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辦理結婚登記時的注意事項

  由於軍人這個職業的特殊性,我國對軍人的婚姻登記也有一定的要求。那麼,軍人在辦理結婚登記的時候,需要注意什麼事情呢?以下是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資料,希望能幫到你們。

  軍人結婚登記的注意事項

  ***一***審查通過

  軍隊營以下幹部申請結婚,由團級政治機關審查同意;團以上幹部申請結婚,由上一級政治機關審查同意。然後,由所在單位的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狀況的證明,到地方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出具手續、證明

  超期服役的戰士和志願兵申請結婚,一般應由所在單位的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狀況的證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記機關辦理軍人結婚登記手續;但有的超期服役的戰士和志願兵在探親期間找到物件,申請結婚者,如來不及到原部隊開證明時,可由當地縣、市、市轄區人民武裝部出具有關證明到當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軍人登記結婚的條件

  1、當事人必須符合,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

  2、當事人必須是自願和無配偶;

  3、當事人為非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當事人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5、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是本轄區內的常住戶口;

  6、申請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同時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7、結婚登記當事人提供的證件原件,必須是合法、完整、真實、可靠;

  8、近期正面彩色免冠二寸合影照片三張;

  9、義務兵、士官、軍隊院校幹部學員的特殊要求:

  ***1***義務兵一律不準在部隊內部或駐地找物件,服現役期內不得結婚;

  ***2***士官原則上不得在部隊駐地或本部隊內部找物件結婚;

  ***3***軍隊院校生幹部學員,在校學習期間不得結婚。

  現役軍人辦理結婚登記的要求

  第一,提前一個月向所在單位黨組織或政治機關提出書面的結婚申請,經審查同意後,由政治機關出具《婚姻狀況證明》,作為登記結婚的依據。

  第二,選擇婚姻登記機關。今年3月,民政部公佈了《關於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其第9條規定:“辦理現役軍人婚姻登記的機關,可以是現役軍人部隊駐地所在地,或戶口登出前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也可以是非現役軍人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因此,你可以在上述婚姻登記機關中選擇一個辦理結婚登記。

  第三,辦理結婚登記時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軍官證》或《士兵證》、《婚姻狀況證明》和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