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獎期間提離職還能不能領取
在現實生活中,很多的企業單位都是以年終獎為獎勵方式,在年底的時候給職工發放獎金,那發放期間職工離職還能不能領取了呢?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年終獎期間提離職還能否領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年終獎期間提離職還能否領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53條,對“工資”進行了定義: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如果“年終獎”的性質為工資,就應當由用人單位以貨幣形式按時、足額向勞動者給付。
實踐中,有勞動者因為未在用人單位工作至整年提前離職,用人單位以此拒絕向勞動者發放“年終獎”。可以說,這種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其工作時長比例支付其工作期間的“年終獎”。
那麼如果此時“年終獎”的性質並非工資,而是福利呢?對於福利問題,作為用人單位的一方有權對此問題作出決定,屬於用人單位的自主管理行為,故而此時的“年終獎”是否發放、怎麼發放,就由用人單位自主作出決定了。
年終獎離職的申請案例
張某2013年2月28日到某化妝品銷售公司工作,勞動合同期限至2016年2月27日止。張某工作至2016年1月30日因個人原因離職。公司未支付張某2015年度年終獎7000元。公司稱確實制定了關於年終獎如何發放的規章制度,且該制度規定年終獎發放前離職的員工不享受年終獎。張某2016年1月30日離職,而公司2016年2月16日發放年終獎,故張某不符合年終獎發放條件,不享受年終獎。張某不認可公司的主張,稱不知道公司有相關的規章制度,即使有相關規定但未公示,不具有效力。公司未提交該規章制度向張某公示的相關證據。
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化妝品銷售公司認可存在年終獎制度,其雖主張根據公司規章制度離職員工不發放當期年終獎,但未提供向張某告知過該規章制度的相關證據,且張某工作已滿一年,某化妝品銷售公司應支付其年終獎,最終判決該公司支付張某年終獎7000元。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當用人單位在規章制度中規定年終獎的發放方案時,年終獎就成為勞動者的工資總額的一部分,勞動者有權知曉年終獎如何發放。本案中,用人單位在未將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年終獎的相關規定向勞動者公示的前提下,依據未經公示的規章制度決定不支付勞動者年終獎,顯然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再者,按照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年終獎實際上屬於勞動者工資的一部分,勞動者當年度已工作屆滿,就可享受當年的年終獎,用人單位不能以發放時間未到而隨意不予發放。
年終獎的發放規定
獎金是用人單位根據企業效益為嘉獎突出的貢獻和業績而發放的特殊的薪資。獎金髮放屬於用人單位的自主權,即單位可以自行決定發不發獎金,發獎金的條件和標準。 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發放工資,但沒有規定必須發放獎金。
年終獎一般是由單位對員工進行考核後發放的,如果單位對其考核不符合發放獎金的條件,那自然可以不發放其獎金,如果員工離職了,由於未對其進行考核,也就不發放年終獎,畢竟發放獎金是單位自己的事情。
在以下情況下,員工有權要求單位發放獎金,而不論其是否即將或者已經離開單位。
1、勞動合同中約定了獎金的具體計算辦法的。
2、根據單位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發放獎金,且有具體金額或者計算獎金的方法。
3、單位已經對員工做出了對其發放獎金以及具體獎勵辦法決定的。如果單位藉口反悔,員工則可以依法要求單位發放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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