果取得的是所謂的財產權利,但是既沒有決策權,也沒有選擇管理者的權利,而這些權利卻由一個與公司財產都沒有任何關係的當事人來享有,這不是非常荒謬的嗎?因此這也就反證出從一開始設質的就是全部的權利,而不是僅僅為財產權利。因為一項待轉讓的權利如果開始就是不完全的,但是經過轉讓卻變成了完全的,這是不可能的。有作者亦指出,作為質權標的的股權,決不可強行分割而只能承認一部分是質權的標的,而無端剔除另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