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執法細則***4***
2.批准扣押
***1***在偵查過程中需要扣押物品、檔案的,由辦案部門負責人決定。在現場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物品、檔案的,由現場指揮人員決定。
***2***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子郵件、電報,辦案部門應當製作《呈請扣押報告書》,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呈請扣押報告書》內容包括:所偵查案件的簡要案情,擬扣押個人或者單位的名稱,擬扣押的物品種類,涉及的具體的郵政、電信部門或者網路服務單位,扣押的具體理由,扣押的法律依據等。
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子郵件、電報包括:
①該犯罪嫌疑人寄發的;
②直接寄交該犯罪嫌疑人的;
③寄交他人轉交該犯罪嫌疑人的;
④寄交該犯罪嫌疑人轉交他人的。
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辦案部門製作《扣押通知書》,將《扣押通知書》及回執送達協助扣押的單位。正本由協助扣押的單位留存,作為協助扣押犯罪嫌疑人郵件、電子郵件、電報的依據。回執由協助扣押的單位填寫後退回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後,存入訴訟卷。
3.實施扣押。
***1***執行主體。執行扣押物品、檔案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持有有關法律文書、偵查人員工作證件。
***2***扣押前告知。向被扣押人出示有關法律文書、工作證件,告知其扣押理由、依據以及如實提供證據、配合扣押的義務。
***3***清點扣押物品、檔案。對於扣押的物品和檔案,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扣押物品、檔案的持有人查點清楚。
扣押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應當是原物、原件。原物不便搬運、儲存或者依法應當返還被害人的,可以拍攝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內容的照片、錄影。書證取得原件有困難或者因保密工作需要的,可以是副本或者複製件。書證的副本、複製件,視聽資料的複製件,物證的照片、錄影,應當附有關製作過程的文字說明及原件、原物存放處的說明,並由製作人簽名或者蓋章。
對於扣押的金銀珠寶、文物、名貴字畫及其他不易辨別真偽的貴重物品,應當拍照後當場密封,並由扣押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在密封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
4.製作《扣押物品、檔案清單》。當場開列《扣押物品、檔案清單》一式三份,寫明物品或者檔案的名稱、編號、規格、數量、重量、質量、特徵及其來源,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後,一份交給持有人,一份交給公安機關保管人員,一份存入訴訟卷。
對於應當扣押但是不便提取的物品、檔案,經拍照或者錄影後,可以查封、封存或者交持有人保管,並且單獨開具《扣押物品、檔案清單》一式兩份,在清單上註明“已經拍照或者錄影,物品、檔案持有人應當妥善保管,不得轉移、變賣、毀損”,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物品、檔案持有人,另一份連同照片或者錄影帶存入訴訟卷。
查封、封存房地產或者其他財產的,還應當在被查封、封存財產的顯著位置張貼封條,同時通知有關權屬登記部門,在查封、封存期間禁止被查封、封存財產流轉,不得辦理被查封、封存財產權屬變更手續;必要時可以提取有關產權證照。
5.解除扣押。
***1***解除條件。對扣押的物品、檔案、郵件、電子郵件、電報,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或者不需要繼續扣押的,應當在三日內解除扣押,退還原主或者原郵政、電信部門、網路服務單位。
***2***解除程式。解除扣押,應當由原決定扣押人決定。
解除對郵件、電子郵件、電報的扣押的,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
①呈批。辦案部門製作《呈請解除扣押報告書》,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呈請解除扣押報告書》內容包括:所偵查案件的簡要案情,擬解除扣押個人或單位的名稱,擬解除扣押的物品種類,涉及的具體郵政、電信部門或者網路服務單位,解除扣押的具體理由,解除扣押的法律依據等。
②批准。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辦案部門製作《解除扣押通知書》。
③解除。偵查人員將《解除扣押通知書》正本及回執送達協助解除扣押的單位。正本由協助解除扣押的單位留存,作為協助解除扣押犯罪嫌疑人郵件、電子郵件、電報的依據。回執由協助解除扣押的單位填寫後退回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後,存入訴訟產
解除查封、封存房地產或者其他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協助執行的權屬登記部門,提取的有關產權證照應當發還。
***3***發還。發還扣押物品、檔案的,應當由領取人在《發還物品、檔案清單》上簽名或者蓋章,註明領取日期,辦案人註明辦案單位,並簽字註明文書製作日期。《發還物品、檔案清單》一式兩份,一份交領取人,一份存入訴訟卷。
9-02.調取證據
1.調取條件。偵查過程中,發現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持有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時,應當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取證據。
2.批准調取。
***1***呈批。需要調取證據的,辦案部門製作《呈請調取證據報告書》,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呈請調取證據報告書》內容包括:所偵查案件的簡要案情,擬調取證據的個人或單位的名稱,擬調取證據的種類和特徵,調取證據的法律依據等。
***2***批准。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辦案部門製作《調取證據通知書》,並準備好《調取證據清單》等。
3.執行調取。
***1***執行主體。執行時,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2***調取前告知。向被調取人出示有關法律文書、工作證件,告知其調取理由、依據以及如實提供證據、配合調取的義務和責任。
***3***送達《調取證據通知書》。偵查人員向證據持有單位或者個人送達《調取證據通知書》,要求證據持有單位或者個人在通知書副本上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應當註明。偵查終結時,副本存入訴訟卷。
***4***清點調取的物品、檔案。對於調取的物品和檔案,應當會同物品、檔案的持有人查點清楚。
調取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應當是原物、原件。原物不便搬運、儲存或者依法應當返還被害人的,可以拍攝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內容的照片、錄影。書證取得原件的困難或者因保密工作需要的,可以是副本或者複製件。書證的副本、複製件,視聽資料的複製件,物證的照片、錄影,應當附有關製作過程的文字說明及原件、原物存放處的說明,並由製作人簽名或者蓋章。
向有關單位收集、調取的書面證據材料,必須由提供人簽名,並加蓋單位印章;向個人收集、調取的書面證據材料,必須由本人確認無誤後簽名或者蓋章。
***5***製作《詢問筆錄》。向有關人員問明證據的來源、內容、儲存情況等,並製作《詢問筆錄》。
4.製作《調取證據清單》。當場製作《調取證據清單》一式三份,寫明物品或者檔案的名稱、編號、規格、數量、重量、質量、特徵及其來源,由偵查人員和證據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後,一份交證據持有人,一份交公安機關證據保管人員,一份與《調取證據通知書》副本一併存入訴訟卷。
9-03.保管、處理扣押、調取的證據
1.保管。對於扣押、調取的物品、檔案、郵件、電子郵件、電報,應當指派專人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調換、損毀或者自行處理。對於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錄音帶、錄影帶、電子資料儲存介質,應當記明案由、物件、內容、錄取、複製的原始裝置品牌型號、時間、地點、規格、類別、應用長度、檔案格式及長度等,並妥為保管。
偵查人員應當將所扣押物品、檔案與《扣押物品、檔案清單》一份一同交保管人員,當場查驗、清點,登記在冊後簽收。保管人員對所保管的涉案物品,應當裝入保管袋中,並在封口處簽名或者蓋章;對於不能裝入保管袋的,應當採取能保持其原始狀態的方式存入。對涉案物品的保管、登記,應當按照案件及物品類別登記。
對現場扣押的無主物品、檔案,與犯罪有關的,在案件未破獲前,由主辦案件單位負責保管。
2.處理。對所保管的物品需要隨案移送、發還、沒收、銷燬的,偵查人員應寫出報告,經偵查單位負責人批准後,由保管人員在登記冊中註明處理結果、日期和經手人,再將涉案物品交偵查人員處理。處理物品、檔案,偵查人員應當製作《處理物品、檔案清單》,記明處理物品、檔案的名稱、數量、特徵、來源和處理情況,由偵查人員簽字、辦案單位蓋章後附卷。
***1***處理不宜隨案移送的物品、檔案。對不能隨案移送的物證,應當拍成照片;容易損壞、變質的物證、書證,應當用筆錄、繪圖、拍照、錄影、製作模型等方法加以保全。對查獲的下列不宜隨案移送的物品、檔案,原物不隨卷儲存,但應當拍成照片存入卷內,原物由公安機關妥為保管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分別移送主管部門處理或者銷燬:
①淫穢物品;
②武器彈藥、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品;
③鴉片、海洛因、嗎啡、冰毒、大麻等毒品和製毒原料或者配劑、管制藥品;
④危害國家安全的傳單、標語、信件和其他宣傳品;
⑤祕密檔案、圖表資料;
⑥珍貴文物、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珍稀植物及其製品;
⑦其他大宗的、不便搬運的物品。
銷燬物品、檔案的,應當同時製作《銷燬物品、檔案清單》,記明銷燬物品、檔案的名稱、數量、特徵、來源和銷燬理由,經批准人、偵查人員、監銷人簽字後附卷。
***2***處理不易保管的物品。對容易腐爛變質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在拍照或者錄影後委託有關部門變賣、拍賣,變賣、拍賣的價款暫予儲存,待訴訟終結後一併處理。通知被害人後,超過半年未來領取的,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如有特殊情況,可以酌情延期處理。變賣、拍賣的手續和上繳國庫的憑證應當附卷。
***3***發還被害人。對被害人合法財產及其孳息的發還,應當經原扣押、調取決定人決定,在登記、拍照或者錄影、估價後及時返還,並書面說明返還的理由。凡是已經送交財政部門處理的贓款贓物,如果失主前來認領,並經查證屬實,由原沒收機關從財政部門提回,予以歸還。如原物已經賣掉,應當退還價款。
發還被害人物品、檔案,應當同時製作《發還物品、檔案清單》一式兩份,一份交領取人,一份存入訴訟卷。原物照片、清單和書面說明應當存入訴訟卷。
***4***隨案移送。對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應當隨案移送。對不宜移送的,應當將其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檔案隨案移送。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後,由扣押的公安機關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上繳國庫或者返還受害人,並向人民法院送交執行回單。上繳國庫的憑證應當存入偵查卷,影印件抄送人民法院。
隨案移送物品、檔案,應當製作《隨案移送物品、檔案清單》一式兩份,一份由移送公安機關留存附卷,一份交案件接收單位。
