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樂死立法建議

  選擇有尊嚴的死去,這是自己的一種權利,建議今後考慮“安樂死”立法。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希望大家喜歡!

  

  建議安樂死立法:可讓患不治之症的病人選擇有尊嚴的死去

  從法理上來看,公民個人有權選擇生存的方式,在特定條件下也有權選擇死亡的方式,這是公民自身應有的權利。我們所提到的“安樂死”最基本的條件就是要患不治之症的病人自願。而且,推行“安樂死”立法並不是在靠法律的力量去形成特定準則,去強迫的執行,只是給予合情的“安樂死”存在的合理性,給那些受到必死無疑的疾病折磨的病人多一種選擇的權利而已。

  反對的人主要受“生命神聖論”、生存權利的道德準則、醫生救死扶傷原則、傳統的孝道和親情觀念等方面的影響,他們的理念本質上沒有什麼錯誤。其實,斟酌推敲之後會發現,他們反對的只是“安樂死”,而不是“安樂死”立法。

  安樂死爭議大可以理解,因為其背後隱藏著關於人類自身道德困境的深層矛盾。但是,這些反對的理由與“安樂死”立法是沒有正面交鋒的,因為立法之後,法律給予你選擇的自由,那些反對“安樂死”的人都有不選擇的權利,並不會破壞他們的理念。所以,存在這些理念的反對者不要盲目去對號入座,陷入邏輯上的誤區。

  當然,讓病患多一種選擇的權利,並沒有那麼簡單,還存在著界限模糊的問題。在特定情境下,患者的“安樂死”意願的真實性和所有的理性無法保證,病患者的選擇很可能會因為服藥與否、疼痛加劇與否、醫生的診斷正確與否、醫療水平的提高與否甚至自身情緒正常與否等因素而發生改變。而且從法律上來看,實施“安樂死”具有殺人的動機、行為、後果,形式上與謀殺的界線難以劃清楚。這就給“安樂死”的實施增加了不可控因素,尤其是在目前不是很成熟的法治環境下,更難把控,容易滋生犯罪問題。這些都是“安樂死”立法後無法避免的灰色模糊地帶。

  建議安樂死立法 人有生的權利也有死的自由

  在電影《深海長眠》中,主人公雷蒙花了30年的時間爭取安樂死的權利。他說:“生命,是一種權利,不是一種義務。”然而,在現實生活中,由於法律、倫理、醫學、風俗等因素的制約,死亡變成一件不那麼容易的事。日前,全國人大代表、中國工程院院士李培根就提出建議,為“安樂死”立法。

  李培根認為,“安樂死”實際上也是一種文明。選擇有尊嚴的死去,這是自己的一種權利。而且,“安樂死”對社會不是一件壞事,通過從立法上進行規範和完善,就不必擔心會產生不良社會效果。

  為安樂死立法,此建議一出,立即引發輿論熱議,眾人議論紛紛,支持者和反對者各執一詞。支持者認為,人有生的權利,也有死的自由;而反對者則表示,安樂死有悖生存權利,任何人都不能剝奪與糟蹋他人與生俱來的生命權,安樂死是對生命的褻瀆。

  其實,關於安樂死的爭論,無論官方還是民間都一直沒有停止過。去年年初,安徽省六安市霍邱縣一對夫婦為重病兒子申請安樂死一事就曾引發社會各方爭議。當時,前瞻網曾以此為例做過一次關於安樂死的調查。結果顯示,78.1%的人都支援安樂死,認為“讓人死得有尊嚴,這才是真正的人道主義宗旨”;僅有8.2%的人反對安樂死,認為不能糟蹋與生俱來的生命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