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取保候審保證金不退

  在刑事案件中,可以對一些罪犯取保候審,有保證人和繳納保證金,可以申請取保候審,一般情況下保證金可以退還,現在小編為大家解答保證金不能退是什麼情況的疑問。

  取保候審保證金不退的情況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制裁,我國刑訴法有著非常明確、詳細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終是否追究刑事責任,並不影響在取保候審期間對違反取保候審行為的制裁。前面所述,收取取保候審保證金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偵查,則在偵查過程中無法儘快地查清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甚至無法查清其犯罪事實。對刑事訴訟的危害是顯而易見的。況且,有些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都是需要在取保候審期間予以查清的。而此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甚至逃避偵查,對案件事實的查清就存在重大困難。勢必浪費大量的人力、物力等司法資源。

  對取保候審保證金的沒收和退還,我國刑訴法都有明確、詳細的規定。對此,司法界對此認識也是一致的。我們對此應不該有所疑異。總而言之,從刑訴法規定及相關司法規定來看,對取保候審保證金的沒收,只是以是否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為條件,並不以其他任何為條件。取保候審保證金的是否沒收,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終是否被追究刑事責任無關。無任何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規定沒收取保候審保證金須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責任為前提。

  取保候審保證金繳納的作用

  保證金保證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在取保候審期間,不逃避和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並隨傳隨到的保證方式。

  保證金應當以人民幣現金交納,保證金的起點數額為1000元,此外,目前法律對保證金的上限沒有作出規定。

  對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不能同時使用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只能擇其一。

  取保候審規定是為了保證刑事案件偵查訴訟的順利進行和依法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決定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並決定收取保證金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執行機關交納一定數額的金錢,是執行取保候審的條件。

  取保候審保證金繳納的目的

  為了保證案件偵查等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這是取保候審保證金唯一的目的。它的性質也就是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阻礙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各項之規定,勢必妨礙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浪費大量的司法資源。為此,刑訴法規定了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處理。這是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非常必要的處理措施。對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此是有非常清楚的認識。他自己在從取保候審之日起,都清楚的知道自己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後果。如果還違反取保候審規定,說明其自願選擇了自己的財產損失***即取保候審保證金的被沒收***及其它法律後果。取保候審作為法律規範,違反了規定,則必須要有制裁,這樣才能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權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