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樂死立法難處
“安樂死”一詞源於希臘文,意思是“幸福地死亡”。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希望大家喜歡!
“安樂死”一詞源於希臘文,意思是“幸福地死亡”。由於該問題關乎人的生命、道德倫理、醫學、法律等多個方面,所以“安樂死”合法與否一直是各國所面臨的一大立法難點,每隔一段時間,總會出現一兩個事例重新挑起人們對這一話題的討論。
母求子助“安樂死”
鄧明建今年41歲,小學文化,在廣州番禺某鞋廠打工。“他是一個很老實的人,對人都挺好。各人都知道他老母親癱瘓,日子過得不容易,他是個難得的孝子”,取鄧明建相熟的老陳如是告訴記者。
據瞭解,早在1993年,鄧明建的母親突然中風半癱。固然鄧明建有兩姐一弟,但母親日常治病基本由鄧明建一家負擔。
1995年,鄧明建的愛人到番禺打工,鄧明建則在老家照看父母和孩子。2000年,因妻子生病家庭拮据,鄧明建也來到廣州打工。
2010年5月,父親過世,鄧明建便把母親接到廣州。他在工廠附近租了一套兩居室,母親居其一。在這裡,他還像在老家一樣,每天給母親擦臉、擦背、攙著老人遛彎,照顧得無微不至,鄰居工友們都稱他為“孝子”。
但各人都沒想到的是,這位孝子竟然給母親買來農藥,並親眼看著母親服下。
番禺區檢察院起訴書稱:70多歲的被害人李某因中風導致行動未便已十多年,因不勝忍受疾病合磨,李某遂於當天上午9時許,請求兒子鄧明建給農藥喝結束生命。鄧起初並不答應,但在母親的不斷要求下,只好同意。鄧明建買了農藥回家,後在母親的強烈要求下,將農藥給其服用,李某飲服農藥幾分鐘後滅亡。
當天下午2時許,鄧明建向所屬的番禺區石基派出所報案,稱其母親李某在出租屋內自然滅亡。但公安人員參加後,經初步檢驗發現其母是有機磷中毒滅亡,於是鄧明建被帶回公安機關接受審查。
因涉嫌故意殺人,番禺區檢察院於2011年5月31日批准逮捕鄧明建。
“不得不死”有後臺
“取很多‘安樂死’案件不同的是,很多‘安樂死’採用的是消極的方式,比如對病人的病情不理睬、不給病人用藥等。而鄧明建則屬於積極的‘安樂死’,他去買了藥,又拿來給母親喝。”一直在關注研究“安樂死”問題的廣東海際明律師事務所律師何富傑說。
從今朝調查情況看,鄧明建幫助母親實施“安樂死”的原因有二:
———疾病痛苦。鄧明建的母親個性剛強,半癱20年都是兒子幫她擦背洗頭,自己卻舉步維艱,她身上難受,心裡更難受。而在今年,她又摔了一跤,疾病痛苦日深,她已經很難再忍受,據說曾多次要求兒子想辦法幫她死去;
———經濟拮据。鄧明建夫婦打工所賺不多,每月母親的醫藥費要500元,兒子的生活費要500元,還要吃飯。這樣艱難的日子持續了多年,母親不想再拖累他們,而鄧明建在“無能為力”的情況下,也最終選擇了順從。
“病人自身的痛苦和家庭條件的拮据,是家屬積極幫助實施‘安樂死’的兩個最重要原因,”何富傑說,“也因此,這種做法往往能夠獲得人們在道德上的同情。”
鄧明建案事發後,同情的聲音來自熟悉他的很多人。他所在工廠的數十名工友聯名上書公安局,希望能為其求情。老家四川閬中縣金子鄉,幾十名家族親友也一致簽名,請求能給鄧明建輕判……
網上有評論認為:討論“安樂死”問題,除普天下皆同的生命權和倫理原則,不能忽略當下中國的後臺。我們要關注“不得不活”的問題,更應關注經濟困難和醫療條件缺乏而“不得不死”的問題。此論可謂一語中的。
情法之間怎平衡
“孝順”能不能成為免責理由?檢察機關認為,生命權是公民一項最基本的權利,任何人未經法律許可,均不得非法剝奪他人的生命。鄧某給母親購買、喂服農藥,致其母親死亡的行為,符合刑法上規定的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
該如何在道德和法律之間劃上一條線,讓判決的成效既符合法律的嚴酷規定,又照顧到道德層面的公眾期待?
曾因幫扶女囚事件獲輿論好評的廣州女檢察官楊斌暗示:“當情取法發生衝突時,對於事實和罪名的認定,我們不能因為同情,就背離原則,但在量刑方面,可以綜合被告人的一貫表現、人身危險性、主觀惡性,犯罪的社會危害性、被告害人家屬的諒解等,作出更符合人性的判決”。
那麼,積極實施的“安樂死”和“故意殺人”的界線又在哪裡?何富傑認為,這個邊界應該是死者本人的意願。“假如死者本人追求死亡這種後果的發生,並請其他人輔佐來完成這個目的,那就是‘安樂死’。但假如死者本人並不想死,或者開始想死後來又不想死了,在這樣的情況下別人‘幫’他死亡的,‘幫忙’的人就是故意殺人。”
何富傑暗示,最好的區分方法還是把它交給司法機關。“司法機關最重視的就是證據,而且因為其有執法權在調查過程中可以對各種證據進行認真甄別,並讓證據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當證據表明確為根據死者意志實施的‘安樂死’時,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但當沒有足夠的證據標明時,還是要按照刑法的規定進行懲辦。”
我國是否可以考慮給“安樂死”立法?對此,中國法學會副會長、中國政法大學前校長陳光中在接受羊城晚報記者採訪時暗示,我國把“安樂死”列上議事日程還需要一段不短的時間,對此要非常審慎。當條件成熟的時候,可以先慎重地進行嘗試,然後循序漸進。全國人大代表陳舒也暗示:“‘安樂死’是從北歐等地發端的,但中國人口眾多,取那些國家有很大不同。假如在中國允許‘安樂死’,可能會引發很多社會問題。”
積極實施“安樂死”
有的判刑有的無罪
我國法律沒有“安樂死”的規定。但在實踐中,通過積極行動幫助親人實施“安樂死”的案例並不算少。這些實施者中,有的最終被無罪釋放,有的則被關進了高牆。
———1986年,陝西漢中。醫生蒲連升應患者兒女的要求,為患者開具***,實施了“安樂死”,後被檢察院以涉嫌“故意殺人罪”批准逮捕。案件審理了6年後,蒲終獲無罪釋放。法院認為,蒲連升給患者開具的***不是患者致死的主要原因,危害不大。
———2008年6月初,43歲的湖北黃石農婦柯珍英喝下劇毒農藥而亡。農藥是其丈夫程鵬才從街上買回的,而且遞到柯珍英嘴邊。據查,柯珍英11年前患病後癱瘓在床,程鵬才不棄不離照顧,後在柯珍英多次要求下,才買藥讓其服下的。後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程鵬才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
———2009年2月16日下午,深圳市第二人民醫院ICU病房內,文裕章突然拔掉了維繫妻子胡某生命的氧氣管,昏迷7日、掙扎在生死邊緣的妻子溘然長逝。2010年,深圳市中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文裕章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