***5***隨案移交。案件變更管轄時,與案件有關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隨案移交。
移交財物時,由接收人、移交人當面查點清楚,並在《隨案移交物品、檔案清單》上共同簽名或者蓋章。
參考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及規章檔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45條第1款、第114-118條、第198條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號***第50-53條、第57條、第58條、第210-223條
《關於刑事案件現場勘驗檢查中正確適用提取和扣押措施的批覆》***公安部 公復字〔2009〕3號***
《刑警辦案須知》***公安部刑偵局 公刑〔2006〕1114號***第42-47條、第332-354條
第十章 鑑定
10-01.鑑定條件
為了查明案情,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鑑定。
10-02.鑑定範圍
鑑定包括刑事技術鑑定***與查明案情有關的物品、檔案、痕跡、人身、屍體的鑑定***、人身傷害醫學鑑定、精神病鑑定、涉案物品價格鑑定、文物鑑定、珍稀動植物及其製品鑑定、違禁品和危險品鑑定、電子資料鑑定等。鑑定時,應當確定進行何種鑑定。
10-03.鑑定期限
1.除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時間不計入辦案期限外,其他鑑定時間都應當計入辦案期限。
2.傷害案件的鑑定期限。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開具傷情鑑定委託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鑑定機構進行傷情鑑定。
根據國家有關部門頒佈的人身傷情鑑定標準和被害人當時的傷情及醫院診斷證明,具備即時進行傷情鑑定條件的,公安機關的鑑定機構應當在受委託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提出鑑定意見,並在三日內出具鑑定文書。
對傷情比較複雜,不具備即時進行鑑定條件的,應當在受委託之日起七日內提出鑑定意見並出具鑑定文書。
對影響組織、器官功能或者傷情複雜,一時難以進行鑑定的,待傷情穩定後及時提出鑑定意見,並出具鑑定文書。
10-04.確定鑑定人和鑑定機構
公安機關需要對案件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定時,可以指派本公安機關有專門鑑定資格的人進行鑑定,也可以聘請本公安機關以外的具體鑑定資格的人進行鑑定。各鑑定機構之間沒有隸屬關係;鑑定機構接受委託從事司法鑑定業務,不受地域範圍的限制。
以下鑑定,應當分別依照有關規定進行:
***1***刑事技術鑑定,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的刑事技術部門負責進行,由具有鑑定員以上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擔任。必要時,可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協助鑑定。
***2***對人身傷情進行鑑定,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鑑定機構二名以上鑑定人負責實施。傷情鑑定比較疑難,對鑑定意見可能發生爭議或者鑑定委託主體有明確要求的,傷情鑑定應當由三名以上主檢法醫師或者四級以上法醫官負責實施。需要聘請其他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鑑定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鑑定聘請書》,送達被聘請人。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鑑定有爭議需要重要鑑定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
***3***對犯罪嫌疑人、證人或者被害人、自訴人是否能辨認和控制自己的行為,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或作證能力、自我防衛能力、辨認能力、訴訟能力,應當進行精神病鑑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
***4***價格鑑定由價格部門設立的價格認證機構負責進行。
***5***文物鑑定由文物部門或者有關鑑定機構負責進行,但涉及文物價格鑑定的,由價格部門設立的價格認證機構負責進行。
***6***對淫穢物品的鑑定,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進行。
***7***對毒品的鑑定,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禁毒、刑偵或者刑事技術部門進行。
***8***對槍支彈藥的鑑定,由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進行。
***9***對電子資料的鑑定,由公安機關網路安全保衛部門設立的電子資料鑑定機構負責進行。
***10***對假幣的鑑定,由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鑑定機構負責進行。
***11***對辦理制黃販黃、侵權盜版案件中所查獲的光碟及母盤進行鑑定,以確定送檢光碟及母盤的生產企業的,由光碟生產源鑑定中心負責進行。
***12***對在辦理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假冒商標,非法經營等嚴重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案件中,所涉生產、銷售的產品是否屬於“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難以確定的,委託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鑑定。
***13***對辦理生產、銷售假藥犯罪案件和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犯罪案件,委託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定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和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機構進行鑑定。
***14***對醫療事故進行首次鑑定,由設區的市級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級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專家鑑定組進行。
***15***對發票真偽的鑑定,由稅務機關進行。
***16***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需要對有關事項是否屬於國家祕密以及屬於何種密級進行鑑定的,由國家保密工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工作部門進行。
***17***對查獲的軍服仿製品的認定存在爭議的,由省軍區***衛戌區、警備區***或者軍分割槽***警備區***軍需主管部門進行鑑定。
10-05.批准鑑定
1.呈批。需要指派或聘請具有鑑定資格的人鑑定的,辦案部門製作《呈請鑑定報告書》,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呈請鑑定報告書》內容包括:簡要案情;需要鑑定的種類;鑑定結論對案件辦理所起的作用;擬指派本公安機關有專門鑑定資格的人鑑定的,提出具體鑑定人或者單位;擬聘請本公安機關以外有鑑定資格的人鑑定的,提出具體鑑定人或者單位。
2.批准。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需要聘請本公安機關以外的鑑定人的,辦案部門製作《鑑定聘請書》;由公安機關刑事技術部門或者鑑定機構鑑定的,不需要製作《鑑定聘請書》,直接將檢材送交鑑定。
3.當事人自行委託鑑定。對當事人要求自行委託鑑定機構、鑑定人鑑定的,應當告知當事人由公安機關委託鑑定。對當事人提交的鑑定意見,可以參考,但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10-06.送交檢材
1.《鑑定聘請書》製作完畢後,偵查人員持正本及副本並攜帶檢材送達被聘請的鑑定人,正本由鑑定人留存,副本由鑑定人在附註部分簽名、註明日期後,由偵查人員帶回,偵查終結時,存入訴訟卷。鑑定機構要求籤訂鑑定委託書的,應當簽訂鑑定委託書。
2.公安機關應當為鑑定人進行鑑定提供必要條件,介紹與鑑定有關的情況,並且明確提出要求鑑定解決的問題,但是不得暗示或者強迫鑑定人作出某種鑑定結論。
10-07.進行鑑定
1.鑑定人應當按照鑑定規則,運用科學方法進行鑑定。鑑定後應當出具鑑定意見,由兩名以上具有鑑定資格的鑑定人簽名或者蓋章,並加蓋鑑定機構印章。多人蔘加鑑定,有不同意見的,應當註明。
2.人身傷情鑑定文書格式和內容應當符合規範要求。鑑定文書中應當有被害人正面免冠照片及其人體需要鑑定的所有損傷部位的細目照片。
3.可能判處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毒品鑑定結論中應有含量鑑定的結論。
10-08.告知鑑定結論
1.對作為證據使用的鑑定意見,公安機關在收到鑑定意見後三日內,應當製作《鑑定結論通知書》,將交被害人聯、交犯罪嫌疑人聯分別送達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家屬以及犯罪嫌疑人在附卷聯附註部分分別簽名並註明送達時間,偵查終結後存入訴訟卷。
2.對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案件,如將其移送的鑑定意見作為證據使用的,應當在接受案件後三日內將鑑定結論按照以上規定告知被害人、犯罪嫌疑人。
3.告知時,可以只告知鑑定意見的結論部分,對鑑定過程等其他內容不予告知。
10-09.補充鑑定、重新鑑定
1.補充鑑定條件。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辦案部門或者偵查人員發現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提出補充鑑定的申請:
***1***鑑定內容有明顯遺漏的;
***2***發現新的有鑑定意義的證物的;
***3***對已鑑定證物有新的鑑定要求的;
***4***鑑定意見不完整,導致有關案件事實無法認定的。
2.重新鑑定條件。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辦案部門或者偵查人員發現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提出重新鑑定的申請:
***1***鑑定機構、鑑定人不具備鑑定資格,或者超出登記範圍鑑定,可能導致鑑定意見不準確的;
***2***鑑定程式違法,可能影響鑑定意見正確性的;
***3***鑑定的檢材被嚴重汙染或者是虛假的;
***4***鑑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
***5***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的;
***6***鑑定意見不準確的;
***7***鑑定意見與其他證據明顯矛盾的;
***8***鑑定人應當迴避而沒有迴避的;
***9***其他應當重新鑑定的情形。
3.確定鑑定人和鑑定機構。補充鑑定可以由原鑑定人或者其他鑑定人進行。重新鑑定應當另行指派或者聘請鑑定人,其中:
