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撤銷權期限是多久

  合同的撤銷權與解除權不是一樣,撤銷權行使是有期限的,現在小編為大家解答的疑問,希望對你有用。

  行使撤銷權期限

  如果撤銷權人在第4年以後才知道或才應當知道撤銷事由,則自5年期滿之時,撤銷權人的撤銷權同樣消滅。

  《合同法》第5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第75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行使撤銷權的條件

  1、債務人有使自己的財產減少或負擔增加的行為。包括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等。

  2、債務人的行為發生在債權成立之後,並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如果在債權成立之前發生上述行為,此時債權尚不存在,不能認為該行為對債權造成損害。且債務人為上述處分行為後債權人仍與債務人發生法律關係,表明債權人願意承擔債權不能實現的風險,自不得請求撤銷債務人發生在先的行為,所以債務人的行為必須發生在債權有效成立之後。同時,債務人的行為須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如果債務人的行為未發生法律效力,或者根本不會發生法律效力***例如屬於無效民事行為***,債務人的財產所有權並未發生轉移,則債權人無須通過行使撤銷權保全自己的債權,而可以請求法院宣告債務人的行為為無效民事行為。所以,債權人只能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間的有效行為。

  3、債務人的行為危害債權。債務人的行為危害債權,是指債務人的行為會導致其作為債權擔保的責任財產減少,使債權人的債權有不能實現的危險。

  從當事人的主觀因素來看,應當具備下列幾個條件:

  1、如果債務人所實施的行為為無償行為,即合同法第74條規定的放棄到期債權和無償轉讓財產,不管債務人或受益人是否有惡意,債權人均可以申請撤銷。

  2、如果債務人的行為為有償行為,則需要受讓人具有惡意。受讓人惡意,是指受讓人從債務人處獲得利益時,已明知債務人的行為損害債權人的債權,而不考慮受讓人是否具有侵害債權人的主觀惡意。合同法第74條中規定:“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這裡的“受讓人知道該情形”,既包括受讓人知道債務人轉讓的財產價格明顯低於一般的市場價格,同時還包括受讓人知道債務人的行為會對債權人的債權造成損害。如果受讓人僅知道該財產轉讓的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而不知該出讓人***即債務人***的行為會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不能認定受讓人有惡意從而行使撤銷權。

  撤銷權的概念

  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放棄對第三人的債權、無償或以明顯低價處分其財產而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時,可以申請法院撤銷的權利。撤銷權與代位權均為債的保全措施,其具有以下特點:

  1、撤銷權為實體法上的權利,但撤銷權與一般實體法上的權利不同,其不能直接向債務人或第三人行使,而只能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行使。

  2、撤銷權為形成權,其行使的目的在於撤銷債務人所作出的對債權人不利的行為,以恢復債務人的財產狀況。

  3、撤銷權為附屬於債權的從權利,其不得與債權相分離,債權讓與時,撤銷權與債權一起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