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商標註冊注意事項是什麼

  個人商標的註冊注意事項是什麼內容呢?個人商標的註冊注意事項一般是哪些?小編為你帶來了“個人商標註冊注意事項”的相關知識,這其中也許就有你需要的。

  個人申請商標註冊注意什麼?

  1、先對商標進行查詢,如果在先沒有相同或近似的,就可以製作申請檔案,遞交申請;

  2、申請遞交後1個月左右,十個工作日商標局會給你下發一個申請受理通知書***這個期間叫形式審查階段***。

  3、形式審查完畢後,就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這個階段大概需1年左右。

  4、如果實質審查合格,就進入公告程式***這個期間是3個月,也叫異議期間***;

  5、公告期滿,無人提異議的。就可以拿註冊證了。

  個人如何選擇商標註冊類別

  我們有一個商標分類表,全稱是《類似商標和服務分類表》。我們註冊商標的時候必須查詢這個表,因為在申請商標註冊時,必須按此表將我們的商品歸類,然後再向商標局申請。

  按商品分類表填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這個商品分類表看著很生澀,有時也比較難查詢,因為它是按照《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所確定的國際分類來的,最新商標分類包括商品34個類別、服務11個類別。不排除隨著商品社會發展還會不斷的變動。很多人疑惑在申請商標的時候應該怎麼來填這個商品類別,首先,我們翻看大類。找到大類後,再檢視類似群組,在類似群組下面的小項中選擇商品。

  比如說服裝類別的商標註冊,我們如何選擇呢?2501 衣物,這是一個類似群組,選小項時,選擇其下面的某一項,如:襯衫,250042;選擇這一項註冊即可對整個2501群組進行保護,因為你註冊成功後,別人同樣的名字不能再在這個群組其他小項中註冊。我們所說的選擇十個小項註冊。是指在某一類別下針對十個類似群組,選擇其中的一個小項進行註冊。每個類似群組只要你註冊一個小項,即可進行全面保護。多出一個小項將會加收100元的費用。另外商標申請人在不同類別的商品上申請註冊同一商標,應當按照商品分類表提出註冊申請,需要另交納1000元申請費用。但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只能在你申請的小項商品上打R,可以在類似群組的其他小項上使用,但不能打R。如果需要打R,需要重新再申請。

  申請人將同一商標使用在不同類別上是可以的,只要你分別申請多個大類即可。當然不同大類更需要重新申請。註冊商標改變了標誌的,需要重新註冊申請。註冊商標需要變更註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注意,這個不需要重新申請,只需變更即可。

  個人商標註冊證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商標註冊證》是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的有關規定,頒發給商標註冊人以證明其商標專用權範圍的法律文書。《商標註冊證》上記載的主要內容有:商標***圖樣***,商標註冊號,商標註冊人名義及地址,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專案及其類別,商標專用權的起止日期***有效期***。

  如果面對這樣一個內容齊全的《商標註冊證》,沒有任何塗改損毀的痕跡,且仍在註冊證上記載的有效期內***我們強調該《商標註冊證》確實是由商標局頒發***,你會對它的法律效力心存疑慮嗎?大多數人會認為,這樣的註冊證上記載的內容毫無疑問與該商標的實際情況是一致的。然而,事實上情況並不一定是這樣,也許該註冊商標早易其主,也可能因已被登出或者撤消而無效。為此,我們有必要研究一下現行的《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

  《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對經商標局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無異議的,予以核准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然而,根據現行的《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商標局首次頒發商標註冊證時,就會出現兩種情況:一種是註冊證上記載的所有資訊與所指商標當前的實際情況完全相同,另一種就是頒證時該商標的所有人及相關資訊就已經與註冊證上記載的內容不同。造成第二種情況的原因是,修改後的《商標法》賦予申請人在申請階段***即還沒有被核准註冊***進行轉讓、變更的權利。如果處於申請階段的商標發生了變更或轉讓,也會出現兩種情況:若變更或轉讓申請在商標註冊證頒發前被核准,則頒發的註冊證上記載的是變更後或受讓人的相關住處;加果變更或轉讓申請在商標註冊證頒發前沒有被核准,則頒發的註冊證上記載的就還是最初申請人的資訊,儘管此時該註冊商標的所有人已發生變化***商標局之後會核發一個變更或轉讓證明,與原註冊證共同使用***。

  對於商標註冊後的轉讓、變更,《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並未規定要收回原註冊證換髮新證,只是核准後發給一個變更或轉讓證明,與原註冊證共同使用。這種情況說明僅憑註冊證不能表明該註冊商標真實的法律狀態。

  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或寬展期內申請續展註冊。註冊商標續展的情況同變更、轉讓一樣,續展後也不換髮註冊證,同樣只是發給一個證明。此時的《商標註冊證》看上去似乎已經過期失效,但事實上並非如此,原有的註冊證與新核發的續展證明共同表明了該註冊商標仍處於有效的法律狀態。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續展申請的,商標局登出該註冊商標。這種情況登出的商標,《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同樣沒有規定要收回原註冊證。同一個註冊商標有效期滿後,續展與否,其註冊證本身的記載內容是一樣的,都超出了它的有效期。然而實際上卻是兩種截然不同的法律狀態,一個是有效的註冊商標,另一個則因過期登出而無效。

  辦理與註冊商標相關的其他手續時需要交回原註冊證的情況,《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只有兩處提到:《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商標註冊人申請登出其註冊商標或者登出其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註冊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註銷申請書,並交回原《商標註冊證》。”《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商標註冊證》遺失或者破損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補發。《商標註冊證》遺失的,應當在《商標公告》上刊登遺失宣告。破損的《商標註冊證》,應當在提交補發申請時交回商標局。”而其他諸如撤消、撤消註冊不當、有效期滿未續展而登出,以及商標註冊人死亡或者終止之日起一年期滿未辦理移轉手續而被登出等情況,《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都未規定要交回註冊證,即使前述兩種須交回註冊證的情況,也未規定不交回將會有什麼樣的法律後果。因此實際情況是,很多註冊人辦理相關手續時並不交回註冊證,造成社會上存在大量的無效註冊證。

個人商標註冊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