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帶薪年假的天數怎麼算

  年假是職工的合法假期,並且還是帶薪的,那休假的天數是怎麼算的呢?有沒有什麼計算公式?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帶薪年假的天數計算

  公式一、符合休假資格的新入職員工當年度年休假=***當年度剩餘日曆天數÷365***×全年應享受天數

  【法條規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五條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規定的折算公式和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例項解析】張三在a公司已連續工作2年以上,今年8月31日離職,9月1日入職b公司,張三在b公司剩餘日曆天數為122天。按照年休假條例的規定,張三年度休假天數應為5天。因其新入職b公司,則張三在b公司當年度的年休假天數應為***122÷365***×5天≈1.67天。由於0.67天不足1整天,因此張三今年的年休假天數為1天。

  【特別提示】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覆函,“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既包括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年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在不同用人單位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所以,有些員工一入職就可折算享受當年度年休假。

  公式二、離職時年休假=***當年度已過日曆天數÷365***×全年應享受天數-當年度已休天數

  【法條規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款規定的折算公式和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例項解析】李四在公司已工作3年,按規定每年可享受5天的年休假。今年公司和李四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時李四在單位工作了300天,公司當年度已安排休2天,那麼李四離職時應折算的年休假天數為:***300÷365***×5-2≈2.11天,因0.11天不足1整天,所以李四折算後的年休假為2天。

  【特別提示】司法實踐中,離職員工享受年休假並不侷限於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同樣適用於上述折算方法。

  公式三、未安排法定年休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費的月均工資÷21.75x200%x應休天數

  【法條規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前款所稱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後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例項解析】這樣簡單的問題還用例項?你懂得!

  【特別提示】公司在法定年休假外另給的福利年休假是否折算工資,可按公司制度執行。如公司安排員工休年休假,但員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公司可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帶薪年假的相關規定

  一、帶薪年休假的含義

  帶薪年休假是勞動者連續工作滿一年後,每年依法享有的保留職務和工資的一定期限連續休息的假期。

  二、勞動者能享受帶薪年休假的條件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

  三、帶薪年休假的假期

  ***一***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二***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三***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四、勞動者能不享受當年的帶薪年休假的規定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帶薪年假的補償標準

  享受帶薪年假前必須有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工作時間,但是該工作時間不要求必須是在當前單位的工作時間。《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第五條第一款規定:“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 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未休的年休假天數按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報酬。根據條例第2條“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的立法思想,這裡的日工資收入應按統計局第1號令關於工資總額的組成口徑進行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月度、季度、年度、出勤、超額等各種獎金***、津貼和補貼。對實行年薪制的,應以年薪為基數折算出日工資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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