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關於一般給付判決的適用條件
行政訴訟法是規範行政訴訟活動和訴訟法律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它是規定人民法院、訴訟當事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訴訟活動,及其在訴訟活動中形成的訴訟法律關係的法律規範。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行政訴訟一般給付的相關法律知識。
***一***審查原告訴的適當性
1、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符合程式性的規定給付訴訟要符合行政訴訟的一般合法性要件,才能將案件帶入實體的裁判之中。其內容大致有所訴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當事人適不適格,訴訟標的是否可訴,訴訟請求屬不屬於受案範圍等。這些都是提起行政訴訟的通用條件,本文就不在這些方面詳談,而從一般給付判決的特點展開。
***1***原告提出一般給付訴訟請求
提出訴訟請求是訴訟的啟動環節,訴的適當性是作出給付判決的前提條件。訴訟請求是否屬於一般給付的範圍,決定是否作出一般給付判決。給付內容的不同,是區分一般給付判決與履行判決的顯著特徵。一般給付判決中原告請求行政機關給付的物件主要為非行政行為,包括事實行、停止行為等。
根據我國的制定法體系,有依據的事實行為主要包括:
第一,資訊公開行為的給付。2007年通過的《政府資訊公開條例》,使得資訊公開行為具有可訴性;
第二,社會救濟行為的給付。從《行政訴訟法》第12條有關撫卹金髮放案件、社會保險金或最低生活保障費發放案件的規定看,社會救濟是給付的形態之一;
第三,金錢給付行為,如行政獎勵、行政補償等等。
停止行為,質量監督部門釋出的不合格質量商品通報行為、無許可行為作為先行行為的公有公共設施產生的汙染物排放行為、具有威脅性質的非行政行為的公權力行為,原告請求中止或不得作為上述行為。根據理論經驗,某些內部行為的給付也可以得到救濟。例如,德國的給付訴訟可以適用於糾正學生成績、從人事檔案中去除檔案、撤銷調離決定等。
***2***原告的必要提示義務
在一般給付之訴中,行政機關的給付義務分別依申請和依職權作出。在第一種情形中,原告提出一般給付請求,必須要履行必要的提示義務。第一,提出申請是必要的程式性義務。第二,在申請的過程中,需要證明自己具有給付資格。在第二種情形中,原告也負有向行政機關提示的義務,儘管這種義務與在第一種情形中小很多,不用證明自己是否具有給付資格,只需對行政機關作出給付的提示即可。原告履行必要的提示義務,對減少不必要的訴訟發揮了積極作用,能夠提高行政效率從而減少訴訟的不經濟。
2、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符合實體上的要求
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要有公法上的權益作為基礎,原告在公法上的權益即法律應當保護的專屬於原告的權益,其標準有一定的裁量空間。如果“法律應當保護的權益”判定的標準過於嚴苛,那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會大大減少,不利於全面而無漏洞的保護相對人權益。
筆者認為只有在明顯地可以排除不屬於原告受法律保護利益的情況下,才能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法律應當保護的權益主要是指法律明確規定的專屬於原告的利益和其他法律應當保護的專屬於原告的利益。“其他法律應當保護的權益”由於沒有被法律所明定,但又為實際需保護,這就要根據不同情況對利益進行判斷。
***1***基於“法律明文規定應當保護的權益”的訴求
“法律明確規定的專屬權益”主要有以下兩類:第一類是公民依法享有的金錢給付。如行政獎勵、行政補償、救助救濟等。第二類是具體行政行為以外的其他非財產上的給付。如資訊公開之訴、反公開訴訟。
***2***基於“其他權益”之先行行為產生的訴求
假如一個公權力行為的行使,在實體和程式上合法,但產生的後果不是行使公權力想要發生的,並侵害了原告的部分利益,那麼原告對現象行為產生的後果具有後果消除請求權。這就是基於先行行為產生的後果消除請求權。後果消除請求權是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一種,目的在於回覆被權利行為違法改變的狀態。
***3***基於“其他權益”之契約行為產生的訴求
誠實守信原則是《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中確立的基本原則,該原則貫徹了整個行政領域。行政機關一旦作出願意受對自己將來行為所作承諾的約束的意思表示,且行政承諾可以充分被實現,那麼行政承諾有效。行政主體必須對行政承諾承擔責任,維護行政行為的公信力。如果是情勢變更後無法履行承諾,那麼應該對相對人的信賴利益予以補償。而對於公法合同中規定的權利,法律不可能預見和窮盡。所以,對於行政合同中產生的權利,法院應當對合同的內容和權利義務行使的情況作出判斷。
***二***審查被告的給付義務
根據對原告給付之訴的請求權基礎的審查,行政機關存在著給付義務。如果行政機關在法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內不給付的,則行政機關的不作為違法。給付義務的認定對於確定行政機關的作為是否違法具有重要意義。被告的給付義務包括法定職責和行政義務兩個層面。
1、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給付義務
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給付義務是給付義務的主要來源,分為明確和概括的規定。明確規定一般較為詳細地規定了行政作為義務的履行條件以及對於行政不作為的救濟途徑等。概括規定是指法律對於某類行政事項採取了不具體、空洞的規定。概括規定的給付義務在司法實踐上非常難以認定,法院缺乏有效的判決方式。法院採用判決需要整體判斷行政機關的裁量權大小和密度。
2、基於契約行為產生的給付義務
