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社會保險法的基本原則

  在我國的法律中,社會保險法就是其中重要的一部分。那麼,你知道社會保險法都有哪些基本原則嗎?以下是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社會保險法的基本,希望能幫到你們。


 

  社會保險法的基本原則

  一、強制性原則

  1、一方面,受到利益的驅使,很難保證僱主自願為其僱員加入社會保險並承擔相應的保險費用;

  2、另一方面,儘管參加社會保險的直接受益者是廣大勞動者,但勞動者的個體差異很大,其具體情況紛繁複雜,使其自願地加入社會保險體系並按期如實地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在實踐推廣中也是非常困難的。

  3、在社會保險的參預與費用的繳納等方面必須實行強制性原則,這樣才可以有力地保證社會保險的推廣和運作。

  二、保險基金徵用法定原則

  1、保險基金的徵收法定;

  2、保險基金的用途法定。保費徵收法定原則的基本內容是,社會保險費用徵收的種類和費率的確定都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任何社會保險機構和其他機構不得未經法律授權而擅自改變。

  3、如果對保費徵收的許可權不加以嚴格限制,就可能出現保險費率和種類變動失控,加重投保人負擔,促成社會不安因素。

  4、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機構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用途對基金進行妥善的管理和運用。通過對保險基金徵用進行嚴格的法律限制,可以更好地防止相關機構對權力的濫用,切實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保險制度的正常運作。

  三、公平原則

  1、公平原則是在社會保險基金的給付和具體糾紛的處理上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

  2、公平原則要求社會保險體系中每一個成員承受的負擔與其自身的經濟狀況保持一致。

  3、而相同社會經濟區域條件下的投保人所獲得的基本保障也應當是相同的,不論其最初繳納的保險費用的多少。

  4、在出現社會保險糾紛時,應以此項公平原則作為處理事務的指導精神。社會保險實際上是一種收入的再分配,使收入在不同年齡、健康狀況、時期以及就業機會的人們之間發生轉移,雖然它在縮小貧富差距上的作用不盡人意,但卻可以改善整個社會的福利狀況,符合實質公平的要求。

  社會保險法中養老保險的實施條例

  1、社會保險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統籌養老金,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基礎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

  2、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十五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五年後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十五年。

  3、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條規定延長繳費***的,可以申請轉入戶籍所在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條規定延長繳費***,且未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可以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申請後,應當書面告知其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權利以及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後果,經本人書面確認後,終止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並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4、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跨省流動就業,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有關待遇領取地的規定確定繼續繳費地後,按照此規定第二條辦理。

  5、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跨省流動就業,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的具體辦法,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執行。

  6、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個人在達到法定的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前離境定居的,其個人賬戶予以保留,達到法定領取條件時,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其中,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可以在其離境時或者離境後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申請後,應當書面告知其保留個人賬戶的權利以及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後果,同第三條。

  社會保險法工傷賠償的規定

  ***一***2013年前

  1、行政法規:工傷保險條例。

  2、規章:各省、直轄市實施工傷保險辦法;各省農民工工傷保險實施暫行辦法。

  ***二***2013年後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09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71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