***1***重新進行刑事技術鑑定的,應當逐級報送上級公安機關刑事技術部門進行;
***2***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鑑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鑑定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
***3***對價格重新鑑定的,逐級報送上級價格部門設立的價格認證機構進行;
***4***對淫穢物品、毒品、槍支彈藥、電子資料重新鑑定的,由上級公安機關、主管部門或其設立的鑑定機構負責進行;
***5***對醫療事故的再次鑑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組織進行。
4.批准補充鑑定、重新鑑定。接到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申請後,辦案部門製作《呈請補充鑑定報告書》或者《呈請重新鑑定報告書》,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的,應當依照本章關於初次鑑定的規定辦理。
不批准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的,應當告知申請的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並在《鑑定結論通知書》附卷聯中註明申請人、申請事項和不同意或者不批准的理由。
10-10.鑑定費用
鑑定費用,由公安機關承擔。
參考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及規章檔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19-122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1條、第2條、第5條、第6條
《軍服管理條例》***2009年1月13日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547號***第18條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號***第233-245條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公安部 公通字〔2005〕98號***第18-20條
《刑事技術鑑定規則》***公安部 1980年5月7日***第2-4條、第14條
《公安機關電子資料鑑定規則》***公安部公共資訊網路安全監察局 公信安〔2005〕281號***
《對〈關於鑑定淫穢物品有關問題的請示〉的批覆》***公安部 公復字〔1998〕8號***
《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效能鑑定工作規定》***公安部 公通字〔2001〕68號***
《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國家計劃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計辦〔1997〕808號***
《涉案物品價格鑑定分級管理實施辦法》***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 計價費〔1998〕776號***
《涉案物品價格鑑定複核裁定管理辦法》***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 計價費〔1998〕775號***
《關於涉案物品價格鑑證有關問題的覆函》***國家計委辦公廳 計辦價格〔1998〕847號***
《關於扣押追繳沒收及收繳財物價格鑑定管理的補充通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財政部 發改廳〔2008〕392號***第2條
《中國人民銀行假幣收繳、鑑定管理辦法》***2003年4月9日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4號***
《依法沒收、追繳文物的移交辦法》***國家文物局、財政部、公安部、海關總署、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物保發〔1999〕017號***第7條
《關於公安部光碟生產源鑑定中心行使行政、司法鑑定權有關問題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新聞出版署 公通字〔2000〕21號***
《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法釋〔2001〕10號***第1條、第3條、第4條
《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法釋〔2009〕9號***第1條第2款
《關於審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有關鑑定問題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 法〔2001〕70號***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2002年7月31日衛生部令第30號***第3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 國稅發〔1993〕157號***第43條
《關於審理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祕密、情報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 法釋〔2001〕4號***第7條
《辦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公通字〔2007〕84號***第4條
《刑警辦案須知》***公安部刑偵局 公刑〔2006〕1114號***第361-380條
第十一章 辨認
11-01.辨認條件
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讓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證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檔案、屍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
11-02.批准辨認
1.需要進行辨認的,應當製作《呈請辨認報告書》,報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
2.提解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出所對犯罪場所進行辨認的,應當製作《呈請出所辨認報告書》,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並憑《提訊證》,徵得看守所的同意和配合,對犯罪嫌疑人必須加帶械具,配備足夠警力,防止逃跑和發生意外事故。
11-03.準備辨認
1.根據辨認物件的情況選擇符合規定的陪襯人***物、照片***,陪襯人***物、照片***要與辨認物件相近並符合法律規定的數量,並按順序編號:
***1***選擇辨認陪襯人。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的,應當挑選與犯罪嫌疑人性別相同,年齡、氣質、身高相近似的人作為辨認陪襯人。對每一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被辨認的人數不得少於七人,辦案人員以及在公安機關工作的其他人員不得替代,並在《辨認筆錄》中寫明被辨認人的姓名、編號、排列順序。對本案犯罪嫌疑人進行多組辨認的,不得重複使用陪襯人。
***2***選擇辨認陪襯照片。對犯罪嫌疑人照片進行辨認的,應當選擇性別相同,年齡、髮式相近似的照片作為辨認陪襯照片。對每一張犯罪嫌疑人照片進行辨認,被辨認的照片不得少於十張,並對所有被辨認照片按順序編號,列印或者貼附在照片所附紙上,在《辨認筆錄》中寫明被辨認照片人的姓名、編號、排列順序。照片中不得出現犯罪嫌疑人、陪襯人的姓名,辨認的所有照片應當入卷。對與本案有關照片進行多組辨認的,不得重複使用陪襯照片。
***3***選擇辨認陪襯物。辨認每一件物品時,混雜的同類物品不得少於五件,按順序編號並在《辨認筆錄》中寫明被辨認物品的名稱、編號、排列順序。
***4***選擇辨認場所。辨認應當安排在與發案時間、環境相近似的條件下進行。
***5***對屍體、場所進行辨認的,陪襯物數量不受限制。
2.辨認前,應當查明辨認人是否具備辨認條件,向辨認人詳細詢***訊***問辨認物件的具體特徵,並製作《詢***訊***問筆錄》,告知辨認人有意作虛假辨認應負的法律責任,並在筆錄中註明。
3.辨認前應當避免辨認人見到辨認物件。
4.通知見證人到場,對辨認過程和結果予以見證。
11-04.進行辨認
1.辨認應當在偵查人員主持下進行,主持辨認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2.將辨認物件混雜在其他物件中,不得給辨認人任何暗示。
3.對犯罪嫌疑人的辨認,辨認人不願意公開進行時,可以在不暴露辨認人的情況下進行,應當為其保守祕密,並在《辨認筆錄》中註明。
4.幾名辨認人對同一辨認物件進行辨認時,應當由辨認人個別進行。
5.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辨認人對辨認物件進行詳細辨認。
***1***辨認犯罪嫌疑人的,偵查人員應當當場對被辨認人照相,在辨認結束後,將照片附紙、編號。辨認人應當在辨認出的犯罪嫌疑人照片與附紙上騎縫捺指印,在附紙上註明實施某項犯罪行為的人是第幾張照片上的人並簽字。也可以對辨認過程照相、錄影。
***2***辨認照片的,偵查人員應當將所有照片附紙、編號後,由辨認人辨認。辨認結束後,依照上述規定進行。
***3***辨認物品、屍體、場所的,應當照相,將照片附紙後由辨認人捺指印、簽字確認。也可以對辨認過程錄影。
組織對屍體辨認時,應當有法醫協助,重點讓辨認人辨認衣著、屍表特徵、牙齒形狀、頭面部特徵以及胎記、疤、痣、手術痕跡等。
6、可以反覆進行辨認,排除偶然性。
11-05.製作《辨認筆錄》
1.《辨認筆錄》應當寫明辨認的起止時間、地點,主持辨認的偵查人員、辨認人、見證人,辨認物件的基本情況和辨認目的。正文部分應當如實反映辨認活動的過程及結論,寫明辨認人進行辨認的具體情況和現實條件,提供辨認物件的情況,辨認的方法和辨認過程中辨認人的態度,辨認結果及辨認人對辨認物件能夠辨認、確認或者不能夠辨認、確認的理由。有的還應當包括辨認人對辨認提出的疑義和要求等內容。
2.附紙和辨認照片應當作為《辨認筆錄》的組成部分。
3.將《辨認筆錄》交辨認人、見證人核對無誤後,由辨認人、見證人、主持辨認的偵查人員、記錄人分別簽名確認。辨認人還應當捺指印。
4.製作與照片有關的所有人員、物品、屍體、場所情況的說明,附在《辨認筆錄》之後。
5.《辨認筆錄》和有關情況說明應當存入訴訟卷。
6.祕密辨認不製作《辨認筆錄》,由主持辨認的偵查人員寫出祕密辨認報告,存入偵查工作卷備查。如需作證據使用,應當轉為公開辨認。
參考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及規章檔案: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號***第246-251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試行***》***公安部 公通字〔1991〕87號***第23條第2款
《刑警辦案須知》***公安部刑偵局 公刑〔2006〕1114號***第381-393條
第十二章 查詢、凍結
12-01.查詢
1.查詢條件。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犯罪嫌疑人持有及其以違法所得變現、購買的存款、匯款、證券、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投資權益、股權。
2.批准查詢。
