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商標罪是什麼
假冒商標會怎麼判刑?假冒專利罪與假冒商標罪有什麼區別嗎?小編把整理好的假冒商標罪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假冒專利罪與假冒商標罪的區別
假冒專利罪,是指以獲取非法利益為目的,違反國家專利管理法規,在法律規定的專利有效期限內,假冒他人或者單位被授予的專利,侵犯他人或者單位的專利權益,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情節嚴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為:⑴非法經營數額在2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⑵給專利權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⑶假冒兩項以上他人專利,非法經營數額在1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第二百二十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假冒註冊商標罪,是指違反商標管理法規,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情節嚴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為:⑴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⑵假冒兩種以上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3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⑶其他情節嚴重的行為。“非法經營數額”,是指“行為人在實施侵犯智慧財產權行為過程中,製造、儲存、運輸、銷售侵權產品的價值”。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第二百二十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假冒專利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專利權和國家的專利管理制度,假冒商標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商標專用權和國家的商標管理制度。
假冒專利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在非專利產品或者包裝上標專利權人的專利標記或者專利號,假冒商標罪則是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如何保護商標權?
商標權的行政保護
概念:商標權的行政保護指的是國家商標行政管理機關依照職權,根據商標法的規定,責令商標侵權人停止侵權、賠償損失並對其予以處罰的行政執法活動。
特點:保護及時、有效;措施多樣、有力;啟動靈活、主動;成本費用較低。
商標權的司法保護
概念:狹義的商標權司法保護指的是人民法院適用民事訴訟程式,根據民法、商標法的規定,對商標侵權案件進行審判***包括執行***,判令侵權人承擔民事法律責任,從而保護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的訴訟活動。廣義的商標權司法保護還包括處理商標犯罪的刑事審判活動和監督商標行政執法的行政訴訟活動。
特點:
第一,商標權的司法保護是一種應請求的被動保護,它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則,需要商標權人主動向司法機關尋求救濟才會採取措施。
第二,商標權的司法保護在主要依據商標法之外,民法及其原理是其更主要的法律淵源。
第三,在商標權的司法保護過程中,停止侵權和賠償損失是法律規定的諸項民事責任形式的核心與關鍵環節,也是受害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根本利益所在。
第四,有關商標確權的異議、爭議行政裁定事由,可通過行政訴訟形式尋求司法保護。
商標侵權行為
概念:商標侵權行為是指違反法律的規定,在商業活動中或者出於商業目的,未經商標權利人的許可,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或服務上擅自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侵害商標權利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構成要件:商標侵權行為的成立需具備四個方面的要件。
第一,必須存在違法行為。即行為人客觀上使用註冊商標,既沒有取得商標權利人的許可,也沒有其他法律依據,其行為具有違法性。行為人一開始使用商標時沒有取得商標註冊人的授權或許可,但事後得到其許可或追認,或者是商標註冊人在得知這一情況後不理不問、表示預設,這種行為不存在違法。
第二,必須有損害結果的發生。商標權是一種無形的智慧財產權,對其造成的損害結果既可能是有形的物質損害,也可能是無形的經濟損失,或者是兩者兼而有之。具體可表現為商標權利人的產品銷量下降,利潤的減少,因制止侵權而造成生產成本的增加,以及商標信譽度降低、遭到消費者投訴等。
第三,損害後果與違法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即損害後果是由違法行為直接造成的。這種因果關係具有多樣性,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如假冒註冊商標的行為;也有間接的因果關係,如為侵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如果損害結果是由一系列行為所共同造成的,即多因一果的情形,如行為人偽造商標標識、中間人負責運輸、銷售商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行為實施者均有可能成為侵權人,構成共同商標侵權。
第四,行為人的主觀上有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故意是指行為人主觀上明知他人的商標已經核准註冊自己無權使用,仍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過失是指行為人在主觀上應當知道他人的商標已經核准註冊的情況下,仍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具體表現:
1、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近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2、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4、故意為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提供便利條件的;
5、給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商標權終止的情形
1、因註冊商標法定有效期限屆滿又末辦理續展註冊,導致註冊商標登出,商標權因而終止。
2、因商標註冊人自動申請登出註冊而導致商標權終止。
3、因註冊商標爭議被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註冊商標,而導致商標權終止。
4、因商標註冊人死亡或者終止而導致商標權終止。
5、因商標註冊不當,被商標局撤銷註冊或者經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註冊,而導致商標權終止。
6、因商標註冊人違反商標法規定被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導致商標權終止。
如何保護企業的商標權
1、對員工進行商標等智慧財產權的培訓,並制訂相應的規章制度,提高商標保護意識。
2、委託商標代理機構及專業人員對商標的運作進行常年的實時監測,幫助企業建立高效的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
3、條件成熟時申請馳名商標,擴大商標保護的範圍及力度。
4、同時,企業還要通過多種途徑瞭解市場的運作情況,對於商標侵權行為應及時訴諸法律手段並採取必要措施,必要時追究侵權者的民事責任以至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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