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的年終獎是怎麼發放

  企業給員工發放年終獎是可以提高員工的工作效率,拉緊單位與員工之間的關係的,那法律對年終獎是怎麼規定的?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法律規定年終獎如何發放

  獎金是用人單位根據企業效益為嘉獎突出的貢獻和業績而發放的特殊的薪資。獎金髮放屬於用人單位的自主權,即單位可以自行決定發不發獎金,發獎金的條件和標準。 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發放工資,但沒有規定必須發放獎金。

  年終獎一般是由單位對員工進行考核後發放的,如果單位對其考核不符合發放獎金的條件,那自然可以不發放其獎金,如果員工離職了,由於未對其進行考核,也就不發放年終獎,畢竟發放獎金是單位自己的事情。

  在以下情況下,員工有權要求單位發放獎金,而不論其是否即將或者已經離開單位。

  1、勞動合同中約定了獎金的具體計算辦法的。

  2、根據單位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發放獎金,且有具體金額或者計算獎金的方法。

  3、單位已經對員工做出了對其發放獎金以及具體獎勵辦法決定的。如果單位藉口反悔,員工則可以依法要求單位發放獎金。

  法律規定年終獎的發放規則

  1、休法定假應照發年終獎。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均屬於法定假。

  2、提前離職該拿年終獎。如果勞動合同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有確定的年終獎數額,那麼離職勞動者也應得到相應的年終獎。如果勞動合同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都未規定年終獎,但事實上已發年終獎,用人單位也必須向離職勞動者發放,從司法實踐上看,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法院同樣會支援此類離職勞動者按照在崗時間,得到一定比例的年終獎。

  3、未滿一年也有年終獎。《勞動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即只要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年終獎或是用人單位已制定發放年終獎的具體辦法,且新進入、未滿一年的勞動者確已付出相應勞動,用人單位就必須按約定或比例向其發放年終獎。

  4、年終獎不能拖欠。

  年終獎都有什麼發放形式

  1、有保證的獎金

  如外企普遍採用的13薪或14薪或更多,只要員工在年底仍然在崗,無論他個人的表現如何,無論公司的業績如何,全員享受,屬於“普惠”,類似於福利性質,表示公司對員工一年來“苦勞”的感謝。這裡的發放規則是全員一致的,是公開的,具體數額就與每個人的基本工資水平相關了。

  2、浮動的獎金

  如根據個人年度績效評估結果和公司業績結果,所發放的績效獎金,這時發放比例和數額的差距就體現出來了。通常情況下發放規則是公開的,如某某級別的目標獎***即個人表現和公司表現均是達到目標時對應的獎金***相當於多少月的基本工資***而且級別越高的人獎金佔總收入的比例越高***,但對每個人具體的績效評估結果各個企業的處理方法不一樣,有的對全員公開,有的不。

  3、紅包

  通常是由老闆決定的,沒有固定的規則,可能取決於員工與老闆的親疏、取決於老闆對員工的印象、取決於資歷,取決於重大貢獻等。通常不公開。民企多見。亞商大多采取的是第二種方式浮動的獎金,部分人員還可以得到紅包的獎勵。

  年終獎計稅依據的法律法規

  現行的年終獎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及要求,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的規定計算,要比合併到當月工資薪金計算的稅負小一些,是一項個人所得稅的優惠計算政策。

  國稅發[2005]9號檔案基本規定是:“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由於單位發放給員工的年終獎形式不同,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也不盡相同。

  一、員工當月的工資薪金超過「3500」元,再發放的年終獎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計算時,除以12找稅率,但計算稅額時,速算扣除數只允許扣除一次。

  二、員工當月的工資薪金不超過3500元,再發放的年終獎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但可以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後的餘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其中“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以收入額扣除規定標準的免稅所得***如按規定繳納的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後的數額。

  三、員工一個年度在兩個以上單位工作過,只能按照國稅發[2005]9號檔案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年終獎計稅辦法只允許採用一次,納稅人可以自由選擇採用該計稅辦法的時間和發放單位計算。

  該條款的要點是:

  1、一個員工發放的年終獎適用了除以12找稅率的優惠計算政策,其它月份就不能再適用了。

  2、一個員工一年一次,在兩處以上取得年終獎,也只能適用一次。

  3、員工即使工作時間不足12個月,也可以適用一次。

  四、員工同一月份在兩個以上單位取得年終獎,可以選擇一個單位的一次性獎金按照國稅發[2005]9號檔案優惠辦法計算,從另一單位取得的年終獎合併到當月工資薪金專案繳稅。

  國稅發[2005]9號檔案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採用一次”。如果同一個人同月在兩個企業都取得了年終一次性獎金,納稅人在自行申報時,不可以將這兩項獎金合併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享受一次性獎金的政策;對該個人按規定只能享受一次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優惠演算法。

  五、員工無論在本單位工作多長時間,都可以按照國稅發[2005]9號檔案規定:“先將僱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如果取得年終獎的職員在本年度工作未滿12個月,也應除以“12”來確定適用稅率,因為一年一個人只能用一次。

  六、補發年終獎需要在發放時按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國稅發[2005]9號檔案規定:“僱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它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併,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年終獎本月發放了一部分,按稅法的有關規定計算了個人所得稅,後在次月又補發年終獎,不能與上月的年終獎合併計算個人所得稅,應合併到再發放當月工資中計算個人所得稅。

  七、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的單位,個人取得年終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也要按國稅發[2005]9號檔案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並且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採用一次。

  八、關於僱主為僱員代付全年一次性獎金全部或部分稅款問題,年終獎的個人所得稅,無論是自行繳納、代扣代繳,還是僱主為僱員代付全部或部分稅款,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是相同的。如有不同,一定出現了錯誤。

  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28號公告《關於僱主為僱員承擔全年一次性獎金部分稅款有關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問題的公告》規定:僱主為僱員負擔全年一次性獎金部分個人所得稅款,屬於僱員又額外增加了收入,應將僱主負擔的這部分稅款併入僱員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換算為應納稅所得額後,按照規定方法計徵個人所得稅。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僱主為僱員承擔全年一次性獎金部分稅款有關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8號***第四條的規定,僱主為僱員負擔的個人所得稅款,應屬於個人工資薪金的一部分,按照工資薪金支出的扣除標準進行稅務處理。凡單獨作為企業管理費列支的,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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