***1***呈批。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郵政部門查詢犯罪嫌疑人存款、匯款、證券、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投資權益、股權的,辦案部門製作《呈請查詢報告書》,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呈請查詢報告書》內容包括:簡要案情,被查詢個人或單位的名稱,涉及的具體的金融機構或郵政部門,查詢的具體理由,查詢的法律依據等。
***2***批准。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辦案部門製作《查詢通知書》。
3.實施查詢。偵查人員將《查詢通知書》正本和回執聯交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郵政部門協助查詢。正本由協助查詢單位留存,作為協助查詢犯罪嫌疑人存款、匯款、證券、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投資權益、股權的依據。回執聯和有關查詢材料由協助查詢單位填寫並加蓋公章或者查詢專用章後,退回公安機關,偵查終結時存入訴訟卷。
12-02.凍結
1.凍結條件。
***1***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凍結犯罪嫌疑人持有及其以違法所得變現、購買的存款、匯款、證券和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投資權益、股權。
***2***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名義建立的各類專門清算交收賬戶不得整體凍結。
①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依法按照業務規則收取並存放於專門清算交收賬戶內的下列證券,不得凍結: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設立的證券集中交收賬戶、專用清償賬戶、專用處置賬戶內的證券;證券公司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設的客戶證券交收賬戶、自營證券交收賬戶和證券處置賬戶內的證券。
②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依法按照業務規則收取並存放於專門清算交收賬戶內的下列資金,不得凍結: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設立的資金集中交收賬戶、專用清償賬戶內的資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依法收取的證券結算風險基金和結算互保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在銀行開設的結算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和新股發行驗資專戶內的資金,以及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新股發行網下申購配售物件開立的網下申購資金賬戶內的資金;證券公司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設的客戶資金交收賬戶內的資金;證券公司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設的自營資金交收賬戶內最低限額自營結算備付金及根據成交結果確定的應付資金。
***3***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依法按照業務規則要求證券公司等結算參與人、投資者或者發行人提供的回購質押券、價差擔保物、行權擔保物、履約擔保物等擔保物,在交收完成之前,不得凍結。
2.批准凍結。
***1***呈批。凍結犯罪嫌疑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郵政部門的存款、匯款、證券和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投資權益、股權的,辦案部門製作《呈請凍結報告書》,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呈請凍結報告書》內容包括:簡要案情,擬凍結個人或單位的名稱、賬戶、數額,涉及的具體的金融機構或郵政部門,凍結的具體理由,凍結的期限,凍結的法律依據等。
***2***批准。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辦案部門製作《凍結通知書》。
3.實施凍結。偵查人員將《凍結通知書》正本和回執聯交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郵政部門協助凍結。正本由協助凍結單位留存,作為協助凍結犯罪嫌疑人存款、匯款、證券和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投資權益、股權的依據。回執聯由協助凍結單位填寫並加蓋公章後退回公安機關,偵查終結時存入訴訟卷。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證券和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投資權益、股權已被凍結的,不得重複凍結,但可輪候凍結。
4.凍結期限。凍結存款、匯款、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投資權益、股權的期限為六個月,凍結證券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的,公安機關應當在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繼續凍結手續。每次續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續凍證券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逾期不辦理繼續凍結手續的,視為自動解除凍結。
5.解除凍結。
***1***解除條件。經查明凍結的存款、匯款、證券和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投資權益、股權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通知原銀行、其他金融機構或者郵政部門解除凍結。
***2***解除程式。
①呈批。辦案部門製作《呈請解除凍結報告書》,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呈請解除凍結報告書》內容包括:簡要案情,擬解除凍結個人或單位的名稱及其賬戶,涉及的具體的金融機構或郵政部門,解除凍結的具體理由,解除凍結的法律依據等。
②批准。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辦案部門製作《解除凍結通知書》。
③解除。將《解除凍結通知書》正本及回執聯送達協助解除凍結的單位。正本由協助解除凍結的單位留存,作為解除凍結的依據。回執聯由協助解除凍結的單位填寫並加蓋公章後退回公安機關,偵查終結時存入訴訟卷。
④通知。解除凍結時,應當通知被凍結存款、匯款、證券和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投資權益、股權的所有人,並在《解除凍結通知書》回執聯中註明通知情況。
6.處理。
***1***對於凍結在銀行、其他金融機構或者郵政部門的贓款,應當向人民法院隨案移送該銀行、其他金融機構或者郵政部門出具的證明檔案,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後,由人民法院通知該銀行、其他金融機構或者郵政部門上繳國庫。
***2***偵查過程中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公安機關認為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證券和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投資權益、股權應當依法予以沒收或者返還被害人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凍結犯罪嫌疑人存款、匯款、證券和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投資權益、股權的銀行、其他金融機構或者郵政部門上繳國庫或者返還被害人。
7.上級監督。上級公安機關發現下級公安機關凍結、解除凍結存款、匯款、證券和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投資權益、股權有錯誤時,可以依法作出決定,責令下級公安機關限期改正,下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下級公安機關認為上級公安機關的決定有錯誤的,可在收到該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請示覆議。對拒不改正的,上級公安機關可以直接向有關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出法律文書,糾正下級公安機關所作的錯誤決定,並通知原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
參考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及規章檔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17條》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號***第224-232條《關於查詢、凍結、扣結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銀行存款的通知》***中國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銀髮〔1993〕356號***
《關於查詢、凍結、扣劃證券和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有關問題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中國證監會 法發〔2008〕4號***
《關於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中可否查封凍結不動產或投資權益問題的批覆》***公安部 公復字〔2001〕11號***
《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中國人民銀行銀髮〔2002〕1號***
《關於對凍結、扣劃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在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存款的執法活動加強監督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法〔1996〕83號***
《刑警辦案須知》***公安部刑偵局 公刑〔2006〕1114號***第335-360條
第十三章 訊問犯罪嫌疑人
13-01.傳喚、拘傳、提訊犯罪嫌疑人
1.傳喚犯罪嫌疑人。
***1***呈批。需要對立案偵查但未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傳喚訊問的,辦案部門製作《呈請傳喚報告書》,並附有關材料,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呈請傳喚報告書》內容包括:簡要案情及立案情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其涉嫌犯罪的情況,擬執行傳喚的時間、地點,執行傳喚的法律依據等。
***2***批准。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的,辦案部門立即製作《傳喚通知書》。
***3***執行傳喚。執行傳喚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傳喚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出示《傳喚通知書》和偵查人員的工作證件,將《傳喚通知書》送達犯罪嫌疑人,並責令其在《傳喚通知書》副本上簽名***蓋章***、捺指印。
不得以派人押解或者使用警械等強制方法進行傳喚。
