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席判決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在法院審理案件的時候,會發生一些當事人不能到場的事情,但是法院也會進行判決的,這就是缺席判決。那麼,呢?以下是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缺席判決的適用條件,希望能幫到你們。

  缺席判決適用的條件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訴處理,被告提出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2、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準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4、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貸案件中,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係明確的,經審理後可缺席判決。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貸關係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

  缺席判決的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30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我國《行政訴訟法》第48條規定:"經人民法院兩次合法傳喚,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視為申請撤訴;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根據這一規定,被告經人民法院兩次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這裡所說的缺席判決,是指開庭審理時,在當事人未到庭陳述、辯論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即作出判決。在行政訴訟中,被告不僅應提供其作出導致行政行為的證據和規範性檔案,而且還應當出庭對自己所做的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和根據進行解釋和答辯。

  人民法院兩次合法傳喚後,被告仍不到庭,可視為其放棄了在法庭上行使答辯的權利,要承擔可能敗訴的不利後果。

  缺席判決的後果

  當事人不到庭,很不利於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法院會預設你放棄訴訟權利,如時效抗辯、質證權等等,並導致敗訴。

  現實中,有不少案件缺席判決後,缺席的當事人對判決結果不服,這時才意識到,由於未及時到庭參加訴訟,而給自己帶來不利的後果。

  一審不到庭,判決後再上訴,這也給自己及其他當事人製造了訴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