儘管行政合同行為和行政承諾行為的性質仍然沒有明確的界定,但是相關的行政案件已經逐步在增多。拒不履行、拖延履行行政合同義務、行政承諾義務已經成為司法實踐中難以解決的重大問題。行政合同中的給付義務通常是在訂立行政合同中約定的給付義務。行政合同兼具公私兩種性質,是典型的混合合同,除了其屬於公權力範疇的事項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其他事項均允許合意約定。
例如,德國行政程式法第54條規定,“公法領域的法律關係可通過合同確立、變更和撤銷***公法合同***,但法律規定不准許時除外。對利害關係人本應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亦可與之簽訂公法合同以代替行政行為。”行政承諾既可以由相對人的申請產生,也可以由公權力機關的單方行為作出。例如,稅務機關釋出公告對舉報偷稅漏稅行為的公民給予獎勵。公權力機關的這種義務是基於契約或者合意產生的,如果沒有實現,就應當補償相對人的信賴利益。
3、基於先行行為引起的給付義務
在先行行為合法的情形下,行政機關作出的先行行為產生了一定結果,如果此結果並未產生此行為原來所想要實現的法律效果,則此後果是不法的。行政機關基於自己的行為承擔消除不法後果的義務。對基於先行行為產生的給付義務的審查,應當考慮到先行行為產生的結果是否超出了合理的範圍並且增加了行為之外的危險。先行行為即使合法,也存在防止危險發生的行政義務。
4、基於信賴利益引發的給付義務
信賴利益來源於民法上的誠信原則,基於民事主體之間的平等關係和意思自治。行政法上的信賴利益原則假設公權力機關是公益的代表。公民基於對公權力機關的公益性產生的合理期待和信賴。公權力機關與相對人之間發生法律關係後,公權力機關即負有作為義務和不作為義務。公權力機關在作出某項行政行為時,與相對人之間已經形成了信賴。
***三***適用給付判決的具體選擇
1、程式上的優先選擇制度
程式上的優先選擇包括撤銷判決的優先適用和訴訟停止執行制度。撤銷判決的優先適用首先看審理不作為行政案件中關於“先行行為”的處理方式。在被訴非行政行為是先行行為派生結果的情形下,如果先行行為屬於行政行為,則適用撤銷判決是適當的判決方式;如果先行行為屬於非行政行為,則適用消極的一般給付判決——禁止判決。
以汙染物的排放為例,如果汙染物的排放是因為某工廠獲得排汙許可證的先行行為導致的,則公民須以撤銷排汙許可證為由提起行政訴訟。如果法院支援其請求則判令撤銷排汙許可證。目前我國的行政訴訟制度以訴訟不停止執行為原則,以訴訟停止執行為例外,強調行政的效率目標和其拘束力。但是,行政給付的部分事實行為是作出後無法恢復的公權力行為,適用停止執行制度,則法院應該支援並作出一般給付判決的亞類——禁止判決。
2、裁判成熟原則的運用
原告主張的公法上的請求權存在、被告適格、原告所主張的權利侵害確實存在,被侵害的權益是受法律保護的專屬利益時,亦即被告對此項請求具有給付義務。當被告的作為或不作為違法,則可以認定原告的起訴有理由,應作出給付判決。給付判決的內容因為具體訴訟型別不同而不同,通常包括判令作為和判令不作為兩種形式。
與課餘義務訴訟一樣,法院的判決要求行政機關作出原告所請求的給付。參照德國的“裁判成熟原則”,原告所請求的行為是羈束性行為或裁量性行為,但裁量縮量為零,法院可以在判決中直接要求行政機關作出原告所請求內容的給付行為。如果行政機關對原告的請求具有裁量餘地,案情沒有達到成熟的程度,則只能陳述自己的意見,並命令列政機關遵照其見解作出給付行為。前者包含具體內容的一般給付判決,而後者則為包括概括內容的答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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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和行政複議的區別
1、二者受理的機關不同。行政訴訟由法院受理;行政複議由行政機關受理。一般由原行政機關的上級機關受理,特殊情況下,由本級行政機關受理。
2、二者解決爭議的性質不同。人民法院處理行政訴訟案件屬於司法行為,適用行政訴訟法;行政機關處理行政爭議屬於行政行為的範圍,應當適用行政複議法。
3、二者適用的程式不同。行政複議適用行政複議程式,而行政訴訟適用行政訴訟程式。行政複議程式簡便、迅速、廉價,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訴訟程式複雜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行政複議實行一裁終局制度;而行政訴訟實行二審終審制度等。
4、二者的審查強度不同。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原則上法院只能對行政主體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而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行政複議機關可以對行政主體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
5、二者的受理和審查範圍不同。《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複議法》對於受理範圍均坐了比較詳細的規定。從列舉事項來看,《行政複議法》的受案範圍要廣於《行政訴訟法》。此外,《行政複議法》還規定對國務院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等規範性檔案可以一併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審查申請。
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是兩種不同性質的監督,且各有所長,不能互相取代。因此,現代國家一般都同時創設這兩種制度。在具體的制度設計上,或將行政複議作為行政訴訟的前置階段;或由當事人選擇救濟途徑,或在當事人選擇複議救濟途徑之後,仍允許其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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