犯罪嫌疑人到達訊問地點後,應當由其在《傳喚通知書》副本上填寫到案時間。訊問結束時,應當由其在《傳喚通知書》副本上填寫訊問結束時間。拒絕填寫的,偵查人員應當在《傳喚通知書》副本上註明。偵查終結時存入訴訟卷。
***4***備案。辦案部門應當在傳喚實施後一小時內通過電話、傳真、網上督察系統以及直接送達法律文書影印件等形式,將被傳喚人的姓名、年齡、性別、涉嫌犯罪的行為、實施時間、實施傳喚後涉案人員所在的地點及辦案單位和主辦民警等情況報本級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部門備案。
***5***資訊錄入。對於傳喚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將犯罪嫌疑人的情況錄入有關資料庫。
2.拘傳犯罪嫌疑人。依照本細則第十七章規定執行。
3.提訊在押犯罪嫌疑人。依照本細則第22-02條第1款規定執行。
13-02.訊問地點
1.訊問已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在看守所訊問室進行。訊問完畢,立即交由看守所值班民警收押。在訊問犯罪嫌疑人過程中,不得將犯罪嫌疑人單獨留在訊問場所;在犯罪嫌疑人吃飯、如廁、休息時,必須由辦案人員看守,不得僅由協勤人員看守。
2.訊問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在其所在市、縣公安機關的辦案場所進行,不得在辦公場所或者賓館、酒店、招待所等其他場所進行;對於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殘疾、行動不便的,以及正在懷孕的犯罪嫌疑人,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到犯罪嫌人
住處進行。
3.訊問室等辦案場所不得設定在二樓以上,並與辦公場所分離。辦案場所內必須安裝安全防範裝置和報警、監控裝置,不得放置可能被用來行凶、自殺、自傷的物品。相關的過道、窗戶、樓梯、衛生間等必須安裝防護欄、防護網等防護設施。在辦公場所以外的其他地點進行訊問的,應當選擇適宜的房間或者地點,將被訊問人安排在遠離門窗的位置,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
13-03.訊問時間
每次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需要對被傳喚、拘傳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傳喚、拘傳期間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對於不批准的,應當立即結束傳喚、拘傳。
提訊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每日有必要的睡眠、飲食時間和一至兩小時的室外活動。
13-04.準備訊問
1.制訂訊問計劃。訊問前,偵查人員應當瞭解案件情況和證據材料,制訂訊問計劃,列出訊問提納。
2.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場。訊問未成年人,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這一情形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應當開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到場通知書》,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長、監護人或者教師到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到場通知書》副本由法定代理人簽名,偵查終結時存入訴訟卷。
3.翻譯人員到場。訊問聾、啞犯罪嫌疑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蔘加,並在《訊問筆錄》上註明犯罪嫌疑人的聾、啞情況,以及翻譯人員的姓名、工作單位和職業。
訊問不通曉當地語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應當配備翻譯人員。
4.準備錄音、錄影裝置。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全程錄音、錄影。
5.進行安全檢查。對傳喚、拘傳的犯罪嫌疑人,應當進行安全檢查。安全檢查參照本細由第32-01條第4款第1項規定進行。
13-05.進行訊問
1.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偵查人員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訊問開始時,應當表明執法身份。
2.問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第一次訊問,應當問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別名,曾用名,綽號,性別,出生年月日,戶籍所在地,暫住地,籍貫,出生地,民族,職業,文化程度,家庭情況,社會經歷,是否受過刑事處罰、行政處罰或者其他行政處理,是否為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情況。
3.告知權利義務。第一次訊問時,應當向犯罪嫌疑人宣讀《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或者交其閱讀,告知其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問明其是否申請回避、聘請律師,並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4.訊問案件情況。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後向他提出問題。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動機、目的、手段,與犯罪有關的時間、地點,涉及的人、事、物,都應當訊問清楚。
5.聽取供述和辯解。訊問的時候,應當認真聽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對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實、申辯和反證,公安機關都應當認真核查,依法處理。
6.分別訊問。訊問同案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個別進行。
7.嚴禁刑訊逼供。嚴禁刑訊逼供或者使用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獲取供述。以非法方法獲取的供述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8.保密。在訊問中,需要運用證據證實犯罪嫌疑人的罪行時,應當防止洩露偵查工作祕密。對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應當保密,並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13-06.製作《訊問筆錄》
1.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製作《訊問筆錄》。
2.製作《訊問筆錄》應當使用能夠長期保持字跡的列印或者書寫工具、墨水。
3.記錄時,對於提問和回答應當用“問:”、“答:”表示。不得使用其他符號表示,每句問話和答話均應另起一行,獨立記錄為一段。
4.偵查人員應當將問話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辯解,對訊問人出示、使用證據的過程,犯罪嫌疑人的態度、表情如實地記錄清楚。
5.《訊問筆錄》應當使用第一人稱記錄,保持原意,抓住重點,詳略得當,字跡清楚,易於辯認,準確、完整、客觀地反映訊問的活動情況。對代稱、隱語、黑話、簡稱等應當提問澄清,記明完整的意思。
6.《訊問筆錄》應當當場製作,不得事前、事後製作。
7.《訊問筆錄》應當交給犯罪嫌疑人核對或者向其宣讀。如記錄有差錯或者遺漏,應當允許犯罪嫌疑人更正或者補充,並捺指印。筆錄經犯罪嫌疑人核對無誤後,應當由其在筆錄上逐頁簽名***蓋章***、捺指印,並在末頁緊接訊問內容的地方寫明“以上筆錄我看過***或向我宣讀過***,和我說的相符”。拒絕簽名***蓋章***、捺指印的,偵查人員應當在筆錄末尾註明。
8.《訊問筆錄》上所列專案,應當按規定填寫齊全。偵查人員、翻譯人員、訊問時在場的其他人員應當在《訊問筆錄》末尾簽名或者蓋章,不得由他人替代。翻譯人員還應當註明工作單位和職業。
9.《訊問筆錄》按照訊問的時間順序編號,偵查終結時存入訴訟卷。
13-07.封存錄音錄影資料
訊問犯罪嫌疑人的錄音錄影資料,應當保持真實性和完整性,不得剪輯、修改、偽造,並封存備查。
13-08.接受書面供詞
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准許;必要時,偵查人員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犯罪嫌疑人應當在親筆供詞的末頁註明書寫供述的時間並簽名***蓋章***、捺指印。偵查人員收到後,應當在首頁右上方寫明“於某年某月某日收到,共×頁”,並簽名。偵查
終結時存入訴訟卷。
參考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及規章檔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9條、第14條第2款、第43條、第91-95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6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1990年3月17日國務院令第52號***第25條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號***第173-187條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2006年8月24日公安部令第88號***第36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試行***》***公安部 公通字〔1991〕87號***第23條
《關於加強辦案安全防範工作防止涉案人員非正常死亡的通知》***公安部 公通字〔2009〕48號***
《關於對涉案人員採取繼續盤問等措施報警務督察部門備案的通知》***公安部 公通字〔2009〕32號***
《刑警辦案須知》***公安部刑偵局 公刑〔2006〕1114號***第394-428條
第十四章 詢問證人、被害人
14-01.證人條件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但是下列人員不能作為證人:
***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
***2***承辦本案的偵查人員、鑑定人和翻譯人員,不能充當本案的證人。
單位不能充當證人,但可就規章制度、犯罪嫌疑人履歷、戶籍證明等出具書證。
14-02.通知證人、被害人
通知證人、被害人到公安機關接受詢問的,應當開具、送達《詢問通知書》。偵查終結時,《詢問通知書》副本存入訴訟卷。
14-03.詢問地點
詢問證人、被害人,可以到證人、被害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進行,並出示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或者偵查人員的工作證件。必要的時候,也可以通知證人、被害人到公安機關的辦公場所或者辦案場所接受詢問。
在公安機關或者其他地點詢問證人、被害人,參照本細則第13-02條第3款規定執行。
14-04.準備詢問
1.詢問前,應當瞭解證人、被害人的身份,證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之間的關係。
2.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場。詢問未成年的證人、被害人,除無法通知或者有礙偵查的情形外***這一情形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應當開具、送達《未成年證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到場通知書》,通知未成年證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未成年證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到場通知書》副本應由到場的監護人簽名,偵查終結時存入訴訟卷。
3.翻譯人員到場。詢問聾、啞證人和被害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蔘加,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證人、被害人的聾、啞情況,以及翻譯人員的姓名、工作單位和職業。
詢問不通曉當地語言文字的證人、被害人,應當配備翻譯人員。
4.必要時,詢問過程應當錄音、錄影。
14-05.進行詢問
1.詢問證人、被害人,必須由偵查人員負責進行。詢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詢問開始時,應當表明執法身份。
2.問明證人、被害人的基本情況。詢問、核實證人、被害人的身份,問明證人、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之間的關係。
3.告知權利義務。偵查人員應當告知證人、被害人權利義務,以及必須如實地提供證據、證言的義務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應負的法律責任,問明被害人是否申請回避,並在《詢
問筆錄》中註明。
4.詢問案件情況。詢問時,應當首先讓證人、被害人對了解的案件情況進行陳述,然後進行提問。
5.詢問證人、被害人應當個別進行。
6.偵查人員不得向證人、被害人洩露案情或者表示對案件的看法,嚴禁使用威脅、引誘和其他非法方法詢問證人、被害人。以非法方法獲取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7.對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應當保密,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詢問強姦案件的被害人或者詢問婦女的隱私情節,儘量由女偵查人員進行,詢問時應當避免刺激性和淫穢語言。
8.對正在搶救的證人、被害人,應當重點問清作案人姓名、特徵、作案經過。詢問時,可以請醫生和證人、被害人的家屬作為見證人。
14-06.製作《詢問筆錄》
參照本細則第13-06條規定執行。
14-07.接受書面證詞
參照本細則第13-08條規定執行。
參考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及規章檔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8條、第43條、第48條第2款、第91條、第94條、第97-100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6條
《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 法釋〔1998〕23號***第61條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號***第188-192條
《關於加強辦案安全防範工作防止涉案人員非正常死亡的通知》***公安部 公通字〔2009〕48號***
《刑警辦案須知》***公安部刑偵局 公刑〔2006〕1114號***第280-298條
第十五章 緝
15-01.通緝的條件和種類
1.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越獄逃跑的,可以釋出《通緝令》。
2.為發現重大犯罪線索,追繳涉案財物、證據,查獲犯罪嫌疑人,可以釋出《懸賞通告》。
3.為防止犯罪嫌疑人逃往境外,可以在邊防口岸採取邊控措施。
15-02.批准通緝
1.需要通緝犯罪嫌疑人的,辦案部門製作《呈請通緝***懸賞通告***報告書》,說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簡要案情及通緝的範圍、種類、理由等內容,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2.需要採取邊控措施的,應當根據有關規定製作《邊控物件通知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稽核後,層報省級公安機關批准,辦理邊控手續。需要在全國範圍採取邊控措施的,應當層報公安部批准。
15-03.製作通緝令
1.製作《通緝令》。《通緝令》應當儘可能寫明被通緝人的姓名、別名、曾用名、綽號、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出生地、戶籍所在地、居住地、職業、身份證件號碼、衣著和體貌特徵並附被通緝人近期照片,可以附指紋及其他物證的照片。除了必須保密的事項以外,應當寫明發案的時間、地點和簡要案情。
2.製作《懸賞通告》。《懸賞通知》應當寫明懸賞物件的基本情況和賞金的具體數額。簽發《通緝令》的公安機關負責人可以決定同時釋出《懸賞通告》。
3.製作《邊控物件通知書》。《邊控物件通知書》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製作。對需要邊防檢查站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需同時出具有關法律文書。緊急情況下,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可以出具公函,先向當地邊防檢查站交控,但應當在七日內補辦交控手續。
4.錄入資訊系統。《通緝令》製作後,應當將《通緝令》內容依照有關規定,錄入有關資料庫。
15-04.釋出通緝令
1.根據案情,由簽發通緝令的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傳送範圍。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在自己管轄的地區以內,可以直接釋出通緝令;超出自己管轄的地區,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公安機關釋出。
2.可以通過廣播、電視、報刊、計算機網路等媒體或者張貼等方式釋出。通緝令發出後,如果發現新的重要情況,可以補發通報。通報必須註明原通緝令的編號和日期。
15-05.查緝
有關公安機關接到通緝令後,應當及時佈置查緝。抓獲犯罪嫌疑人後,應當迅速通知通緝令釋出機關和辦案單位,並報經抓獲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憑通緝令羈押。辦案單位應當在接到通知後七日內將犯罪嫌疑人解回。
15-06.撤銷通緝令
被通緝的犯罪嫌疑人歸案、死亡,案件被撤銷的,原發布機關應當在原通緝、通知、通告範圍內,撤銷《通緝令》、《邊控通知》、《懸賞通告》。
參考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及規章檔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23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8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23條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號***第252-260條
《關於改進通緝辦法的批覆》***公安部 公復字〔1992〕1號***
《刑警辦案須知》***公安部刑偵局 公刑〔2006〕1114號***第130條
第十六章 犯罪資訊採集與網上偵查措施
16-01.採集犯罪資訊
對於以下犯罪資訊,應當依照有關規定採集後錄入有關的資訊資料庫:
***1***犯罪嫌疑人的資訊。犯罪嫌疑人到案的,應當在到案時採集其基本情況、指掌紋、聲像***靜態、動態***、DNA、足跡等有關資訊,分別錄入有關的資訊資料庫;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同時錄入在逃人員資訊資料庫。
***2***涉案物品資訊。對尚未查獲的被盜搶機動車、槍支、違禁品以及其他物品等,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錄入有關的資訊資料庫;對於查獲的涉案物品,應當依照有關保管涉案物品的規定,錄入有關資訊資料庫。
***3***案件資訊。對與案件有關的各種資訊,包括未破案件和已破案件,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錄入案件資訊庫。
***4***其他涉案資訊。對犯罪現場、無名屍體、失蹤人員等其他涉案資訊,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錄入有關資訊資料庫。
16-02.查詢、檢索、比對資料
進行以下偵查活動時,應當利用有關資訊資料庫,查詢、檢索、比對有關資料:
***1***核查犯罪嫌疑人身份的;
***2***核查犯罪嫌疑人前科資訊的;
***3***查詢無名屍體、失蹤人員的;
***4***查詢犯罪、犯罪嫌疑人線索的;
***5***查詢被盜搶的機動車、槍支、違禁品以及其他物品的;
***6***分析案情和犯罪規律,串併案件,確定下步偵查方向的。
16-03.網上追逃
1.網上追逃的條件。
***1***對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已經辦理了拘留或者逮捕的法律手續,緝捕時發現犯罪嫌疑人潛逃,在一個月內未能緝捕歸案的,應當將收集到的準確資訊通過同級公安機關刑偵部門上網釋出。
***2***羈押場所內正在服刑的罪犯、被勞動教養人員和正在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脫逃的,應當在三日內將準確的緝捕資訊報同級公安機關刑偵部門上網釋出。
***3***在偵破重大、緊急案件過程中,對已確定的重大涉案犯罪嫌疑人在緝捕時已潛逃的,經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先將收集到的有關資訊由立案地公安機關通過同級公安機關刑偵部門立即上網釋出,然後補辦拘留、逮捕法律手續。
2.上網釋出。對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在逃人員,由各立案單位負責填寫《在逃人員登記/撤銷表》一式兩份***立案單位備存一份***,寫明在逃人員的姓名、別名、曾用名、綽號、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出生地、戶籍所在地、居住地、職業、體貌特徵、身份證號碼、簡要案情、法律手續等資料,並附在逃人員近期照片,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偵查部門負責人審批,送同級公安刑偵部門錄入上網釋出。在偵查中又發現新資訊的,要立即修改原有資訊,保證網上資訊的及時、準確。
3.抓捕。各地公安機關發現網上逃犯,應當立即組織抓捕。抓捕到案的,應當立即訊問並通知立案地公安機關帶回。
4.移交。對於異地公安機關抓獲網上逃犯的,立案地公安機關應當開具《移交、接收證明》,攜帶法律文書,及時到抓獲地公安機關辦理接收移交手續。
5.撤銷。立案地公安機關對抓獲的在逃人員應真認真核對,並於押解回立案地之日起四十八小時內辦理網上撤銷手續。
通緝令被撤銷的,應當撤銷網上該在逃人員資訊。
16-04.網上跨區域辦案協作
依照本細則第24-05條規定執行。
參考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及規章檔案:
《公安機關指紋資訊工作規定》***公安部 公通字〔2007〕71號***
《關於實行“破案追逃”新機制的通知》***公安部 公通字〔1999〕91號***
《關於完善“破案追逃”新機制有關工作的通知》***公安部刑偵局 公刑〔2002〕351號***
《關於管理維護“全國在逃人員資料庫”有關工作的通知》***公安部刑偵局 公刑〔2000〕1302號***
《公安機關調查未知名屍體身份工作規定***試行***》***公安部刑偵局 公刑〔2005〕986號***
《公安機關查詢疑似被侵害失蹤人員資訊工作規定***試行***》***公安部刑偵局 公刑〔2005〕1049號***
《刑警辦案須知》***公安部刑偵局 公刑〔2006〕1114號***第20條、第62條、第72條、第90條、第126-129條、第135條、第137條、第141條、第148條、第152條、第154條、第163條、第310條
第十七章 拘傳
17-01.拘傳的條件
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拘傳的物件是已立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
***2***對經傳喚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傳;也可以根據案件情況直接拘傳犯罪嫌疑人。
17-02.批准拘傳
1.呈批。需要拘傳的,辦案部門製作《呈請拘傳報告書》,並附有關材料,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呈請拘傳報告書》內容包括:簡要案情及立案情況,擬拘傳的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涉嫌犯罪情況和證據,擬執行拘傳的時間,拘傳的法律依據等。
2.批准。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辦案部門製作《拘傳證》。
17-03.執行拘傳
1.拘傳由二名以上偵查人員執行。執行拘傳時,偵查人員應當表明執法身份,向犯罪嫌疑人出示《拘傳證》,並責令其在《拘傳證》上簽名***蓋章***、捺指印。
2.對宣佈拘傳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帶至本細則第13-02條第2款規定的地點進行訊問。執行拘傳可以依法使用約束性警械。
3.犯罪嫌疑人到達訊問地點後,應當責令其在《拘傳證》上填寫到案時間,依照有關規定採集、錄入有關資訊。訊問結束後,應當由其在《拘傳證》上填寫訊問結束時間。犯罪嫌疑人拒絕填寫的,偵查人員應當在《拘傳證》上註明。
4.辦案部門應當在拘傳實施後一小時內通過電話、傳真、網上督察系統以及直接送達法律文書影印件等形式,將被拘傳人的姓名、年齡、性別、涉嫌犯罪的行為、實施時間、實施拘傳後涉案人員所在的地點及辦案單位和主辦民警等情況報本級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部門備案。
5.拘傳持續的時間每次不得超過十二小時。結束拘傳後,除變更為其他強制措施外,不得限制被拘傳人的人身自由。
6.《拘傳證》一次有效,偵查終結時存入訴訟卷。如果需要再次拘傳犯罪嫌疑人的,應當重新制作《拘傳證》,但不得以連續拘傳的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參考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及規章檔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50條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號***第60-62條
《關於對涉案人員採取繼續盤問等措施報警務督察部門備案的通知》***公安部 公通字〔2009〕32號***
《刑警辦案須知》***公安部刑偵局 公刑〔2006〕1114號***第183-185條
第十八章 取保候審
18-01.取保候審的條件
1.對已立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的嬰兒的婦女;
***4***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5***提請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複議、複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對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不得同時使用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既不交納保證金,又無保證人擔保的,可以監視居住。
2.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1***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
***2***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
***3***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4***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18-02.批准取保候審
1.呈批。需要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辦案部門製作《呈請取保候審報告書》,並附有關材料,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呈請取保候審報告書》內容包括:簡要案情及立案情況;擬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涉嫌犯罪的情況;擬取保候審的期限和理由;擬採取的保證方式,以保證人為保證方式的,應當註明對保證人資格審查的情況,以保證金為保證方式的,應當擬定保證金數額;決定取保候審的法律依據等。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請的律師書面申請取保候審,辦案部門不同意的,應當製作《呈請不予取保候審報告書》,說明理由,並附有關材料,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2.批准。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辦案部門製作《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取保候審執行通知書》。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對犯罪嫌疑人不予取保候審的,辦案部門製作《不予取保候審通知書》,在收到申請後七日內送達申請人,由其在副本上簽名***蓋章***、捺指印,偵查終結時存入訴訟卷。
18-03.執行取保候審
1.宣佈取保候審。宣佈取保候審時,偵查人員應當表明執法身份,向犯罪嫌疑人宣讀並送達《取保候審決定書》,責令其在副本上簽名***蓋章***、捺指印,副本存入訴訟卷。
偵查人員應當向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宣佈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4***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2.交付執行。決定取候候審的,應當及時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執行:
***1***執行地在決定機關轄區的,偵查人員應當將被取保候審人帶至執行的派出所,將《取保候審執行通知書》及副本和有關材料送達執行的派出所,副本由派出所簽收後退回,偵查終結時存入訴訟卷。
***2***執行地不在決定機關轄區的,有條件的應當依照前項規定執行;條件不允許的,應當將《取保候審執行通知書》及副本和有關材料郵寄送達執行的派出所執行,副本由派出所簽收後寄回,偵查終結時存入訴訟卷。
***3***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級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收到有關法律文書和材料後,應當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執行。負責執行的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核心實被取保候審人、保證人的身份以及相關材料,並報告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後,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執行。
3.監督考察。
***1***執行取保候審的派出所應當指定民警具體負責取保候審物件的監督、考察工作,並履行下列職責:
①監督、考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有關規定;
②監督保證人履行保證義務;
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及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及時告知決定機關;
④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通知原決定機關。
***2***執行取保候審的派出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採集、錄入有關資訊。
***3***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正當理由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有正當理由需要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應當報經執行取保候審的縣級公安機關批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的,公安機關在作出決定前,應當徵得原決定機關同意。
***4***執行取保候審的派出所應當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期報告有關情況並製作筆錄。
***5***執行取保候審的派出所應當將取保候審的執行情況報告所屬縣級公安機關通知決定取保候審的機關。
***6***取保候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18-04.保證金
1.交納數額。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依法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採取保證金方式取保候審時,應當責令被取保候審人交納一定數額的保證金。
保證金的起點數額為一千元。決定機關應當以保證被取保候審人不逃避、不妨礙刑事訴訟活動為原則,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情節、性質,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犯罪嫌疑人的經濟狀況,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等情況,確定收取保證金的數額。保證金應當以人民幣交納。
2.交納程式。
***1***呈批。對犯罪嫌疑人採取保證金方式取保候審的,辦案部門應當在《呈請取保候審報告書》中寫明責令被取保候審人交納保證金的數額,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較高數額保證金的,應當報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2***批准。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辦案部門製作《收取保證金通知書》,送達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和為其提供保證金的單位或者個人,責令其向執行機關指定的銀行一次性交納保證金。
***3***交納。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單位憑通知書向公安機關指定的銀行交納保證金。銀行在收取保證金後,填寫通知書回執聯並加蓋銀行印章退還辦案機關,回執聯存入訴訟卷。決定機關核實保證金已經交納到執行機關指定銀行的憑證後,應當將《取保候審執行通知書》和銀行出具的收款憑證及其他有關材料一併送交執行機關執行。
3.保證金的管理。取保候審保證金由執行取保候審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統一收取和管理。沒收保證金的決定、退還保證金的決定、對保證人的罰款決定等,應當由縣級以上執行機關作出。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應當在其指定的銀行設立取保候審保證金專戶,委託銀行代為收取和保管保證金。嚴禁截留、坐支、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侵吞保證金。
4.沒收保證金。
***1***沒收條件。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違反本細則第18-03條第1款的有關規定的,執行機關應當根據其情節,決定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被取保候審人沒有違反本細則第1803條第1款的有關規定,但在取保候審期間涉嫌重新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的,執行機關應當暫扣其交納的保證金,待人民法院判決生效後,決定是否沒收保證金。對故意重新犯罪的,應當沒收保證金;對過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構成犯罪的,應當退還保證金。
***2***沒收程式。
①呈批。執行機關認為應當沒收保證金的,製作《呈請沒收保證金報告書》,寫明沒收的理由和擬沒收的數額,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決定沒收較高數額保證金的,應當報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決定機關發現被取保候審人違反本細則第18-03條第1款的有關規定,認為依法應當沒收保證金的,應當提出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的書面意見,連同有關材料一併送交縣級以上執行機關。縣級以上執行機關應當根據決定機關的意見,及時作出沒收保證金的決定,並通知決定機關。
②批准。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執行機關製作《沒收保證金決定書》。
③送達。執行機關民警應當在決定作出七日以內將《沒收保證金決定書》送達被取保候審人,並責令其在副本上簽名***蓋章***、捺指印並填寫接到通知的時間。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的,由其家屬、法定代理人或者單位負責人簽收。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屬、法定代理人、單位負責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應當在決定書上註明。
④複核。送達《沒收保證金決定書》時,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告知其家屬、法定代理人、單位負責人***,如犯罪嫌疑人對沒收保證金決定不服的,可以在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核一次。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核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決定。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或者變更沒收保證金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⑤沒收。犯罪嫌疑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申請複核,或者上級公安機關作出維持原決定的複核決定後,執行機關應當將《沒收保證金通知書》和回執聯送達收取保證金的銀行,通知銀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繳國庫。銀行填寫回執聯並加蓋銀行印章,退還執行機關。
⑥通知原決定機關。執行機關應當將《沒收保證金決定書》副本和《沒收保證金通知書》回執聯,在執行後三日以內送達決定取保候審的機關,由決定機關存入訴訟卷。
5.退還保證金。
***1***退還條件。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細則第18-03條第1款的有關規定,或者應當撤銷案件的,解除取保候審的同時,執行機關應當將保證金退還給犯罪嫌疑人。
對於人民檢察院不起訴、人民法院終止審理或者判決無罪的案件,應當分別處理:
①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細則第18-03條第1款的有關規定,也未故意重新犯罪,而被沒收保證金的,沒收的保證金應當退還;
②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違反本細則第18-03條第1款的有關規定,被依法沒收保證金的,不予退還;如果被取保候審人被決定不起訴、判決無罪,其被沒收的保證金應當退還。
***2***退還程式。
①呈批。需要退還保證金或者原決定取保候審的機關通知退還保證金的,執行機關製作《呈請退還保證金報告書》,寫明退還的理由和擬退還的數額,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②批准。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執行機關製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退還保證金通知書》。
③送達。執行機關民警將《退還保證金決定書》送達被取保候審人,讓其在副本上簽名***蓋章***、捺指印,並填寫收到日期,同時將《退還保證金通知書》正本和回執聯送達取保證金的銀行,並書面通知決定機關。
④退還。被取保候審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單位負責人憑《退還保證金決定書》到交納保證金的銀行辦理退還手續。收取保證金的銀行在辦理好退款手續後,填寫《退還保證金通知書》回執聯並加蓋銀行印章,退執行機關。
⑤通知原決定機關。執行機關應當將《退還保證金決定書》副本和《退還保證金通知書》回執聯送達決定取保候審的機關,由決定機關存入訴訟卷。
18-05.保證人
1.保證人的條件和義務
採取保證人保證方式取保候審的,保證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並經公安機關審查同意:
***1***與本案無牽連;
***2***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3***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保證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細則第18-03條第1款的有關規定;
***2***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細則第18-03條第1款有關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取保候審的公安機關報告。
2.保證人保證的審批程式。
***1***呈批。對犯罪嫌疑人採取保證人方式取保候審的,辦案部門應當在《呈請取保候審報告書》中寫明對保證人資格審查的情況,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2***批准。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保證人填寫《取保候審保證書》,明確其保證義務及法律責任。
3.處罰保證人。
***1***處罰的條件。被取保候審人違反本細則第18-03條第1款的有關規定,保證人未及時報告的,經查證屬實後,由執行取保候審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決定對保證人處以罰款,並將有關情況及時通知決定機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處罰的程式。
①呈批。需要對保證人罰款的,執行機關製作《呈請對保證人罰款報告書》,寫明罰款的理由和擬罰款的數額,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罰款數額為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
②批准。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執行機關製作《對保證人罰款決定書》。
③送達。執行機關民警將《對保證人罰款決定書》送達保證人,讓其在副本上簽名***蓋章***、捺指印,填寫收到日期,並告知其如果對罰款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核一次。
④複核。保證人對罰款決定不服的,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核申請書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決定。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或者變更罰款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⑤交納罰款。保證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申請複核,或者上級公安機關作出維持原決定的複核決定後,保證人應當將罰款交納到公安機關指定的銀行。
⑥通知原決定機關。執行機關應當將《對保證人罰款決定書》副本和銀行收取罰款的憑證,在執行後三日以內送達決定取保候審的機關,由決定機關存入訴訟卷。
4.保證人不願繼續擔保或者喪失擔保條件的處理。
在取保候審期間,保證人不願繼續擔保或者喪失擔保條件的,決定機關應當責令被取保候審人重新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或者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
執行機關發現保證人喪失擔保條件時,應當書面通知決定機關。決定機關收到執行機關的書面通知後,應當責令被取保候審人重新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或者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並通知執行機關。
18-06.取保候審後案件的辦理
1.公安機關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嚴禁以取保候審變相放縱犯罪。
2.對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根據案情變化,應當及時變更強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審。
3.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其違法行為的情節,決定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其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變更為監視居住。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法提請批准逮捕。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4.符合移送審查起訴條件的,應當及時向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5.決定機關收到執行機關已沒收保證金的書面通知,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意見後,應當在五日內責令犯罪嫌疑人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並通知執行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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